巴彦淖尔市总河长令(第1号)
 作者: 2018/07/12 10:45 0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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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河长巡河的决定


巴彦淖尔市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着眼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维护河湖渠沟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渠沟功能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对于实现全市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关键在各级河长、湖长认真履职,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为加快推进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夯实河长(湖长)履职责任,实现河湖渠沟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河长履职巡河行动。
  一、坚决履行河长巡河频次要求。按照自治区关于河长巡河工作的总体要求,市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渠沟每个季度至少巡河1次,县级河长每个月至少巡河1次,乡级河长每旬至少巡河1次。各级河长也可以根据所负责河湖渠沟管理保护实际情况加密巡河次数,要在巡河过程中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
  二、明确河长巡河的主要任务。市、旗县区级河长要带领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巡河,重点巡查河湖渠沟水资源保护、河湖渠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村级河长要开展日常性巡查,通过经常性巡查,重点了解河湖渠沟水体水质状况,是否存在破坏水域岸线行为,是否存在乱堆乱倒乱排乱占现象,是否存在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情况,是否存在以往发现的问题未整改落实情况等。各级河长要针对河湖渠沟沿岸存在的各类垃圾、侵占河道等问题,扎实开展河湖渠沟清理行动。要适时开展水务、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河湖渠沟执法合力。限期清理河岸河道垃圾,并从源头上解决乱倒、乱占、乱挖、乱围、乱建、乱排等行为。实现河湖渠沟水面无垃圾,河道水流畅通,堤岸无毁损,沿岸无违建的目标。
  三、及时整改巡河发现问题。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问题反馈,并以河长令或督办函的方式督促本级相关责任单位或下一级河长及时进行整改,将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次巡河的重要内容,确保河湖渠沟水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黑榜”通报;市级河长在当次巡河中如发现上一次巡河存在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直接约谈相关责任人。
  此令。

 

 


  巴彦淖尔市总河长:常志刚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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