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实力 合作社才能发挥作用
 作者: 2019/09/16 03:46 0收藏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明确,要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益,加强登记管理;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乡村产业,强化服务功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加强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推进合作与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

  《意见》强调,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同时,《意见》提出,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合理界定清理范围,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畅通农民合作社市场退出机制。

  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看来,这份《意见》出台得非常及时。截至目前,我国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220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但其中小、散、乱现象严重,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占据相当数量,难以发挥引领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朱启臻:合作社在我国发展非常快,不仅数量蓬勃发展,质量也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还不乐观,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合作社数量很多,但无效合作社占比较大。第二,有些合作社有名无实,就是某个大户以合作社的名义成立的公司,这实际上不是合作社,特别在利益分配方面,虽然也拉了很多人做社员,但社员没有得到什么利益分配。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宣传推广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意见》从财政项目、金融服务、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支持力度的政策措施,要求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强配套法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在朱启臻看来,这份《意见》的核心就在于“规范”二字,合作社不仅是经济组织,也要和农村传统文化相吻合,更要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强强联合、资源互补,才能更好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朱启臻:我认为根据我国的文化、国情,比较好的、有效的合作社,应该以熟人社会为基础,而且跟我们的行政体制相吻合。有些地方试图在行政体制之外建立一种经济组织,比如一个村搞很多合作社,或者合作社想跨村,这些都和目前的行政体制、传统文化不相吻合,因为农村传统文化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更容易合作,更容易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

  以熟人群体作为合作社的基础单位,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合作社之间要实现联合,把众多合作社联系起来,合作社只有够大才能解决问题。大到什么程度合适呢?大到有了话语权、定价权,有了保护农民利益的实力,合作社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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