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下部)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必须参加这两科考试。这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报考公安机关(不含监狱、戒毒警察、司法警察)执法勤务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安专业知识》,笔试试卷为汉文试卷,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公共科目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部分内容加注汉文)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22日。具体安排为:  4月2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1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公安专业知识》  笔试考点设在12个盟市政府和行署所在地,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护照)参加考试。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计算办法如下: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成绩×20%。  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予以照顾。  (四)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视情况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1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笔试成绩并列而超出3:1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进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3.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非应届毕业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同时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18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录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还须提供自治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三)体能测评  1.报考警察职位(含监狱、戒毒警察、司法警察)的考生,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3.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报考公安、监狱、戒毒警察、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还须体能测评合格)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面试时,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五)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加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80%+专业加试成绩×20%)×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所属单位考生的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进行。  3.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考生的体检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4.对于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一)自治区直属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按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明确要求有最低服务期限的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要注明在录用机关(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同时录用人员要与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八、其它  (一)建立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要慎重选择报考职位,除笔试和资格复审外的其它环节放弃的考生,记入诚信档案。  (二)考生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在资格初审、复审等环节中,工作人员将尽最大努力帮助考生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考生造成考录失败。为此,提醒考生,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职位和填报信息。  (三)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录用情形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办理录用手续后,考生放弃或取消录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放弃或被取消录用的考生直接记入诚信档案。  (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记入诚信档案人员分别给予相关处理。对违法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次考试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 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8年3月23日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编辑:高也 作者: 2018/03/27 16:37
  •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上部)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人数和范围  (一)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共计2325人,其中全区党群系统392人、全区法检系统390人,全区政府系统1543人。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1.“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4.“蒙汉兼通”是指:会说会写并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蒙汉兼通的职位,要求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并使用蒙古文作答;参加面试时必须使用汉语言回答问题。  (三)具有内蒙古户籍(含高考入学前为内蒙古户籍);  (四)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  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含2018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2000年3月26日之前,1982年3月26日之后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界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等文件执行。  (四)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为2018年3月26日之前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在2018年3月26日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8年3月26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需要政审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有关部门要进行初步政审,进入考察的还要进行正式政审,政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六)报考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伦县、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籍或为该盟市生源。(不含《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职位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内的职位)  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资格复审和考察时需政审”的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考生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公务员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七)除2018年应届毕业生(2018年7月底前毕业)外,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8年3月26日之前(含《招考职位表》中规定各项条件的取得时间)。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8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职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人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含国考、其它省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2018年7月31日前未取得规定学历学位的;  (2)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  (3)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http://www.impta.com),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9:00时至3月31日17:00时。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报考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特别提醒:请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慎重报考)  5.报考者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报名时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录用等处理。  7.报名期间,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将从3月27日开始至报名截止日的每天9:00时后在报名网站公布各岗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特别提醒:请考生选择好职位及早报名,防止后几天出现网络拥堵情况,影响报名)  (二)资格初审  1.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位,资格初审由自治区招录机关(参公单位)负责;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职位,资格初审由对应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9:00时至4月1日17:00时。  2.本次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专业类别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以报考者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报考者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以二学位专业报考的,要如实填写相应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对研究生学历层次有专业方向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注明专业方向。  3.