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风廉语
  • 图解纪律处分条例丨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 巴彦淖尔党建 来源:北疆先锋 作者: 2024/04/12 15:36
  • 加强警示教育 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清风巴彦淖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警示教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是一体推进“三不腐”实现标本兼治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挖掘警示教育资源,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强化警示震慑,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与此同时,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的深度、广度不断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对加强警示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深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促进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指出要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开展好警示教育,用好用活案例资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发挥典型案例作用,用好“身边人身边事”,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性。警示教育不能“大水漫灌”,要注意突出精准性,增强震慑力,根据案件发生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既突出主要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又关注一般干部、基层干部;既突出重要岗位,又关注一般岗位。紧盯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年轻干部、农村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警示教育。深度挖掘案例资源,用足用好反面典型“活教材”,持续释放执纪执法必严的强烈信号。综合运用各种教育方法,通过观看职务犯罪人员忏悔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谈话诫勉等方式,持续督促党员、干部自警自省,绷紧纪律这根弦。注重协同联动,创新方式方法,加强警示教育有效性。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案发单位的协同机制,有效衔接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案发单位整改责任,形成工作闭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之初,就要注意收集整理警示教育相关素材,剖析诱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在案件查处后,要认真组织案发单位召开宣布处分决定会、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针对个案或类案呈现的特征,将警示教育中的释纪释法环节融入党内政治生活、党校培训、廉洁文化建设等工作。警示教育不仅仅是“案后工作”,更体现在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融入信访举报、监督办案等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函询等,做到早提醒、早督促、早纠正。以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强化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警示教育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开展警示教育,要注重从政治上把握警示教育的定位和作用,把警示教育置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统筹考量,充分释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一开始就树立“警”“改”“治”的意识,把以案促改促治工作贯通案件查办全过程,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贯通作用。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查漏补缺、深化改革、建章立制,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杨文佳)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11 09:20
  •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清风巴彦淖尔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持续强化纪律刚性执行,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要清醒认识到,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捍卫党的先进纯洁,必须一以贯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在全党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抓住学习重点,确保党员、干部学深学透、入脑入心。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做好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说清楚、讲明白。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李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10 10:17
  • 李希在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 以有力政治巡视保障高质量发展 清风巴彦淖尔  4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希出席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并讲话。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 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希8日出席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并讲话。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今年巡视工作,对巡视经济工作部门和金融单位作出安排,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持续深化政治巡视,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  李希指出,党中央修订巡视工作条例,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征程巡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质量。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履职尽责、开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治巡视定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国之大者”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坚持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在强化巡视整改上集中发力,用好巡视成果,推动标本兼治。坚持贯通协调、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扎牢织密监督网。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健全科学严密、配套完备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巡视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李希强调,本轮巡视是新修订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后的第一次巡视,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要求,有力有效推进。要准确把握巡视经济工作部门和金融单位的重点,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等情况,全面掌握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着力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政治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协调协作,严明纪律作风,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巡视任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干杰宣布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组长授权任职和任务分工决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刘金国主持会议。(新华社)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09 09:28
  • 学条例 守党纪丨始终坚持严的基调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清风巴彦淖尔 开栏的话: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设“学条例 守党纪”栏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突出亮点。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和2023年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最重大的政治成果,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旗帜鲜明,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充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写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政治纪律是六项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必须首先从政治上看,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我们党创造历史、成就辉煌的一条重要经验。2018年《条例》施行以来,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指引制度建设,制度推动思想落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四条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靶向施治重点难点问题,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作出处分规定……靶向施治、精准发力。《条例》立足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新增部分条款,或细化完善部分条款,划定更明确的行为边界,织就更严密的制度笼子,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征程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实现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把纪律建设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党的各方面建设并列,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制度源自于实践,丰富的实践呼唤制度创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对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最新实践进行提炼总结,赋予了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开启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党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广大党员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同时,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程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08 09:49
  • 学思导图丨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清风巴彦淖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07 17:00
  •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清风巴彦淖尔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基层的事解决好,把群众身边问题解决好,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走好群众路线,最大限度把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绍兴考察时,专程到枫桥经验陈列馆,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情况,强调下一步要在全国更好地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2023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入选单位代表,勉励大家再接再厉,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强大效能,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走好群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基层党组织是源头一线化解矛盾纠纷的战斗堡垒,要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体系,推动基层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持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影响力。通过加强理论武装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公平公正解决问题、化解纠纷,让群众认可、服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乡里乡亲根据实际情况,用各种有效方法化解矛盾问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始终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在医疗、养老、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持续增进民生福祉。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人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源头活水”,只有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形成基层治理的强大合力。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推动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有效疏导民意、凝聚民心,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网格员、调解员、平安志愿者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鲜明时代特征。要明确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明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流转办理、跟踪回访等各环节的法定要求,推动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职、按照法定环节配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路线图”,构建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规范各类解纷手段的衔接方式,完善有关解纷手段的司法确认程序,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整体效果。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到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推动全民守法,在全民守法中化解矛盾纠纷。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重要环节,处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方面,要督促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扛起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排查预警,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另一方面,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纠正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认真受理和处置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和维护和谐稳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良好社会环境。(尹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03 15:25
  • 学思导图丨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清风巴彦淖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4/03 15:25
