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鼓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决定删除原第二十七条中:“享受补贴购买的农牧业机械,两年内转让或者出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其补贴,上缴财政。”的内容。
来源: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科作者: 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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