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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增加9省份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增加9省份  用水,今后得算“绿色账”      11月28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自12月1日起,我国将目前在河北省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将会给水资源使用带来什么影响?会不会加重居民用水负担?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一年多来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其他省份。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王建凡表示,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同时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省实施一年多来,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数据显示,由于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促使河北省许多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改革同时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  “我们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增强了税收约束机制,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减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区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表示,在有效促进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的同时,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截至今年10月,河北全省水资源税累计入库23.28亿元,月均入库1.55亿元,是2015年水资源费月均入库的两倍多。  “用税收杠杆提高用水成本后,企业自然会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促进节约用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根据《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实施办法》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税额为试点省份中最高,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税额。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6项减免税情形。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刘尚希表示,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同时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王建凡表示,考虑到试点省份差异较大,改革试点确定了适当授权的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据悉,此次纳入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河北省有所不同。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高;山东、河南属于南水北调受水区,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较高;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是矿业大省,采矿排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对采矿排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四川水资源丰沛,水力发电项目多,水力发电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  针对9个省份的情况和特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实现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涉税信息,既发挥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目前9个试点省份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6.4万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税务部门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能够确保扩大试点政策平稳落地、精准实施。  数据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2017/11/29 16:38
  • 我市又一部地方性法规获批   巴彦淖尔日报   摘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月24日,记者从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近日,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6日,《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11月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明中向会议作了《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说明》。11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议》。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该区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分别从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今年7月,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者:记者 高杰    作者: 2017/11/27 09:50
  • 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严格管理意外伤害医疗费审核界定和报销程序,规范医疗行为,杜绝骗保欺保行为,有效防止非报销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受到意外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对身体造成的非疾病性伤害。第四条  参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二)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四)因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五)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承担的;(七)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等引发的意外伤害;(八)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的;(九)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不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受理、复核、调查取证及结算工作,并做好意外伤害政策的解释工作。第六条  参保人发生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后,需按下列程序调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其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报案:参保人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后,市内由所住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72小时内向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进行报案。