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力度,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和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措施落实,现将202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力度,持续推动华北地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和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确保2024年已明确的各项年度目标顺利完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制定工作要点如下。1.组织《节约用水条例》的宣传贯彻。指导治理区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推动一批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启动实施节水型社会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2.强化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关键用水指标管控,推动各地完成年度控制目标。3.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省级用水定额体系,严格用水定额执行,强化用水定额在节水评价、计划用水、节水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应用。推进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4.推动省区尽快完成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批复,加强地下水管控指标落实情况动态监管。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5.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按照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实施取用水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指导华北地区及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严格灌溉用水管理。参与单位:规计司、财务司、全国节水办,灌排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7.督促指导地方结合水网工程规划和建设,优化供水结构,在充分利用当地水特别是加大非常规水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外调水,增强水源调蓄能力,实施水源置换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8.督促指导河北、天津用足用好南水北调中线、东线一期北延应急供水工程水量,加快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完善城乡水厂与供水管网体系,进一步扩大供水范围,为城市和农村提供压采水源保障。9.组织做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和东线北延应急供水工程水量调度,完成2023—2024年度京津冀水量调度计划。10.统筹调度引黄入冀渠村线、位山线、潘庄线、李家岸线四条线路,相机为置换沿线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提供保障。11.编制印发《2024年华北地区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实施方案》《华北地区河湖生态环境复苏行动方案(2024年夏季)》,实施华北地区河湖常态化补水和夏季补水,对华北地区7个水系、55条(个)河湖实施年度补水,进一步回补华北地区地下水亏空,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参与单位:河湖司、监督司、防御司、水文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信息中心、调水局、水规总院、黄委、海委12.编制印发《京杭大运河2024年全线贯通补水方案》,持续实现京杭大运河水流全线贯通,置换沿线耕地地下水灌溉用水。参与单位:河湖司、监督司、防御司、水文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信息中心、调水局、水规总院、黄委、海委13.督促指导重点区域有关省区,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正常用水前提下进行生态补水,实施多水源联合调度,利用当地水库泄水及河道补水等措施,回补地下水。14.加强工作调度,通过视频调度会、现场交流座谈或监督检查等方式,了解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相关省市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十四五”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及本地区细化实施方案,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参与单位:规计司、财务司、全国节水办、河湖司、农水水电司、监督司、水文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国科司,调水局15.及时总结相关部门、部内有关司局、各省区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经验,开展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年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2023年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情况报国务院。参与单位:规计司、财务司、全国节水办、河湖司、农水水电司、监督司、水文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国科司,调水局、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16.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水位通报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通报、会商、约谈等机制,强化通报后续监管。印发2024年1—3季度水位通报,对地下水水位下降幅度大的地市开展会商或约谈,压紧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责任。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17.根据地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联合自然资源部公布。出台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技术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开展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18.制订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工作方案及技术要求,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及时掌握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19.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取水许可监管,开展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全面掌握各省地下水取水口信息。20.指导督促地方对城镇自备井和农灌井登记造册,进一步摸清机井状况,建立机井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21.制订《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水利落实方案,按职责加强矿井水监管。参与单位:水文司、国科司,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2.强化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查处整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违规取用水问题进行动态排查,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无计量取水等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参与单位:政法司、监督司、水文司,信息中心、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3.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将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数据全面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参与单位:信息中心、中国水科院、南科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4.做好华北地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监测,及时做好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密地下水超采区站点布设。25.结合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地下水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地下水监测数据应用,加强先进技术在地下水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地下水保护管理“四预”能力。参与单位: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6.完善地下水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继续推进海(咸)水入侵防治、禁限采区划定、超采区评价、地下水控制指标确定、机井封填、河湖生态补水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水资源中心、南科院27.指导有关省区开展泉域治理探索工作,督促严格落实核心区地下水开采管控,加大生态补水力度,实施地下水回补。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8.围绕华北平原区及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地下水海(咸)水入侵动态监测,提出海(咸)水入侵状况年度评价成果。继续推进海(咸)水入侵防治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指导有关地方开展海(咸)水入侵摸底调查工作,对已发生海(咸)水入侵的地区探索实施治理。参与单位:信息中心、水规总院、南科院、有关流域管理机构29.指导推动部直属有关单位、北京河北两省市深层地下水人工回补工作;根据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精神,编制印发深层地下水人工回补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全面加快深层地下水回补工作。参与单位:规计司、财务司、水文司、国科司,信息中心、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中国水科院、南科院、海委30.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地方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实。31.把地下水超采治理、禁限采区管理、地下水管控指标落实情况等纳入年度水资源监督检查和水资源考核。参与单位:水文司,调水局、水规总院、水资源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32.规范水利发展资金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台账管理,强化项目执行过程动态跟踪。33.协调财政部及时下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中央补助资金。34.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宣传地下水超采治理新进展新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参与度,提高全社会地下水管理保护意识。参与单位:宣教中心、水利报社、水资源中心、水规总院,各流域管理机构(一)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部党组工作要求,做好年度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二)细化落实举措。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安排,细化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的沟通协调,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