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公告】集宁区防控新冠肺炎三十一号公告
 作者: 2020/02/11 11:54 0收藏

集宁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三十一号公告

—— 关于新冠肺炎有关重点人员

主动登记申报的紧急公告


广大居民群众:

按照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我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实际,具体登记措施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尚未登记报告的流动人口(包括本市范围内跨旗县市流动)以及近期到我区的外来人员和返回集宁的人员,需主动关注“城市人人管”微信公众平台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要求完整、详细、真实,同时需一并向所在管辖社区或派出所主动登记申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派出所要指派专人负责对尚未登记报告的流动人员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联系电话:


桥西街道办事处:18647496668   

桥东街道办事处:13734742666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18648056772   

新体路街道办事处:18647426110

前进路街道办事处:13847419829   

虎山街道办事处:13384745050   

泉山街道办事处:13947475598   

常青街道办事处:13948488982

马莲渠乡:18347265700     

白海子镇:13484746923     

                                         

桥西派出所:18847410032

桥东派出所:13194584321

新华街派出所:15847462879

新体路派出所:13847402422

前进路派出所:15049994955

虎山派出所:15764816666

泉山派出所:0474-8321100

常青派出所:18748428778

马莲渠派出所:0474-8255110

白海子派出所:13947451680

黄家村派出所:13009539996


集宁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

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我区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二维码自主申报登记。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2020年1月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区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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