出险报案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参保人在市外、省外发生事故,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案,由经办机构安排现场查勘;(二)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查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三)接诊的定点医院作为意外伤害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定点医院临床科室接诊意外伤害病人时,应在病人首诊病历上,对受伤时间、地点、原因三因素作详细记录,并做好意外伤害接诊登记记录;(四)意外伤害查勘及赔付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理赔从受理被保险人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结报,存有异议核实有一定难度的,可延长至60日内审核结报(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外);(五)参保人员未按照要求时限办理报案及报销手续的,有效受理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因参保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超出报销期限6个月的按应报销费用的50%进行赔付,追溯期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出2年的不予赔付;(六)对符合意外伤害理赔的案件,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需在接到报销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报销金额通过银行卡支付给被参保人,按月将报销结果进行公示。如理赔资料不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提供所需材料。全部或部分拒付费用时,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出书面解释;(七)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如需参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需在调查之日起3日内将所需材料通知参保人,参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如门诊病历、交通事故证明、目击证人证明、公安部门或就读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如二次住院治疗的,需提供首次就诊住院病历、结报材料等。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医保基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假病历和假证明。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拒付医保费用,并按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对当事医师,违规信息将记入医生诚信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九条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目录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转外就医、异地就医备案制度。第十条  报销方式与支付标准。发生意外伤害后,携带相关报销资料至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意外伤害报销政策为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1000元后按50%给予报销,封顶线10万元。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期实施。 作者: 2017/11/23 09:40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日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即将转化为法律规范。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当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吸纳“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全国已有13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草案吸纳了“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对此,刘振伟解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进城落户,自行选择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进城落户能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前置条件?此次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刘振伟表示,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妇女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的做法的基础上,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更好地保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赋权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或可出租(转包)、入股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权能,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刘振伟说。来源: 农民日报 作者: 2017/11/03 11:19
  • 农业部制定了这5类药物禁止在食用动物上使用 农业部制定了这5类药物禁止在食用动物上使用 随着国民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农业部制定了这5类药物禁止在食用动物上使用,这不仅关乎环境污染问题,更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问题。养猪人注意了,千万不要使用这5类药物给猪治疗或其他作用。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主要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这类药物中盐酸克伦特罗为人们所熟知,即俗称的“瘦肉精”,少量应用时可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大剂量用在饲料中可以促进猪的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对人体有害。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 、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主要危害是食用此类的猪肉等造成许多青少年性早熟等不良危害。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此类药物与性激素的副作用相差无几,长期食用含蛋白同化激素的猪肉还会使青少年骨骼停止发育、肝功能受损等等的不良反应。 4、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许多养猪场(户)觉得猪吃饱就睡的会让猪生长快,导致部分不法企业在饲料中添加此类物质,这也会对人体产生许多不良的影响,如抑郁、易怒暴躁、反应迟钝、记忆力衰退等等问题。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养猪不是短期盈利的行业,是一个长期累积经验的过程,只要你不断的积累经验,做好防疫措施,合理用药,是不需要额外添加违禁药物来促生长的。养猪重在管理和预防,同时抓住时机,养猪只会稳赚不赔。同时也要告诫所有的养猪朋友们,违法犯罪的事情最好别干,否则害人害己。 