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草原生态奖补政策
 作者:吕明杰 2016/09/09 06:47 0收藏

                               tuliu_wap_v2资讯详情页 首页 资讯首页 农业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2016-08-23 14:14:39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决定在内蒙古等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为全面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意义 从2011年开始,国家启动实施了草原补奖政策,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区以政策创新做支撑,全面落实国家草原补奖各项政策,圆满完成计划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区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共投入300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13亿元,自治区各级配套资金87亿元。政策覆盖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73个旗县区,605个乡镇的10.13亿亩天然草原,其中禁牧5.48亿亩,草畜平衡4.65亿亩,有146万户、534万农牧民从中受益,大大地减轻了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取得了草原生态持续好转,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草原畜牧业稳定发展的显著成效。 经过五年的政策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已经成为我区强农惠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补奖政策各项补贴成为我区涉农补贴政策的一大亮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也已成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者。“十三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草原补奖政策是党中央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五个”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稳定的需要。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对于持续推进我区草原牧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三保一完善”,即保生态、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恢复和牧民增收作为基本方略,始终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生态恢复与产业发展并举,经营方式转变与增收相结合,在持续巩固草原生态恢复成效的基础上,促进草原生态持续向好,提高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草原生态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依法保护草原。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区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46%左右,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加快推动草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提升绿色有机畜产品供给水平,促进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宽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牧民收入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 “亮丽风景线”,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到盟市,分级落实的原则。坚持任务、资金、目标、责任、办法“五到盟市、旗县”,明确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资金落实到位。 ——坚持政策稳定,持续推进的原则。坚持一期补奖政策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奖励补贴标准不降低,配套资金不缩水,新一期草原补奖政策在一期的基础上持续稳定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到户的原则。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项目单位)”,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分类指导,有理有据确定补奖标准。 ——坚持草原补奖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原则。草原生态严重退化区也是我区精准扶贫的重点地区,草原补奖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将政策红利更多的惠及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的政策目标。 ——坚持政策落实与深化改革,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牧区改革,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 三、实施范围及分区 (一)实施范围 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国家安排我区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共计10.2亿亩,涉及12个盟市。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生态补奖政策。 (二)分区 以草原普查与监测数据为依据,以一期草原补奖政策落实为基础,新一轮草原补奖区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1、禁牧区。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草原生态实际监测情况,将重度、部分中度退化沙化草原、具有特殊功能的草原和草原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禁牧区。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执行严格的禁牧政策,不得放牧利用,五年为一个禁牧周期。 2、草畜平衡区。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这些区域自然条件相对较好,草原生态恢复能力强,适宜放牧利用。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执行严格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四、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及标准 (一)禁牧补助。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中央财政对履行禁牧义务的农牧民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二)草畜平衡奖励。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三)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盟市给予资金奖励,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五、政策要求 1、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坚持任务、资金、目标、责任、办法“五到盟市、旗县”的原则,明确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盟市依据自治区的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旗县制定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并负责审批。盟市要汇总已审批的旗县实施方案,形成本盟市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并做好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管理。 2、继续采用标准亩系数,实现政策受益区域平衡。为了保证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公平合理,充分体现一期政策成效,以一期补奖的五年平均产草量为基数,测算出各盟市标准亩系数及补助奖励标准。自治区依据标准亩系数落实各盟市任务和资金,盟市也可参照标准亩系数,指导分配所属旗县的任务和资金。 3、采取封顶保底措施,实现农牧民均衡受益。各地要执行封顶措施,避免补贴到户资金过高,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控制;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制定牧区禁牧户保底政策,保底标准参照当地贫困线执行,确保农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收益不降低。保底资金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地方财政自行解决。 4、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旗县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聘用专职草原管护员,由旗县草原监理部门统一管理,协助草原执法人员做好禁牧、草畜平衡的监管工作。专职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另行制定。 5、补奖资金与履行责任挂钩,建立奖惩制度。草原补奖资金兑现与农牧民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履责情况相挂钩,对于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不到位,扣发或停发其部分补奖资金,对于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给予奖励。 6、切实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按照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规定,全力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为草原补奖政策有效落实打好基础。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旗县,落实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时,应按照草原确权承包后的面积执行;未完成草原确权承包的旗县,可暂时参照一期承包面积执行。各地要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待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后,及时调整。 7、鼓励依法有序流转,明确受益主体。纳入到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已流转草原,也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其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应归原承包人。依法转让的,其禁牧补贴或草畜平衡奖励应归受让方。 8、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各地在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时,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牧民利益。 六、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市旗县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编制实施方案,处理日常事宜。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金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自治区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要严格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并在卡折中明确资金项目名称。旗县补奖资金发放形成结余的,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农牧部门上报资金结余情况,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二是执行政策落实“季报”制度。各级农牧部门负责任务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时时监控草原补奖资金的兑现到户情况,并每个季度形成专报,由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盟市通报。三是多方筹集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与中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草原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要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配备专职草原执法人员,强化执法手段,确保专职草原管护员工资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充分发挥专职草原管护员作用,统一组织,严格管理,定期巡护,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盟市、旗县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强绩效考核工作 进一步完善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监测评估制度,从生态恢复、生产生活、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三个方面着手,采取课题式的监测评估管理模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围绕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目标,细化监测指标,明确数据时效,采取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掌握监测评估结果,分析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取得实效。 由自治区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继续开展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在完善原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资金兑现、生态恢复及监督管理三项指标为主,对获得合格以上评价等级的盟市,按照排名,综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不合格盟市,不予安排奖励资金。自治区将草原补奖政策绩效考核成绩纳入到年度盟市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中,并作为草原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编制草原资源资产负债表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基础工作 各盟市根据自治区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草地类型、植被状况和生产特点,指导旗县因地制宜的编制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确定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具体发放标准以及封顶、保底标准,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补贴过低影响牧民生活的现象,保证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收益不降低。进一步贯彻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的“五到户”原则,规范草原补奖信息系统管理机制,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录入,细化草原补奖政策受益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依法保护基本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 (六)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让广大基层干部、农牧民充分知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证政策平稳过度,全面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应坚持政府引导,牧民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牧民政策的参与度,增加牧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话语权。 (七)加强技术支撑 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技术支撑团队,对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全程进行监测评估、调研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草原补奖政策取得实效。 草原监管工作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管理草原专职管护员运行。并负责对盟市旗县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 草原补奖政策监测评估工作由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和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补奖区生态恢复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指导补奖区定位上图工作。并负责对盟市旗县草原生态恢复状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草原建设保护技术支撑工作由自治区草原工作站牵头,会同各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推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相关技术。 草原补奖政策经济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大学、科研院所,负责对补奖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有关盟市农牧、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于9月10日前,将本盟市的草原补奖实施方案(2016-2020年)联合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将于今年9月12日集中审核盟市方案;每年11月20日前将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在中央财政绩效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将绩效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农牧业厅、财政厅备案。联系方式如下。 (一) 财政厅农牧业处  云鹏彪   联系电话:0471-4192161   电子邮箱:nmgypb@163.com (二)农牧业厅草原处  姚蒙   联系电话:0471-6652038   电子邮箱:7575120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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