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科技素质提升计划精准服务对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巴彦淖尔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科技素质提升计划要求,把乡村振兴的领头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精准服务对象,通过政府补贴服务费的方式,开展科技精准服务,不断提升他们的科技素质,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通过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普通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升、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市现代农牧业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服务对象选择
第二条 选择范围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属于选择范围。
第三条 选择标准
一是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二是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等具体情况由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有接受服务的需求和意愿;
第四条 选择程序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宣传精准服务行动的意义和具体办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填报申请表提出申请,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筛选,报市科技局审核确定。
第三章 服务对象权利
第五条 服务对象有权从服务平台专家库中按意愿选择自己满意的专家。
第六条 服务对象有权根据专家服务效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服务对象有权随时与平台管理人员核对自己账户服务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服务对象义务
第八条 服务对象不能同时邀请2位以上(包括2位)同专业专家,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现第一次,电话警告;发现第二次,警告并关闭一个邀请;发现第三次,取消新型农牧民经营主体资格。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发起邀请时,需要清楚描述问题。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服务券低于50元时不可发起邀请。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使用服务券的过程中,出现疑惑,需与所在旗县负责人沟通解决,不能解决的再由旗县负责人梳理统一上报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逐一解决。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当具有帮助带动周边普通农户共同提高科技素质,解决技术问题,共同致富的意识、觉悟和热情。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支持服务专家开展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有积极宣传科技精准服务工作,及时反馈使用信息,对服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的义务。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每个年度按照服务平台后台记录的服务信息,对积极使用,能够客观准确给予服务效果评价,及时反馈使用信息,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服务对象给予个人账户增加服务费的奖励。
第六章 服务期限及解除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一经确定,享受三年服务,服务期满需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做出解除服务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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