作者:常喜全 2017/08/08 20:16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 68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 9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2016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方案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巴‍政字〔2017〕 142 号)文件,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目标, 强化扶持措施, 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 10000 人。   二、 确定培育对象。以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大户 、‍家庭农牧场主、 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牧业企业、返乡 涉农‍涉牧创业者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主, 确定培育对象,‍培育对象的年龄一般应在 18—60 周岁,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为‍18—45 岁。   三、 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要制定科学的认定管理办‍法, 规范认定管理程序, 重点将家庭农场主、 农牧民合作社领办‍人、 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范围。 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名单, 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各旗县区要将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 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扶持专业大户、 家庭农牧场、 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优先细化落实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身上, 要加‍大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 在土地流转、 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牧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   五、 加强考核管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全面推行绩效考核, 由市级主管部门对旗县区进行绩‍效考评, 旗县区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 9 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6 日  作者: 2017/08/01 10:42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39号)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为契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牧区经济结构,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创新产业扶持机制,加快推进我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升级,努力打造一批优质农畜产品产业带、一批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一批知名品牌,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牧区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盟情实际,全面落实盟委“农业收缩、农村整合、农民集中”和“牧业适度发展、牧区合理布局、牧民兴业护边”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布局农牧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绿色、精品、高端”发展方向,重点打造“有机农业、高端畜牧业、特色沙产业、精品林果业、休闲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力布局优化、农牧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牧区新格局。确保农牧民收入、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程度、农畜产品品牌、农牧业服务体系、农牧民幸福指数等方面走在自治区前列。二、大力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一)攻坚克难,推动“三农”工作提质增效1、坚持农业收缩,实现可持续发展(1)严格土地管理。以落实土地草牧场确权承包颁证工作为契机,做好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实行永久性保护,严禁新垦私扩耕地,严厉打击乱垦、乱征、乱占、乱采草原的违法行为,对水资源匮乏或利用效益差的耕地要强制退耕还林还草。(2)推动农业节水。一是限制农业用水,对井灌区确权承包的土地制定灌溉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农户自行调节,推广应运“射频卡灌溉控制管理系统”,确保全盟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实现负增长,井灌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二是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轮作倒茬、膜下滴灌、模式化栽培管理等技术措施,农业节水灌溉率达到95%。三是鼓励农民节水,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让节下水的农牧民直接获益。(3)促进农业增效。一是优化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导农牧民以水定地、以效益选作物,重点推动温室、大棚、沙葱、谷子、葵花、棉花、西瓜、蜜瓜、枣树、苜蓿、青贮玉米等生产基地建设,主推滴灌节水工程和膜下滴灌技术,落实0.01毫米农用地膜及滴灌带生产回收再利用工程,发挥膜下滴灌蓄水保墒,提高水利用率,促进作物增产的良好效果。二是鼓励土地流转,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实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平整多余田埂,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机械化耕作及规模化经营。三是建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广“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生产生态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变“小而全”的生产模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土地产出效益。2、推动农村整合,实现资源有效利用(1)整合村庄建设。科学编制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规划,有计划的将农村居住分散户、自然村、人口少的嘎查村集中统一建设,减少基层社会管理组织,降低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2)整合优势产业。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苏木镇、嘎查村,对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农牧业生产习惯进行梳理,按照“资源特色鲜明、市场需求稳定、生产质量高档、产品品牌响亮、 群众认可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形成“一乡一品”农牧业产业特色,引导大多数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建立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3)整合资金投入。以旗区为建设平台,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分项目、分部门、分任务集中投入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3、促进农民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1)推进转移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序组织农牧民向城市、苏木镇、人口集中的行政嘎查村集中,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群众创业致富。