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全面实行戒严防火。
一、防火戒严期
3月15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
各旗县市区的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苏木山林场、红山林场、蛮汉山林场、岱海林场、上高台林场、保安林场、那日斯太林场等重点国有林场的所有林区以及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图镇、红格尔苏木、查干补力格苏木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防火戒严区,必要时,可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
三、戒严措施
一是严禁旅游和用火行为。戒严期内,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区旅游、踏青;严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二是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在防火戒严区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四是加强火种火源排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绿化区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实行封山防火,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要认真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林”活动,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是加强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的监管。进入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高火险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必须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是严格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4公顷以上的,依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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