鉴于参考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一些旧专业、新兴学科、国外学科等,请报考者及时查阅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核实是否属于参考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报考者对学历、学科(专业)等职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届时在本网站公告或在职位表中发布具体咨询电话。  (三)报名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初审通过的人员要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普通职位的考务费120元/人(每科60元),报考公安机关(不含监狱、戒毒警察、司法警察)执法勤务类岗位的考务费180元/人,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全部完成。报考者交费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至4月2日17:00时,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8年3月26日至4月2日17:00时前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箱:impta_gwy@163.com)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2018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免交报考费,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18年应届毕业生持加盖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要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减免的费用在2018年5月20日后,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四)笔试开考比例。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5:1;不限制户籍的旗县(市、区)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4:1;“限制户籍(生源地)”的旗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监狱、戒毒所和苏木乡镇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3:1。  截止3月31日17:00时,报名人数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取消开考职位报名人员可改报其它职位或放弃报名,放弃报名的考生缴费成功的给予退费。  (五)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考者须于2018年4月18日至20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作者: 2018/03/27 16:35
  • 品种推荐 乌审旗科技局准备在2019年推广桃树种植,将我旗打造成美丽的桃园之乡,想种植的各界精英请联系我们,品种有早熟品种白龙,京红,雨化绿,中熟品种有白风,筑波,晚熟品种有迎庆,绿化九号,油桃有油桃五号。有想种植的请与18204907555联系,苗条费用暂定自理,实在对不起因为科技局没有这方面的经费只能暂定自理,如果我们争取到这方面的经费将免收苗条费,同时我们将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服务。 作者: 2018/03/27 10:09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2018年农业、森林保险有关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保监局对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农业、森林保险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盟市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遵照执行。一、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保持稳定2018年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相关要求与2017年保持一致,保额、费率、保费承担比例、地区间费率和补贴差异等事项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业厅 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农〔2017〕376号)和(林业文件)的要求。二、试点开展农业大灾保险保费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文件要求,2018年,在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奈曼旗、科尔沁区、松山区、翁牛特旗、宁城县、敖汉旗、巴林左旗、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达拉特旗、乌拉特前旗14个旗县区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并给予保费补贴。试点旗县范围内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自愿选择投保大灾保险,不愿投保大灾保险的可以投保现有成本保险。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三、种植业引入竞争机制的试点旗县区继续开展试点2017年种植业保险引入竞争机制试点的11个旗县区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旗县区承保范围按照2017年各旗县区划定结果执行,不做调整。相关保费补贴政策继续执行2017年政策。四、其他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探索促进农业保险高效运行的方式方法,自治区鼓励各地和各经办机构开展精准承保和理赔;鼓励继续扩大直赔到户范围;鼓励通过强化防灾减损工作减少农牧民损失。各地各经办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承保签单工作,确保参保作物出苗起即可获得保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确保2018年农业保险和保费补贴工作有序开展,各经办机构要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间协调配合,共同为自治区农牧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权益保障。附件: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2018年3月 日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要求,立足保障粮食安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探索农业保险对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赔付金额,增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意愿,实行自主自愿投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对相应农业保险产品给予保险保费补贴。(二)体现正向激励。试点工作与现行产粮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相衔接,加大对试点旗县的保费补贴力度,引导鼓励盟市和旗县政府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三)促进规模经营。将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四)鼓励探索创新。鼓励盟市和经办机构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符合内蒙古实际的具体农业保险模式,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支持。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018年。三、标的作物试点保险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四、试点旗县在产粮大县中选择14个进行试点,包括:通辽市的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奈曼旗、科尔沁区,赤峰市的松山区、翁牛特旗、宁城县、敖汉旗、巴林左旗,呼和浩特市的土默特左旗,包头市的土默特右旗,鄂尔多斯市的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前旗。五、保额及费率在目前我区三大粮食作物种植业成本保险的基础上,实施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在已有“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地租”。大灾保险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水稻保额1000元,费率4%,保费40元;水地小麦保额900元,费率6%,保费54元;旱地小麦保费600元,费率8%,保费48元;水地玉米保额900元,费率6%,保费54元;旱地玉米保额700元,费率8%,保费56元。六、承保和理赔大灾保险保险责任与现行成本保险保持一致,理赔按照成本保险理赔比例和大灾保险保额计算执行。经办机构在承保大灾保险时要做到单独出单,逐户核灾定损,快速赔付,探索更多精准承保和理赔的措施。七、参保范围在试点旗县范围内,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一标的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可以投保,盟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提高面积要求,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企业等。试点旗县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均可参保,大灾保险实行自主自愿的投保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户不愿投保大灾保险希望继续投保现有成本保险的当地经办机构必须承保。八、补贴标准按照财政厅文件精神,本次大灾保险仅在产粮大县内选择部分旗县区试点,试点旗县区农业大灾保险保费农户自缴比例为20%,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47.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2.5%,盟市和旗县财政不需配套保费补贴资金。 来源: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作者: 周瑞东 作者: 2018/03/19 11:33
  • 关于增加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程的公告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现增加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程。   3月17—18日  李理   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分管工作:协助市委书记工作,负责市委日常工作,主持市委政法委全面工作。   3月24—25日  宝山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分管工作:协助市长工作,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等方面工作。   3月31日  吕生富   市政协副主席、信访局局长  分管工作:主要负责信访工作。   接访地点:巴彦淖尔市信访局联合接访中心  接访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3月15日       来源:市信访局     编辑:杨敬 作者: 2018/03/16 11:01
  • 巴彦淖尔市2017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2017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开始领取。据悉2017年度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10分和186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49分和137分。巴彦淖尔市2017年度共有109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中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成绩合格者16人、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成绩合格者18人、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成绩合格者1人,合格率32.1%。2017年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合格分数线标准、并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重复获证者除外),请于2018年3月12日-3月16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巴彦淖尔市兽医事业管理局(地址:临河区新华西街农牧大楼527室)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代领需提供考生的考试成绩单、代领人和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签名授权委托书。联 系 人:王剑飞 巴 图联系电话:0478—8289007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考区巴彦淖尔市考点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来源: 巴彦淖尔市兽医事业管理局 作者: 2018/03/13 09:02