(2)实现规模经营。到2020年,累计扶持建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0个,其中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自治区级产业化龙头企业24 家;累计扶持培育家庭农牧场4000个,其中盟级示范家庭农牧场1000家;累计规范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建设专业大户300个。(二)因势利导,促进“三牧”工作科学发展 1、坚持牧业适度发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1)合理控制草原畜牧业发展规模,坚持提质增效,提高牲畜个体生产性能,走少养精养、优质优价、加工增值、品牌带动的发展道路。(2)优化农区“种养加”一体化生态农牧业规模,推进“优良畜种、优质饲草、养殖技术、屠宰加工、品牌运营、统一销售、肥料还田”等生产要素集成配套、产业化发展。2、推动牧区合理布局,实现资源有效利用(1)加强草原保护。各旗区要明确落实苏木镇政府实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农牧部门草原监督执法的监管责任,合理确定主体功能区及基本草原范围,有序推进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制定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按照草原类型、植被特点、畜种特性等合理确定国家级优势特色畜种保护区,结合草原保护与建设发展需要,划定区域实行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全面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对考录聘用的草原专职管护员队伍实行“旗区统一管理、分组划片监管,严格考核奖惩”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十三五”规划,每年落实草原保护和建设规模1400万亩,“十三五”末草原植被覆盖度提高到19%。(2)推进牧区建设。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重点对农村牧区公路、电力、饮水、通讯、广播、电视、急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布局,集中建设,提高受益群众的覆盖率。同时,要在旅游景区、交通服务区、工业园区等规划建设一批安置农牧民就业创业的服务设施和场所。对牧区牧民居住点要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建设新牧户,重点拆除土房建设新房,扶持改善取暖、用电、安全饮水、通讯、生产等设施条件。(3)发展高端畜牧业。对优势特色畜种进行精品打造,高端产业化发展,达到“六有”目标,一有扶持政策引导,二有龙头企业带动,三有原料基地保障,四有园区加工增值,五有利益联结机制,六有商标品牌支撑。3、落实牧民兴业护边,实现安居乐业在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居边护边区域,选定原住民户籍人口中有致富发展能力的牧民实施居边护边。同时,对居边护边的农牧民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让一线牧民享受当地最好的物质和精神待遇,安心自愿承担起守土戍边的社会责任。(三)科学谋划,加快建立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有关精神,一是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牧业内部深度融合,核心是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优化农牧业种植养殖结构,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二是促进农牧业产业链延伸。关键是加快农牧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提高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健全现代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创新农畜产品流通和销售模式,加快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的有机衔接,增强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能力。三是积极开发农牧业多种功能,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消费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农牧业从单纯的生产向生态、生活功能的拓展,大力发展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业、创意农牧业、农耕游牧体验。包括民族文化、民俗工艺、民族美食等,使之成为繁荣农村牧区、富裕农牧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四是大力发展农牧业的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牧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草原生态等创意农牧业。积极探索农畜产品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兴业态。五是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牧区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牧区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县一业、一乡一品,加快培育农牧区手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农牧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三、加快推进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一)总体发展目标和任务到2020年,全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种植面积达到278万亩,优势特色畜种存栏规模达到170万头(只),各旗区初步形成1—2个资源比较优势大、产业链条延伸长、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区域性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通过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培育一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创建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全盟五大特色产业实现总产值140亿元,农牧民人均经营性收入达到4万元,农牧业特色产业的产值占到大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将阿拉善打造成国家特色沙产业示范基地。(二)特色产业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和突破重点1、有机农业。全盟农作物种植面积控制在50万亩以内,着力推进“压粮、扩经、增草、种果、养畜”行动。到2020年,“粮、经、草、果”种植比重调整优化为2:5.4:2:0.6,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50 万亩,建设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主的家庭农牧场1500户。重点推广应用轮作倒茬、膜下滴灌、模式化栽培、农机联合作业、测土配方施肥、减控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料等生产技术,将全盟种植业平均亩产值提高到2500元以上,总产值达到12.5亿元,着力打造自治区井灌农业节水高效特色有机综合示范基地。——粮食作物。抓住国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机遇,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逐步将粮食种植面积压缩到10万亩。其中,以阿左旗温都尔勒图镇漫水滩为重点区域,建立夏秋作物轮作倒茬生产基地2万亩,缓解农业用水矛盾,巩固硬质红皮小麦等旱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优势,扶持阿拉善盟瑞禾农牧业科技公司将“漫水滩”牌面粉、食用油,打造成内蒙古著名商标;以阿左旗温都尔勒图镇西滩、嘉尔嘎勒赛汉镇孪井滩、巴润别立镇腰坝滩、敖伦布拉格镇黄灌区、巴彦木仁苏木老崖滩及河滩地、阿右旗巴彦高勒苏木陈家井为重点区域,建设高产玉米与葵花等作物轮作生产基地20万亩。