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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我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提高了社会救助标准。
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6元/月,达到602元/月;农牧区低保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40元/年,达到4882元/年。
2018年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保持不变,达到1232元/月,分散供养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73元/月,达到843元/月;农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保持不变,达到8403元/年;分散供养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98元/年,达到6347元/年。
2018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78元/月,达到1047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月,达到403元/月。
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公布后,各旗县区在今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督查。(记者 贾钧连 通讯员 贾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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