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住建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的决策部署,在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制定有效措施、积极优化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中心立即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了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弹性上班的统一安排,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开展工作。中心和各旗县管理部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合理安排上岗人员和营业网点服务时间,做好营业场所消毒及人员防护、体温检测等防护工作。网上、营业网点公布预约电话,实行24小时预约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途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截至2020年2月28日,共办理汇补缴业务12514笔;办理提取业务2646人次、1111.7万元;贷款回收27213人次、5190.5万元。
二、适度调整政策,保障职工权益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经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会议研究,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适度调整了部分归集、提取和贷款政策。
一是临时放宽归集要求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合理调整提取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对于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职工,各管理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同时,将新冠肺炎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
三是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变更的不动产权证和完税证自签订之日起,受疫情影响满一年未能办理贷款的,可放宽至2020年6月30日止。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9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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