扶持阿左旗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增加农牧民收入,把“君蓉”瓜子打造成内蒙古著名商标;以阿左旗巴润别立镇腰坝滩、吉兰泰镇查哈尔滩为重点区域,建设节水有机谷子与其它作物轮作生产基地3万亩,支持北京维喜农业发展公司与农牧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订单农业,建立有机谷子产品溯源体系,开拓高端消费市场,把阿拉善打造成中国“企业家+环保公益事业+公益有机产品”市场化运作的典范,把“任小米”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经济作物。以阿左旗吉兰泰镇查哈尔滩、嘉尔嘎勒赛汉镇孪井滩为重点区域,建设优质西瓜与油葵套种生产基地3万亩,以“头茬瓜早上市、二茬瓜多上市”为目标,落实生产管理措施,建立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将“腾格里瓜王”打造成内蒙古著名商标;以额旗沿河苏木镇为重点区域,建设有机蜜瓜与优质棉花等作物轮作生产基地6万亩,实施无公害及有机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建立优质优价市场机制,扶持额旗冰雪果业公司提升蜜瓜产品综合加工水平,把额济纳建成中国西部秋季有机蜜瓜重要的生产基地,把“杰风”、“居延蜜瓜”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和有机蜜瓜品牌;以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农业嘎查、巴润别立镇腰坝滩、吉兰泰镇锡林高勒地区为重点区域,建设有机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基地2万亩,发展特色精品果菜、沙葱、中药材等有机生产。扶持阿拉善盟盛耀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日光温室矮化果树种植,增加种植温棚农户收入。扶持阿左旗华颖沙生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把“漠佳”有机沙葱打造成内蒙古著名商标。——优质饲草。以阿左旗巴润别立镇腰坝滩、吉兰泰镇查哈尔滩、嘉尔嘎勒赛汉镇孪井滩、敖伦布拉格镇黄灌区、阿右旗巴彦高勒苏木陈家井、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为重点区域,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布局相配套,扶持发展“种养加”一体化循环农业模式,种植优质苜蓿5万亩、青贮玉米5万亩。形成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专业大户300户,着力解决地力下降和草食畜禽养殖饲草料资源不足的问题,基本建立饲草料生产供应和抗灾保畜体系,延长产业链,提高综合效益。2、高端畜牧业。到2020年,全盟高端畜牧业实现“六有”目标,优势特色畜种存栏规模稳定在170万头(只),畜牧业产业化总产值达到87亿元,占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总产值的60%以上。——阿拉善白绒山羊。在阿左旗和阿右旗北部及额济纳旗东部划定建立阿拉善白绒山羊保护区,严禁导入外血杂交改良,保护国家珍贵的遗传种质资源。建设完善阿拉善白绒山羊质量安全监管和溯源体系,在阿左旗吉兰泰镇、巴彦诺尔公苏木,阿右旗雅布赖镇和额旗温图高勒苏木,建设“1396”型(羊绒细度≤13.99微米、拉直长度≥96毫米)白绒山羊标准化示范养殖区;在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银根苏木、乌力吉苏木,阿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曼德拉苏木、巴彦高勒苏木、阿拉腾朝格苏木和额旗赛汗陶来苏木,建设“1450”型(羊绒细度≤14.5微米、拉直长度≥50毫米)白绒山羊标准化示范养殖区;在额旗马鬃山苏木建设白绒山羊与北山羊远缘杂交育种示范养殖区。到2020年,建立白绒山羊专业合作社35个,以“1450”型羊绒纤维为最低标准,在合作社社员中组建饲养优质达标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的家庭生态牧场2500户,其中达到家庭农牧场建设标准1000户;组建饲养优质达标基础母羊800只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100户。全盟优质白绒山羊稳控在100万只,其中保护区内超级绒山羊养殖规模达到50万只;羊绒年产量稳定在350吨,其中高端细度羊绒200吨,加工有机山羊肉食品5000吨,实现年产值12.5亿元,基本建成覆盖全盟现代白绒山羊产业体系。重点在选育阿拉善“1396”超级白绒山羊新品种、多渠道建立白绒山羊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内蒙古蒙绒实业等企业联合打造阿左旗白绒山羊产业科技园、研发绒肉高端产品、构建利益联接机制实现优质优价市场秩序、推动阿拉善白绒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六个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促进传统畜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把 “1396”、“白中白”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高端羊绒‍品牌。——阿拉善双峰驼。在乌兰布和沙漠、腾格里沙漠、巴丹吉林沙漠,阿左旗北部戈壁,阿右旗巴丹吉林镇、塔木素苏木、阿拉腾敖包镇、曼德拉苏木、阿拉腾朝格苏木,额旗温图高勒苏木、马鬃山苏木、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划定建立阿拉善双峰驼保护区,完善以保种场为中心、核心群为骨干、保种群为基础的三级扩繁体系,选育高产奶量性状的阿拉善双峰驼。到2020年,阿拉善双峰驼种群数量稳控在15万峰,能繁母驼比重提高到40%,累计发展农牧民养驼专业合作社17个,培育养殖百峰骆驼家庭生态牧场500户,其中达到家庭农牧场建设标准300户。每年驯化挤奶母驼3万峰、生产加工鲜驼奶9000吨、加工驼毛绒450吨、出栏成年骆驼1.2万峰,实现产值10亿元,基本建成覆盖全盟现代骆驼产业体系。重点在培育养殖百峰骆驼家庭生态牧场、构建利益联接机制建设稳定的奶源生产基地、扶持内蒙古沙漠之神生物科技公司打造阿右旗骆驼产业科技园、研发高端驼产品和系列保健品及化妆品、支持阿左旗驼中王绒毛制品公司等企业发展壮大、推动阿拉善双峰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六个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促进传统养驼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把“驼中王”、“沙漠之神”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奶牛。在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为重点区域,以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公司为主体,实施乌兰布和沙漠有机生态畜牧产业化项目,按照全程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大农业要求,配套先进的节水灌溉系统,采取“养殖先行、种草养牛、牛粪还田”的循环经济模式,治理改良沙地种植有机饲草料和优质苜蓿,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牧场10座、年存栏荷斯坦奶牛5万头,出栏育肥牛3万头,配套建设年产2万吨高端婴幼儿奶粉加工厂,加工产值达到20亿元,全产业链实现年产值60亿元,安置就业1500人。把乌兰布和沙漠建成世界最大的有机奶粉生产基地,‍把“圣牧”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著名品牌。——“满达·阿杜”肉羊。以阿左旗巴彦木仁苏木、敖伦布拉格镇、吉兰泰镇、宗别立镇、巴彦浩特镇、巴润别立镇、嘉尔嘎勒赛汉镇、温都尔勒图镇、巴彦诺日公苏木、阿右旗巴彦高勒苏木、曼德拉苏木,额旗达来呼布镇、巴彦陶来苏木的农业嘎查和半农半牧嘎查为重点区域,规划新建生猪、肉羊、肉牛、奶牛等标准化养殖场100个,推广阿左旗满达畜牧业科技开发公司“户繁企育、银行助推”肉羊经营模式。到2020年,累计发展以“满达·阿杜”肉羊为主的养殖户1000户,其中达到养殖型家庭农牧场建设标准300户,肉羊养殖规模达到50万只,出栏肉牛2万头,年加工肉类食品0.5万吨,实现产值4.5亿元。争取国家验收命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元杂交“满达·阿杜”肉羊新品种,并打造成内蒙古畜牧业中的特色品牌。3、特色沙产业。以建成国家特色沙产业示范基地为抓手,结合退牧还草工程和公益林项目扶持,带动企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加强沙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产业化开发利用,建设以沙产业为主的家庭农牧场600户,促进农牧民转移转产增收。