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通知
 作者: 2020/03/03 02:43 0收藏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12号)精神,扎实规范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补贴台数限制   适当放宽《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18〕115号)中 “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和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微耕机数量不超过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挤奶机数量不超过1台。”规定。在具体执行中,涉及一户当年多台套补贴购置上述机具的,由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但要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防止自销自补、非生产自用或转卖套补等行为发生。   二、调整补贴比例上限   为强化监管,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比例畸高,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定额+定比”的规定要求,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内蒙古财政牧机补贴最高比例由39%调整为30%;与中央财政累加补贴的内蒙古财政补贴最高比例由25%调整为20%。   三、进一步推进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加快推进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报废更新和新购置机具补贴同步受理同步兑现。各地要积极鼓励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和农机经销企业参与农机报废业务,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财政、商务部门,优化简化报废机构资质条件,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落地。   四、规范跨年度补贴办理流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2020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均有所调整,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在补贴辅助系统切换到2020年之前,已受理且已录入补贴辅助系统(含手机APP已录入)的产品,继续按2019年度补贴标准执行,新购机和未在规定期间录入的产品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2019年已全面启动补贴辅助系统与农机监理系统数据互联互通,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序核对有关信息,并将此作为补贴机具核验的一个重要环节。督促有关生产企业及时准确上传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并完成往年及当年发票信息核对。   五、加快实施和结算进度   一是各地要尽快将2020年补贴资金分解下拨到旗县,并将财政部门补贴资金下拨文件(含补贴资金分解数)及2019年度资金结余结转准确额度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以便自治区及时启动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二是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与兑付进度,确保全年实施和结算进度当年基本完成。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要积极推行手机APP申领补贴,所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齐。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补贴政策调研   进一步加强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到栏目规范、公开内容齐全和信息发布及时。要确保近三年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受益户信息、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各类信息全面公开,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有效链接。   2020年,是落实2018年-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三年方案的最后一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市场需求,适时开展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给下一年度补贴政策实施留尾。为做好下一个三年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政策实施调研和评估,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于7月底之前形成正式报告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
  • 最新资讯
  • 全市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培训班 全市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培训班
  • 我国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 我国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进商会 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扫一扫下载APP,体验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