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创新巴彦淖尔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对科技创新进行顶层谋划和系统部署,提出了一系列事关科技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科技创新税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将支持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出台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税费政策举措,逐步形成了一套涵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多税种、全流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较好满足了新时期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财政部商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详细列明了每项优惠的政策类型、涉及税种、优惠内容、享受主体、申请条件、申报时点、申报方式、办理材料、政策依据等内容。此外,为便利纳税人对照适用,本书一并附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矩阵表,力求为纳税人提供菜单式和一站式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目录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二、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二、个人所得税    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福建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    一、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进口税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五、其他税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    一、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三、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    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    一、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三、进口税收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24/03/15 10:45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 掌上巴彦淖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防灭火的命令 内政发电〔202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时间全区锡林郭勒盟以东地区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乌兰察布市以西地区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其中,大兴安岭林区防火期为3月15日至11月15日。全区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本地区戒严管制期。戒严管制期限和区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压实防灭火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层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三、深化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四、强化火灾防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事前发力,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林下可燃物清理、联防联控等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管农事林事、施工作业、生产运输、游玩祭祀等各类野外用火行为,“疏堵结合”抓好源头管控。戒严管制期内,在戒严管制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二)野外生产用火须经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三)严禁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要采取加装“防火帽”防范机车跑火、封闭货车车厢防止可燃物洒落等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火车、汽车等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掷火源。(四)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格管制进入林区和草原的人员车辆。进入林区和草原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遵守防灭火规定,履行防灭火义务。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五、加强预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塔哨瞭望、地面巡逻、视频监控、电话接警、舆情监测等手段,全天候、立体化对境外火、雷击火和境内各类火情进行监测,因险施策、因险设防。加强部门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和联勤联动,一体化开展预警监测、信息共享、火情报送、队伍调动指挥、联合勤务等工作。六、强化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部门综合值班、防灭火机构专业值守和关键期部门联合值守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及相关规定,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要完善火灾应急预案,优化队伍布局,加强综合保障,对突发火情迅速出击、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属地指挥、专业指挥、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次生灾害发生。进一步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装备物资配备和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提升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七、严格督导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防灭火督导检查,细化督导检查方案,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要持续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践融媒 作者: 2024/03/14 17: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创新巴彦淖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第九条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十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第十一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委务、行务、署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协助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工作。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第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第十四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十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第十六条 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第十七条 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十八条 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第十九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 作者: 2024/03/13 17:59
  • “人才”二字,报告里提了20次 创新巴彦淖尔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24/03/12 15:23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规范技术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直观反映我区科技成果产出、转移转化成效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开发智能辅助工具,提升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能力。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中央驻区单位、区直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区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对全区登记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盟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检查督导本地区内登记机构将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 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的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对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2.具有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3.有3名以上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兼职人员;4.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AB角工作制度;6.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以下简称登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具备上岗能力。第九条 设立登记机构,由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经批准设立的登记机构备案为自治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机构。第十条 登记机构因人员调整、调动等原因暂无相应登记员的,不得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经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不纳入当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  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建立全区统一的登记流程,登记主体按规定流程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除涉密合同外,登记主体应先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到系统中,由登记人员线上审核,待系统提示审核通过后,再携带申报材料到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和保密管理。第十四条  登记主体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载明合同主体、合同期限、项目名称、技术标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等内容,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涉及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的合同,应附详细费用清单,列明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加盖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并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件上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注明登记号。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应实行专家评审,确保实事求是,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不受登记时限限制。第十九条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第二十条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将相关技术合同信息报送至国家主管部门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5年。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 第四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开通各盟市管理员账号,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统计分析;开通登记机构二级审核权限,登记员批准登记技术合同后,需由登记机构负责人进行二次审核,通过后合同状态设置为“已经批准”。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回避、保密、问责、科研诚信审查等制度。建立大额技术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或委托厅属单位、盟市科技局组织)对各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3个盟市,每年对登记机构全部检查一遍。对大额技术合同、涉税技术合同、涉及建设工程等内容的技术服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分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核定是否准确;4.登记主体是否存在恶意编造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骗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支持的违法行为;5.登记机构是否擅自收费;6.登记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及各类信息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按规定告知登记主体进行变更或撤销,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报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机构资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绩效评价等。