重点扶持阿拉善宏魁苁蓉集团、内蒙古东汇生物科技公司、阿拉善惠民生物公司、内蒙古曼德拉沙产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达产增效,科技创新,加快沙生植物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着力推进阿拉善肉苁蓉、锁阳新食品原料申报、7S道地保真中药材阿拉善肉苁蓉、锁阳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盟累计建成规模化经营有显著效益的人工苁蓉、锁阳生产示范基地各100万亩,产值达到10亿元,加工业实现产值20亿元。把“宏魁”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和沙产业著名品牌,使生态沙产业成为阳光产业、绿色产业、黄金产业。——梭梭-肉苁蓉。以阿左旗吉兰泰镇、敖伦布拉格镇、乌斯太镇、乌力吉苏木,阿右旗阿拉腾敖包镇、塔木素苏木、曼德拉苏木、雅布赖镇、阿拉腾朝克苏木,额旗东风镇、达来呼布镇、赛汉陶来苏木为重点生态治理区域,到2020年,围封复壮天然梭梭林200万亩,人工种植梭梭林200万亩,人工接种肉苁蓉100万亩,人工种植肉苁蓉采集量达到2000吨以上。——白刺-锁阳。以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吉兰泰镇、宗别立镇、巴彦浩特镇、巴润别立镇、腾格里额里斯镇、温都尔勒图镇、巴彦木仁苏木、超格图呼热苏木、额尔克哈什哈苏木、巴彦诺日公苏木、银根苏木、乌力吉苏木、阿右旗塔木素苏木、雅布赖镇、巴彦高勒苏木,额旗东风镇为重点生态治理区域,到2020年,保护复壮天然白刺林150万亩,接种锁阳50万亩,天然和人工种植锁阳采集量达到4000吨以上。4、精品林果业。结合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打造“沙漠”土特产品品牌,到2020年,发展以林果业为主的家庭农牧场60户,建设精品林果业基地32万亩,基地及加工企业实现产值8亿元。——黑果枸杞。在额旗沿河戈壁、拐子湖、古日乃湖,阿左旗巴彦诺尔公苏木,阿右旗雅布赖、努日盖等野生黑果枸杞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人工围封保护20万亩。扶持阿左旗彦和黑果枸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阿右旗北漠沙产业科技公司、额旗天润泽生态技术公司等经营主体,利用退耕地或盐碱地建设人工黑果枸杞基地4万亩。——葡萄。以乌兰布和沙产业示范区为重点,加快推动沙漠有机葡萄种植基地和“葡萄人家”项目建设,到2020年种植规模达到5万亩。打造集种植、酿酒、地下储酒、葡萄酒文化传播、生态观光旅游为一体的“乌兰布和黄河西岸沙海之滨”葡萄长廊产业带。大力宣传“沙漠”葡萄产业品牌,扶持内蒙古金沙苑生态集团公司3万吨葡萄酒种植加工达产增效,实现产值2亿元,创建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将“沙恩”葡萄酒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品牌。——红枣。以阿左旗巴润别立镇腰坝滩、吉兰泰镇查哈尔滩、嘉尔嘎勒赛汉镇孪井滩,阿右旗巴彦高勒苏木陈家井,额济纳旗东风镇,赛汉陶来苏木为重点区域,引导企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利用农田耕地发展以枣树为主的果园经济,鼓励农牧民在房前屋后、拆迁宅基地发展庭院经济,培育节水高效林果基地3万亩。扶持阿左旗坤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扩大红枣种植规模,配套发展加工业。5、休闲农牧业。以“农田牧场变景区、农畜产品变旅游产品、农牧民变三产服务人员”为主攻方向,依托城镇、旅游景区(点)、旅游服务基地、旅游驿站、交通主干线节点,规划新增集休闲体验、产品展示、特色美食、旅游服务为一体的旅游专业村15个、农牧家旅游点166个、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76家、休闲农业示范点5个。集中打造阿左旗和硕特民俗文化村和通古淖尔旅游小镇、阿右旗大漠人家和光明嘎查、旗胡杨人家、乌兰布和葡萄人家等旅游示范村,创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1—2个。依托胡杨林、巴丹吉林沙漠、南寺北寺、越野E族汽车主题公园、通湖草原等大型景区及旅游资源富集区,大力发展旅游专业合作社,开发农牧区导游、餐饮住宿服务、汽车驾驶维修等,提供就业岗位5600个,带动农牧民转产就业2400人,促进农牧民就近稳定就业。盟、旗(区)旅游部门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培训班不少于8期,培训人数400人。以打造荒漠草原游牧文化体验式旅游目的地为抓手,大力发展个性化、特色化乡村旅游,实现“一区一特色,一村一品”的发展理念,引导农牧民发展休闲度假、生态农牧业观光、大棚采摘、专享认购、民俗风情体验等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扶持企业和农牧民从事仿古地毯、沙画、骨雕、玉雕、苁蓉锁阳、农畜产品等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到2020年,全盟农牧区旅游接待户达到305 家,接待游客210万人(次),农牧区旅游收入达到3亿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阿拉善盟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 冯玉臻  盟委副书记、盟长副组长: 徐景春 副盟长成 员: 双  喜  盟委农工部部长刘 宏 盟行署副秘书长罗志铁 盟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同学 盟经信委主任王柱芳  盟科技局局长斯 琴 盟财政局局长白咏昌  盟国土资源局局长姚雪峰  盟环保局局长李发全  盟水务局局长魏雄会 盟农牧业局局长陈君来  盟林业局局长王国泽 盟商务局局长刘冲霄  盟旅游局局长毕 克 盟扶贫办主任黄朝宏 盟金融办主任马能才  盟供销社主任郭绥生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白 静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行长李万军  阿拉善银监局局长张宝刚  阿拉善电业局局长赵心宇  盟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研究部署、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考核、验收兑现等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机构,落实推进力量,制定发展方案和配套政策,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苏木镇、嘎查村。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全盟上下要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魏雄会担任,要把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解,纳入盟行署与各旗区和盟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专题总结,通报工作进度,实行绩效问责。(二)强化政策引导。结合全盟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实施农业节水、农业水价水权改革试点、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开展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政策性保险、加快推进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扶持奖励等6个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惠农惠牧政策,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改善农牧业生产基础条件。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和现代农牧业协调发展的新机制,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持股投入”等扶持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增加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稳步提高生产生活水平。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入股土地草原、生产资料和有形或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融资难问题。