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三十六号公告 ——关于重点人员主动报备及细化 相应隔离措施的公告
 作者: 2020/03/13 08:25 0收藏
为进一步严防境外输入,切实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到疫情结束期间,以下重点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前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住址、联系电话、近14天旅居史、健康状况、所乘或拟乘飞机航班号、车船班次等信息): (一)凡来我区外籍人员和回国中国公民必须向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提前一天履行报备; (二)从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省市来(返)集的人员继续执行提前一天报备制度; (三)我区居民及来我区就业务工、经商办企业、探亲访友等所有需要从我区前往北京市的人员要提前一天向所属社区(村)进行报备。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视同仁”措施,凡境外来(返)集的外籍人员以及中国公民无差别地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其中: (一)来自、停留或途径疫情较重国家的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二)疫情较重国家以外国家来(返)集的人员,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符合单人居家隔离条件的,可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境外来(返)集人员进行短期公务或商务活动的,由接待单位提前申报并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四)在集宁区中转的入境人员,经体温检测无异常后,由火车站、汽车站等检测点,将其安排临时隔离后妥善离集。(注:疫情较重国家以指挥部通知为准) 三、来(返)集的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外省人员及知晓亲友要严格执行上述报备制度。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情严重国家旅居史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接触史等信息的,或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四、上述需执行报备制度的重点人员可在确定所属管辖区域后拔打以下对应街道办事处电话进行报备。 联系电话: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0474-8186000 桥西街道办事处:18647496668 桥东街道办事处:13734742666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18648056772 新体路街道办事处:18647426110 前进路街道办事处:18604746639 虎山街道办事处:13384745050 泉山街道办事处:13947475598 常青街道办事处:13948488982 马莲渠乡:18347265700 白海子镇:13484746923 集宁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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