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大额技术合同评审、登记机构能力建设等,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适当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登记机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按《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区登记机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达标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补助经费由获补助机构统筹安排使用。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盟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配套政策,完善服务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登记机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给国家、登记主体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作者: 2024/02/27 11:2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解决全区设施农业面积规模小、硬件设施差、科技支撑弱、经营效益低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设施农业面积增加到280万亩以上,到2030年构建起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科技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现代设施农业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对城市周边“菜篮子”基地和设施农业发展优势区,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规模化发展,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按照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的标准对建设主体给予补贴。对新建或扩建1000亩以上并且集中连片达到1万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所在旗县(市、区),每个奖励500万元,每增加2000亩,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全产业链发展,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扩大规模和提升改造及补齐育苗、智能化控制、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专业市场等产业链短板,提高蔬菜供应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二、提升农业设施产权融资权能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提高颁证精准度和覆盖面,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物权证、经营权证等抵押贷款。〔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三、创新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设施农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扩大设施农业保险参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保险全覆盖,出台差异化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四、加强设施农业科技创新加大设施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设施建设模式、水肥一体化、环境智能管理、戈壁设施农业、老旧温室改造提升等新模式、新材料、新技术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依托科研单位或企业成立设施农业研究院,引进区内外设施农业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设施农业本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针对设施农业宜机化存在的短板弱项,将更多的设施农业机械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蔬菜、瓜果等新品种南繁选育相关设施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五、大力发展庭院经济鼓励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等闲置院落空间,因地制宜发展设施种植以及设施化集中的家庭工厂、手工作坊、特色文创产品园。全区按东、中、西分布,每年择优遴选150个整村发展庭院经济示范村,以整村或整乡为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申报扶持资金,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休闲旅游、电商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多类型庭院经济。〔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六、推动设施农业多元化发展针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区域设施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发展设施花卉、瓜果、药材、苗木、食用菌等高附加值特色产业。支持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高效栽培、水肥一体、统防统治等标准化社会化服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林草局配合〕七、强化要素保障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科技投入资金等优先支持设施农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农业。在“以水定地”的前提下,保障设施农业用水。设施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支持设施农业绿色循环发展,鼓励利用光伏发电增温补光,充分利用地热和工业废热、废气(二氧化碳)等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再利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菜篮子”市长责任制,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解决全区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育肥比重偏低、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8%以上,现代设施畜牧业生产效率、产出质量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大力推进舍饲圈养,对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并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按出栏每头肉牛300元、每只肉羊6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高牛羊育肥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度规模牛羊育肥。支持鸡、鸭、鹅规模化高效设施养殖场建设。鼓励和引导马、驴、驼、鹿、鸵鸟等特色畜禽养殖,延伸打造特色产品加工链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二、做大做强饲草产业园区支持企业建设现代饲草产业园区,对苜蓿、羊草、燕麦等饲草种植验收达标的,按现有政策予以奖励,引导企业扩大饲草种植面积,开发多样化饲草饲料产品,改善饲草收储加工设施装备,提升草种培育科技研发水平。〔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三、增强科技装备配套能力加大设施畜牧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饲料饲草、良种繁育、精深加工、疫病防控等领域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对符合条件旗县(市、区)的农牧民和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搂草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清粪机等16个品目,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1/3。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明确的机具范围内,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平均销售价格30%的比例测算,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定额补贴。〔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构建金融支持肉牛产业协作机制,建立保证担保、保险保障、银行信贷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政策举措。设施畜牧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肉牛肉羊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向规模化养殖肉牛、肉羊倾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等优先支持设施畜牧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畜牧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四水四定”的前提下,保障设施畜牧业用水。设施畜牧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典型示范推广每年择优遴选1—3个旗县(市、区)开展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建设,每个示范旗县奖励1000万元。每年在2—5个旗县(市、区)开展畜牧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优先支持其创建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通过以奖代补、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提供饲草料加工、精准饲喂、疫病防控、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服务,每个试点至少覆盖10万羊单位以上牲畜。依托科研单位、高校组建专家团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广培训,强化人才保障,推动示范旗县畜牧业科技支撑水平提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2024/02/27 09:56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清风巴彦淖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第六章 队伍建设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第八章 巡察工作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新华社)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2024/02/22 09:28
  • 【政策发布】全文丨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内蒙古农牧厅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1月1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从农村环境整治入手,由点及面、迭代升级,20年持续努力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创造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范例。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做好202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打好乡村全面振兴漂亮仗,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一)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到大面积提高单产上,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支持发展高油高产品种。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大豆有序扩面。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深化多渠道产销协作。扩大油菜面积,支持发展油茶等特色油料。加大糖料蔗种苗和机收补贴力度。加强“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建设,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完善液态奶标准,规范复原乳标识,促进鲜奶消费。支持深远海养殖,开发森林食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多渠道拓展食物来源,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后续管护和再评价机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加大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力度,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续整治“大棚房”。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细化明确耕地“非粮化”整改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质量第一,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适当提高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水平,取消各地对产粮大县资金配套要求,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一块、成一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水源、灌区、蓄滞洪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库建设等工程。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快推进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加强气象灾害短期预警和中长期趋势研判,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优化农业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完善联合研发和应用协作机制,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选育推广生产急需的自主优良品种。开展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扩面提速。大力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五)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聚焦解决“谁来种地”问题,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生产、劳务等居间服务。(六)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能力。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多品种联动调控、储备调节和应急保障。