(三)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强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服务优势,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提高农牧户对等协商能力,加快培育农牧区新兴经营主体,鼓励新型职业农牧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牧场,探索建立新型合作社的管理体系,拓展农牧民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一是做好示范合作社创建工作。今年,各旗(区)农牧业局要组织农牧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本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规范管理、引领示范。到2020年,每个旗(区)扶持培育利益联结紧密的盟级示范合作社10—20家。二是通过政策引导、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等形式调动基层组织领办合作社的主动性,充分发挥组织农牧民的能力,探索建立新型合作社管理体系。到2020年,每个旗(区)培育发展1—3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三是分别制定出台阿拉善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标准(试行),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盟级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培育规范农牧民经纪人队伍,逐步实行经纪人资格认证备案和经营行为监督制度,增强经纪人的契约意识,完善同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三方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五是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整合各类培训项目,筛选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产业基础的职业农牧民1000人,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每年开展集中脱产培训或现场实训。每年筛选文化素质较高的优秀青年农牧民100人,开展农畜产品加工、运销等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带动其他农牧户发展。六是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涉农银行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银社合作”机制,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获得盟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牧场,要在信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地农牧户贷款提供担保。(四)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是构建利益联结机制的关键,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下大力气培育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全盟每个农牧业特色产业都要选择1—2家具有领军能力的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盟级和旗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的联系点进行培植。要培育扶持好使用“阿拉善”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品牌的领军企业,推进实施农牧业品牌带动战略,带动农牧民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原料。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股份合作型、订单合同型、价格保护型、服务协作型、流转聘用型”五种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及基地农牧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结成分险共担、利益均沾的产业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允许农牧民以承包经营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以土地草原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合作形式,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该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牧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者入股合作社、合作组织,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入股或者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合作社深度融合,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激励机制,相关扶持政策要与利益联结机制挂钩。推动建立产业化经营诚信体系和龙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把基地作为自己的第一车间,带动农牧民组织起来加入到产业化经营链条,让利农牧民,反哺农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五)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我盟生态环境脆弱,农牧业发展基础薄弱,大力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是激活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带动贫困群众脱贫的关键之举。各旗(区)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立足当地资源,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突出培育特色产业“强支撑”;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人口,突出组织易地搬迁“挪穷窝”;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提高保护补偿标准,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移转产,突出保护生态补偿“摘穷帽”;对贫困家庭孩子,突出扶助教育培训“拔穷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突出民生兜底保障“全覆盖”。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脱贫之要。要按照“一人创业,全家致富”“一人就业,全家脱贫”的发展思路,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扩大农牧区转移人口的就业渠道。(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从2016年起,鼓励各旗(区)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创建活动。按照“旗区申报、专家评审、盟级确定”的原则,每年根据各旗(区)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规模效益、科技水平、经营机制、产业链条、市场开拓、资金投入、农牧民收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评选阿拉善盟“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示范旗(区)1名,由盟委行署命名授牌、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资金500万元,用于扶持下一年度当地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经济组织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作者: 2017/07/28 17:40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为发展现代高效特色农牧业,着力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实现现代农牧业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牧区发展,根据《阿拉善盟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一、着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现精准发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和国家农发办《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为破解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现代农牧业持续发展,必须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一是盟直有关部门与相关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农牧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合作贷款”),每年由盟级专项融资及涉农资金中筹集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信贷资金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5年内支农贷款规模达到25亿元。