  • 春节期间我市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13~14日(春节前期)全市大部地区晴间多云,风力稍大,气温回升4~6℃;  15~16日(除夕到初一)全市大部地区以晴为主,风力较小,气温小幅上升;  17~19日(初二到初四)多云转晴,风力增大,套区4~5级、北部5~6级阵风7级西北风,风后气温下降6℃左右;  20~21日(初五到初六)天气晴好,风力较小,气温略升。来源:市气象局     编辑:高也 作者: 2018/02/14 1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38号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对喹乙醇预混剂、氨苯胂酸预混剂、洛克沙胂预混剂3种兽药产品开展了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评价认为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可能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生产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2018年4月30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9年4月30日前流通使用。三、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农业部                         2018年1月11日 作者: 2018/01/22 11:01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农农业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农村改革试验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新型农业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支出。第三条  农业部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国际合作司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二)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及对台农业交流合作;(三)支持农村改革试验区规范运行管理及评估验收;(四)支持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五)支持农产品营销促销、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和品牌建设等;(六)其他涉及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第五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因公出国(境)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对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第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司局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第十五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第十八条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19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同时废止。来源:农业部 作者: 2018/01/18 10:0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8年元旦、春节是党的十九大后首个元旦和新春佳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工作。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强化责任、精心安排,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帮扶救助、送温暖等活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切身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落实好各项扶贫惠民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和困难群众、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和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扎实做好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去产能困难职工等帮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进度,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加大对空巢老人和孤残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救助帮扶和安全保护力度。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摸清底数、抓紧清欠,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们拿到钱回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部分北方“禁煤”地区取暖困难,保证群众温暖过冬。  二、切实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和行政监管手段作用,保证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搞好煤电油气运供需衔接,加强对医疗、交通、旅游、商业零售等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和专项治理,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规范商品和服务营销活动,强化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党员干部要充分利用走访慰问、开展扶贫、探亲访友等时机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使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人心。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集中推出一批反映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的优秀文艺作品,广泛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送欢乐下基层”等主题文化惠民活动,组织文化文艺小分队赴贫困县、乡开展文化活动,举办非遗、民俗等传统文化节目展演,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节日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现象,净化节日文化市场。丰富旅游产品,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倡导文明旅游,提升旅游品质和旅游体验。  四、扎实做好春运工作。发挥春运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安排好春运各项任务,增加运力供给,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等的衔接配合,确保群众走得了、走得好。切实提高春运服务质量,加强客流监测和信息发布,优化售票组织、拓展互联网售票渠道,改进务工人员、学生等群体购票、乘车服务。针对恶劣天气、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强化春运安全工作,深入排查整治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五、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气热、车船港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控工作,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老旧住宅、出租房屋等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有效监测和防控流感、H7N9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雨雪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和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妥善处理因环境保护、征地拆迁、讨薪讨债、医疗纠纷、投资融资、转业安置、校园管理等引发的矛盾,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有效防范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整体防控,严密落实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措施,集中开展治安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枪涉爆、黄赌毒、盗抢骗、非法集资、传销、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加大黑恶势力打击力度,整治农村治安混乱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深入排查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涉恐安全隐患,严防暴恐案事件。  七、倡导勤俭文明过节新风尚。传承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和阖家团圆的中国年文化,倡导理性、文明、健康的消费观和人情观,引导人们尚俭戒奢、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办酒席、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年底突击花钱,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加强党内激励关爱帮扶,组织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老战士和退役人员中的困难人员、烈军属等活动。关心关爱坚守在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切实安排保障好他们的生活。  八、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带头转变作风、纠正“四风”,特别要力戒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紧盯“四风”新动向,有针对性地治理隐形变异的违规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办,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明换届纪律要求,严肃查处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九、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要落实好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外出报备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完善应急机制,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公安、消防、医院、银行、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安排好节日值班,保证服务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高也 作者: 2017/12/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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