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风廉语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干部应当予以纠正 创新巴彦淖尔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 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 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3. 除第1项、第2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4.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5. 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6. 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虽然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应当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和约束,做廉洁治家的模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作者: 2024/06/06 10:46
  •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 清风巴彦淖尔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强调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要求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应有之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有的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让违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政商合体”,利用职权承揽工程,创办实体招揽业务,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以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代持股份,搞幕后操纵,表面在他人名下,实际是自己拥有;有的拉长利益兑现时间,通过“期权变现”,实现“延期兑付”,等等。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迷惑性,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必须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腐败主体趋于隐匿,腐败行为披上各类外衣,但是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认清许多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本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行业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紧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提高发现、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要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让腐败问题无所遁形。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抽丝剥茧,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提高主动监督、发现隐蔽问题线索的精准度,精准识别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腐败问题。要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法,注重梳理归纳、思考研究,提升类案识别能力,持续深化对腐败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不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压缩其生存空间,提高治理腐败效能。要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通过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斩断利益交换的链条。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李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6/06 10:45
  • 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创新巴彦淖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2.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此类行为,只要存在,就要被给予相应处分。  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有的党员干部亲属“吃空饷”或者超标准领取薪酬。诸如此类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在党员干部自己身上。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4.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诸如此类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严肃惩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作者: 2024/05/30 17:10
  • 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清风巴彦淖尔 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是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应有之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主要工作时指出,坚持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瞄准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开展集中整治;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下更大气力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厚植为民情怀,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惩治群众身边“蝇贪蚁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关口前移,把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要织密织牢基层监督网,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压缩基层权力寻租空间。要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强化一线调研,多到田间地头、街头巷尾,倾听群众呼声,善于发现那些坐在办公室里难以掌握的问题线索。要用好明察暗访、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用好“码上监督”“扫码举报”等网络举报方式,拓展问题线索的收集渠道。要加强与教育、人社、医疗、财政、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沟通,对可疑信息分类梳理、精准识别,提高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办理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审计移交问题线索,督促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按规定移交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断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坚持问题导向,抓好线索处置,强力推进办案,狠抓纠风治乱,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瞄准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选取“小切口”开展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等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严肃惩治群众痛恨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加大对“村霸”“街霸”“矿霸”等基层黑恶势力的整治力度,决不允许其为非作歹、欺压百姓。要健全交叉办案、提级管辖机制,破解县域“熟人社会”办案难等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问题,要坚决从严查处、查清查透,对疑难复杂以及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指挥,集中攻坚,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把监督、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提升综合治理效能。要督促推动各基层单位在全面梳理小微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同步完善制度规定,扎紧扎密制度笼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提对策,提高纪检监察建议针对性、可行性,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要做深做实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加强廉洁教育,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导向、规范、凝聚功能,推动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观在基层蔚然成风,推动广大基层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用在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果和带来的正能量,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周根山)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5/28 17:57
  • 《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清风巴彦淖尔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述摘编》分10个专题,共计329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报告、讲话、说明、文章、指示等1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新华社)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5/27 16:39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创新巴彦淖尔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违规发展党员绝不是一件小事,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一地一域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一旦蔓延成风,就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带来巨大的杀伤力。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而对那些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亦应依据问责条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问责追责。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作者: 2024/05/27 16:35