  • 钟纪言: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清风巴彦淖尔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入总结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成果,科学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动向,对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深刻分析,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新征程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执着,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的重要论述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提升到“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的战略高度,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强烈使命担当和“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无畏气概,开展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充分彰显了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生态等多方面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不久,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这一命题。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并强调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3年4月,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2014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2015年6月,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围绕发生的腐败案例,查找漏洞,吸取教训,着重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等各方面制度,压缩消极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2019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革新,就是要与时俱进、自我超越,善于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2022年6月,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要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地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2022年10月,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2024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并对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发力、纵深推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七个方面的系统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的系列重要论述,体现了总书记对反腐败斗争的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和深邃思考,深刻揭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的存在决定了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这一基本逻辑,深刻阐明了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反腐败基本规律,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新征程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的根本保证、主攻方向、方法路径,为我们坚定信心决心、保持战略定力、明确战略方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科学指引。  科学认识把握当前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总体判断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一个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的二十大后,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反腐败战果不断扩大。一是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越来越深入,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深入“解剖麻雀”,进一步弄清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内在机理,不断完善反腐败法规制度,违法乱纪的标准和界限更加明确,一些原来难以定性、可能逃脱党纪国法制裁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二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越来越健全,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通过与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贯通融合,发现腐败线索的能力、查处腐败问题的效率都在提升,揪出了一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三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方式越来越科学,坚持个案查处和系统惩治有机结合,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把查办案件与推动改革、完善治理、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反腐败斗争能力不断增强,使我们能够不断清除深藏的腐败淤泥,逐步走向海晏河清。  与此同时,我们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一方面,腐败存量尚未彻底清除。一些腐败分子在党的十八大前就已深陷泥潭难以自拔,党的十八大后仍然心存侥幸、破罐破摔,一条道走到黑。另一方面,腐败增量仍在发生,表现形形色色。一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危害政治安全。有的腐败分子政治野心膨胀,搞“七个有之”,建“私人领地”“独立王国”,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作祟,大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二是套取政策红利妨碍大政方针落实。有的腐败分子为谋一己之私扭曲政策初衷,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擦边球、搞选择性执行,甚至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置国家重大战略于不顾,贻误宝贵发展时机。三是政商结成利益集团形成区域腐败。一些地区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一些干部不知不觉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代言人。四是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违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犯罪问题贴上“违纪”画皮。  这些问题说明,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一是党内政治生态尚未彻底净化,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消极因素尚未根除,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流毒影响尚未肃清。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革命性锻造,党内政治生态气象更新,“风清气正”有了良好“起势”,但还没有形成“定势”。二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腐朽文化仍有市场,关系学、厚黑学等消极文化仍有市场,仍然有一些干部、群众对腐败“亚文化”思想上认同、行动上趋从,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破坏正常规则、侵蚀社会风气,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三是制度规范尚不完善,制度的具体化、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制度之间衔接不畅,一些新兴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相关权力的授予、运行、监管等环节都存在真空地带,给权力设租寻租留下空间,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意欲腐败者提供可乘之机。四是防范“围猎”办法不多,一些围猎者认为,无论是拿来行贿的经济成本,还是行贿被查实后所付出的刑事成本,都远低于通过行贿得到的巨大收益,绞尽脑汁也要把干部拉下水,甚至屡次得手后还逍遥法外,精准惩治“围猎”行为的思路举措尚需进一步探索完善。五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一些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力度不够,对问题不处置、不亮剑,姑息纵容、遮丑护短,有的“一把手”甚至带头搞腐败,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这些土壤和条件是因时因势因地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科学把握其阶段性特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把相关工作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长期积累叠加的结果,彻底铲除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保持战略定力,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李希同志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中围绕“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作出“五个强化”工作部署。我们要贯通学习、一体落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精准发力、持续发力,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最根本的保证。要深刻把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牢牢掌握正风肃纪反腐的领导权、主动权。各级党委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坚决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动真碰硬抓好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坚定扛起反腐败职责,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持续盯住、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坚持态度不变、力度不减、重心不偏,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坚持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瞄准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开展集中整治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战场,持续开展“天网行动”,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加强“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  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行使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加强类案分析,深化以案促改,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善于从各类大数据中发现蛛丝马迹,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快速处置和查处力度,有针对性解决“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问题。  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研究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推动用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统筹推进制度制定、教育和执行,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坚持经常性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行贿问题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不矛盾。要严惩行贿行为,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严肃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推动完善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健全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完善惩处行贿相关法律,加大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要严查利益链条,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切实提高行贿成本,加大对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治理力度,强化对行贿、介绍行贿、洗钱等腐败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有效遏制住行贿人“一本万利”的行为动机,进一步压缩“围猎”空间。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光明磊落同企业家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公平竞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营商环境。  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聚焦政治安全,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及时消除政治隐患。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聚焦选人用人,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树立正确导向,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良好的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是引领党员、干部向上向善的无形力量。要把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融入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充分挖掘优秀传统廉洁文化丰富内容,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要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要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3/29 17:5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清风巴彦淖尔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杜冬冬)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共14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2015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杜冬冬)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杜冬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不能掩盖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王薇)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王薇)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王薇)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  【条文】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目前,在构建这个评价体系和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徐汉鑫)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条文】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和不良习俗的影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封建社会那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还有不少市场。有的利用职权违规办事,有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给亲友、小团体谋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徐汉鑫)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  【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我们党始终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从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本人违规从业,以及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违规谋利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完善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中离岗离职违规从业行为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同时,省级以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限制清单来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本条分两款作出针对性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第二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分别与《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党员、干部在职时的类似行为相对应。增写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洁标准。(徐汉鑫)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对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条例》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同时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单位、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郝敏)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郝敏)“新官不理旧账”  【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践中,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提出需要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其中“担当作为方面”就包括缺乏担责意识、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动真碰硬等表现,直指“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要害。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郝敏)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曾婧雅)统计造假  【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行为涉及人员多、行为链条长,严重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衔接上述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凸显了治理统计造假,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引领带动作用。(曾婧雅)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当然,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相关行为表现的性质是一样的,违反《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的不少行为,都有可能在网上发生。比如,在网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网上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等等,要分别适用相关纪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处分。(曾婧雅)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作者: 2024/03/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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