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一家亲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必须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 内蒙古教育发布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对于维护国家兴旺发达和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把这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鸦片战争后,血与火的抗争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形成了民族工作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政策,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团结进步。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我们越发展壮大,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更要团结一致、凝聚力量,确保中国发展的巨轮胜利前进。只有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各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才能有效应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才能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思想保证,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行动起来,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一起共创共建。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既要不断增进共同性,也要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民族团结的大敌,要坚决反对“两种主义”,坚决反对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要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把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事成于和睦,力生于团结”。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不懈奋斗。 作者: 2023/05/29 16:48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六)组织、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组织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五)招牌、广告用字;(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第十六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牌等的文字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二)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二)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应当达到一级甲等;(四)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编辑、记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对人员和广告业从业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支持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予以答复。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23/05/24 17: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汉字是现在仍在使用的历史最悠久的文字,世界上没有一种文字像汉字那样历尽沧桑,青春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3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4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期来源 | 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23/05/24 11:39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内蒙古教育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30日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节选) 作者: 2023/05/24 09:30
  • 党内法规丨一图读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创新巴彦淖尔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23/05/23 15:57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党的民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巴彦淖尔党建 “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全面回顾了我们党民族工作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成就,深入分析了当前党的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民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从雪域高原到天山南北,从祖国北疆到西南边陲,民族地区面貌日新月异、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蒸蒸日上。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写照,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创新推进的鲜明特征。实践充分证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抓住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内涵,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抓住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必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党的民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就要加强现代文明教育,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人培育等工程,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化迈进,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要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就要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海外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群体等的工作。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踏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党的民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作者: 2023/05/23 15:32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内蒙古教育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30日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节选) 作者: 2023/05/23 15:30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正确把握做好党的民族工作的四个关系 民族政策宣传月丨正确把握做好党的民族工作的四个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这些重要论述,是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准确把握,是对中华民族团结进步规律的深刻揭示,充满了唯物辩证法的智慧,为进一步做好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指导原则,必将引领中华民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大团结大进步。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族儿女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打造了东西部对口扶贫协作帮扶的“闽宁模式”,演绎了广东珠海与云南怒江对口帮扶、守望相助的“江海情深”,对口援疆、对口援藏中更是结成数不清的“亲戚”、留下无数感人的故事,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各族人民相互支援、亲如一家,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强大力量。实践充分证明,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只有各民族相亲相爱、彼此尊重、团结奋斗,才能共同创造伟大祖国的辉煌成就,才能形成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共同繁荣、共享成果的生动局面。中华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因此,要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我国是一个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国家。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以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为基本内涵的中华民族精神。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发展史、一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发展史、一部致力于“大一统”又尊重差异的中华政治文明形成的发展史、一部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发展史,这是孕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厚历史根基。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一方面,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也要健康向上、丰富多彩。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我们要始终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作者: 2023/05/23 15:29
  • 【民族政策宣传月】一图速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巴彦淖尔党建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23/05/16 09:51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丨一起来学《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黄河金岸魅力临河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六)组织、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组织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招牌、广告用字;  (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六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牌等的文字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  (二)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应当达到一级甲等;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编辑、记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对人员和广告业从业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支持语言文字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作者: 2023/05/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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