  • 把党纪学习教育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机结合 清风巴彦淖尔 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云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重庆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近日,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查处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机结合,下大气力惩治“蝇贪蚁腐”,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党员干部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把党中央惠民富民好政策落到实处。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会要求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瞄准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开展集中整治;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4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紧密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狠抓纠风治乱,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各级党组织要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纳入党校培训课程,“量身定制”授课内容,组建纪法宣讲团走乡赴村宣讲纪法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贴切的案例让基层党员干部听得懂、悟得透、学得会、用得着。通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树牢群众观念,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纳入集中整治“负面清单”,促使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中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用好群众身边典型案例“活教材”,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特别要对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件进行重点剖析,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印发警示录忏悔录、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党员干部旁听庭审,强化分层分类警示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使纪法教育入脑入心。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条例》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了相关处分规定。针对基层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雁过拔毛”。《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条例》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与时俱进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学深学透《条例》,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起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成效体现在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查办案件带动全局,把监督、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以及群众利益诉求问题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违纪违法者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保护基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王新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5/22 11:52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创新巴彦淖尔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中——  “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等;也包括职工,如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等。  “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有关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印发的《公务员考校规定》,以及国务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相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作者: 2024/05/22 11:49
  • 历史文化源流 |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 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清风巴彦淖尔 兴趣是激励学习的最好老师。“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领导干部应该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好学乐学。————《大兴学习之风》(《论党的自我革命》)“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出自《论语·雍也》。孔子认为,知之、好之、乐之是循序渐进的三种学习境界,懂得学习的人不如喜爱学习的人,而喜爱学习的人不如以学习为乐的人。“乐”是内在的心灵愉悦和满足,是治学中应当寻求的最佳状态,只有发自内心地热爱学习、乐于学习,才会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孔子本人就是一个乐学之人。《论语》开篇即言:“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明确指出了“学”与“说(悦)”之间的关系。叶公向子路询问孔子是什么样的人,子路没有回答,孔子说可以这样形容自己:“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后来朱熹对此的解释是:“未得,则发愤而忘食;已得,则乐之而忘忧。以是二者俛焉日有孳孳,而不知年数之不足,但自言其好学之笃耳。”晚年的孔子依然执着于学习,“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能够体会到孔子对学习的爱好,以及通过学习而感受到的快乐。人并非生而知之,亦非天生学而乐之,为什么有的人能从学习中感受到快乐?孔子曾说,“朝闻道,夕死可矣”,也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那些只想着通过学习收获富贵名利的人,对学习不可能做到好之,更做不到乐之。真正好学乐学的人,将弘道治学作为毕生的追求。只有学习是为了求道,才能真正让人好之乐之,在学有所得的基础上获得精神的富足。  翻阅古籍,读书学习之乐俯拾可见。“茶亦醉人何须酒,书自香我何须花”,这句诗道尽了古今多少读书人的心意。千百年来,无数有识之士既怀有“三更灯火五更鸡”饱读诗书以图济世安民的远大抱负,也从中找到“开卷有得,便欣然忘食”的寄情诗书自得其乐的惬意情怀;既努力“以读书著文忧国爱君为事”,也将“春风吹到读书窗”作为人生之乐,以读书治学修养品格,充实人生。“檐间点滴新春雨,窗下青荧半夜灯”,“寒生点滴三更雨,喜动纵横万卷书”……不知不觉间时光流逝,不知不觉间书页翻过,读书之乐,古今皆同。  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勤于学习,是中国共产党与生俱来的鲜明品质。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始终通过学习提高本领、适应变化、掌握主动,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要把全党变成一个大学校”,“全党的同志,研究学问,大家都要学到底,都要进这个无期大学”。陈云专门写了《学习是共产党员的责任》一文,指出:“我们好多同志总以为只要一天到晚不停地工作,就算尽了我们对党的全部责任,这种想法是很不全面的。一天到晚工作而不读书,不把工作和学习联系起来,工作的意义就不完整,工作也不能得到不断改进。”  在延安的窑洞里,昏黄的油灯下,毛泽东精读了大量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撰写了《实践论》《矛盾论》《论持久战》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经典篇章。全党响应“来一个全党的学习竞赛”号召,涌现出许多学哲学小组,政治经济学研究会、哲学研究会、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相继成立,呈现出“吃小米饭,攻理论山”的氛围。  当时恶劣的环境、繁重的工作,给学习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但大家都随时随地见缝插针地学习。抗大学员行军训练,人人背上有块小黑板,行进时后面的学员可以继续学习,休整时坐下来就能当书桌。“认字就在背包上,写字就在大地上,课堂就在大路上,桌子就在膝盖上”,这则流传的顺口溜,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在那样艰苦的条件下、窘迫的环境中,党员干部仍能如饥似渴、不舍昼夜地学习,对学习发自内心地热爱、投入和重视,多么可贵。这就是信仰的力量——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让他们唯恐自己的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和能力本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学习的热情、劲头涌遍全身。  百余年来,一代代共产党人正是因为怀有这样的信仰信念和初心使命,始终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有条件要学,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学。因为重视学习,我们党得以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也是因为善于学习,思想进一步统一、力量进一步凝聚,我们党一次次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动建设学习大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等,形成了以全党学习带动全民学习、以学习型政党建设引领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大国建设的良好局面。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扎实开展,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学习有多种动力,但最根本的动力还是理想信念。奋进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每名共产党员的使命与追求。“新质生产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共同富裕”“美丽中国”“人类文明新形态”……一个个关键词勾勒出了未来中国的蓝图,每个都是一门大学问,都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大兴学习之风,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依靠学习走向未来。(郝思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5/20 11:45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创新巴彦淖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作者: 2024/05/2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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