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解读
 作者: 2022/01/25 04:25 0收藏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网站作者: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渔政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区各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编制完成的基础上,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

一、规划编制背景

2016年12月,原农业部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全面启动新一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2018年,我区完成39个重点旗(县、区)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2021年4月,12个盟市全部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工作。

为切实贯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以“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生活更美好”为愿景,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总目标,特制订本规划。

二、规划编制的意义

通过开展规划编制,厘清我区养殖现状,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空间格局,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合理调整养殖生产布局,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分类制定不同功能区划的管控措施,做到依法管控,措施有力,进一步促进我区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施行)

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6.《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7.《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四、编制过程

自治区农牧厅高度重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编制工作,并积极协调国土、环保、水利、林草、文旅等部门给予配合,有力推动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高质量的完成,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推荐并多方咨询后,我厅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研,调查了解我区的水域滩涂资源、河流气象、渔业主要养殖品种、面积、渔业统计数据等情况。同时向12盟市及有关部门征集相关资料,并对所有材料细致研读,整理出与本规划相关的内容。在全区12个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撰写规划文本,绘制规划地图。向相关部门、各盟市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并按照程序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五、主要内容

《规划》包括总则、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保障措施、附则五部分。(一)总则。包括前言、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规划范围。(二)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包括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包括功能区划概述、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区划范围及类型。(四)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其他保障措施。(五)附则。包括规划效力、规划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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