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提升储备安全水平。深化“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加大农产品走私打击力度。加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消费监测分析。(七)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弘扬节约光荣风尚,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挖掘粮食机收减损潜力,推广散粮运输和储粮新型装具。完善粮食适度加工标准。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健全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二、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八)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压紧压实防止返贫工作责任,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对存在因灾返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加强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规定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加快推动防止返贫监测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研究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九)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提升消费帮扶助农增收行动实效。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东西部劳务协作帮扶责任,统筹用好就业帮扶车间、公益岗位等渠道,稳定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十)加大对重点地区帮扶支持力度。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加强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向脱贫地区倾斜。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可持续发展。易地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十一)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实施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推进乡村旅游集聚区(村)建设,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发展、提升品质。优化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十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促进就近就地转化增值。推进农产品加工设施改造提升,支持区域性预冷烘干、储藏保鲜、鲜切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发展智能化、清洁化精深加工。支持东北地区发展大豆等农产品全产业链加工,打造食品和饲料产业集群。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十三)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进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发展乡村土特产网络销售。加强农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持续整治农村假冒伪劣产品。(十四)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持续壮大乡村富民产业,支持农户发展特色种养、手工作坊、林下经济等家庭经营项目。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健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开展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项行动,加强农民工就业动态监测。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预防和风险预警,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模式。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继续扩大劳务报酬规模。鼓励以出租、合作开发、入股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十五)增强乡村规划引领效能。适应乡村人口变化趋势,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公共服务配置。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村庄、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的统筹。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以乡镇或若干村庄为单元编制,不需要编制的可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通则式管理规定。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稳妥有序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十六)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农村改厕,完善农民参与和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分类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和源头治理。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户厕改造,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十七)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从各地实际和农民需求出发,抓住普及普惠的事,干一件、成一件。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强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加强专业化管护,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消危”行动。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发展智慧农业,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统筹建设区域性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等涉农信息协同共享。(十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教育服务供给,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稳步提高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持续提升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比例,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村老年助餐和互助服务。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加强农村生育支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十九)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种养循环模式。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加强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控制和产品检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加快推进长江中上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探索“草光互补”模式。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优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健全对超载过牧的约束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施古树名木抢救保护行动。(二十)促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优化县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扩大县域就业容量。统筹县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城镇常住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二十一)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全面提升乡镇领导班子抓乡村振兴能力,开展乡镇党政正职全覆盖培训和农村党员进党校集中轮训。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推行村级议事协商目录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选育管用机制,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后备力量培育储备三年行动。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督执纪力量,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持续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加大编制资源向乡镇倾斜力度,县以上机关一般不得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做法,严格实行上级部门涉基层事务准入制度,健全基层职责清单和事务清单,推动解决“小马拉大车”等基层治理问题。(二十二)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书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乡村篇。改进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向村庄、集市等末梢延伸,促进城市优质文化资源下沉,增加有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坚持农民唱主角,促进“村BA”、村超、村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二十四)建设平安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防范。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渔船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攻坚。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程、应急管理信息化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十五)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改革完善“三农”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明确主攻方向,扎实组织推动。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职责。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优化各类涉农督查检查考核,突出实绩实效,能整合的整合,能简化的简化,减轻基层迎检迎考负担。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表彰激励。讲好新时代乡村振兴故事。(二十六)强化农村改革创新。在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强化改革举措集成增效,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防止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办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垦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二十七)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确保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规范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支持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强化对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精准支持,完善大中型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府投资基金等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有效防范和纠正投资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加强涉农资金项目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十八)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强化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高等教育新农科建设,加快培养农林水利类紧缺专业人才。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推广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实施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广科技小院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服务农业农村。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铆足干劲、苦干实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向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作者: 2024/02/04 16:57
  • 一组图带你了解: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创新巴彦淖尔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2024/01/30 11:19
  • 一图读懂《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农发中心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拓展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范围,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重点聚焦标准实施手段创新应用,强化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一是将规章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明确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作者: 2024/01/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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