通过“政银保”合作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相应降低信贷业务风险,破解农牧业龙头企业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担保难”、“抵押难”等融资难题。用政府信用为农牧民群众办实事,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又是“三方合作、四方共赢”的民生工程。因此,要组织建立贷款风险管控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立足小额、分散,多笔放贷,稳妥推进,防范资金风险,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全力配合,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农牧民不逃债、银行不损失、政府不失信。二是建立“阿拉善盟农牧业特色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每年统一从涉农资金中筹集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补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达标升级,贷款贴息推动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扶持补助农牧业新技术推广、新产品研发、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电商平台打造等。对通过生产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无偿方式扶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财政资金,要量化明确由具体的农牧民或农牧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研究制定《阿拉善盟农牧业特色产业引导资金管理细则》,明确扶持引导的项目内容、申请条件、享受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等。二、着力提升农牧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水平(一)做优有机农业——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在本盟内开展土地有偿流转、并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流转规模在10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可申请“合作贷款”3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流转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推广应用膜下滴灌技术。争取自治区地膜回收与综合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扶持地方企业发展滴灌带、厚地膜生产回收再利用业务,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村白色污染治理产业化激励机制。对我盟农牧区户籍有确权土地、长期应用膜下滴灌技术、自愿与相关定点企业签订专用农资以旧换新服务协议,并全面落实的农户,滴灌带每米补贴0.05元,0.01毫米地膜每公斤补贴6元。——扶持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在农区重点扶持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市场需求,解放劳动力,节约生产资料,共享先进科技,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和先进技术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执行,并安排累加享受自治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开展农机作业、维修、经销等服务效益显著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合作贷款”50万元以内的生产贷款扶持。(二)做亮高端畜牧业——扶持适度规模经营。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在本盟内开展草原有偿流转、并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适度发展畜牧业或实施生态保护建设的,规模在5000亩(含)以上、10000亩以下,可申请“合作贷款”3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规模在10000亩(含)以上的,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加快养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先建后补”的投入方式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对达到自治区统一验收标准的规模养殖场由旗(区)农牧部门统一申报,盟行署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实地检查验收、评价赋分、公告排序,统一分期分批落实有关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补助建设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助。对从事白绒山羊、骆驼、肉牛、肉羊、奶牛、生猪、禽类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可申请“合作贷款”30—10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推进畜牧业“种子”工程。对通过规定程序,选定开展“1396”超级白绒山羊新品种选育,规模化培育“满达·阿杜”肉羊新品种,开展白绒山羊、“满达·阿杜”肉羊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通过盟级组织专家年度验收,每年补助育种成效显著的核心群牧户或养殖场(户)生产费用5万元,连续补助3年。——扶持建立驼奶基地。对与内蒙古沙漠之神生物科技公司构建利益联接机制,稳定提供合格驼奶的养驼户,根据交售驼奶的数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阿右旗人民政府与龙头企业协商确定,奖励资金由盟“引导资金”、旗财政、龙头企业分别按2:3:5的比例承担。——推动草牧业加快发展。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加工综合利用的,可申请“合作贷款”10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保障舍饲环境卫生达标。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或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新建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等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产运营1年以上,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强化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做好疫苗、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完善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动物防疫体系,开展免疫抗体检测,配备免疫、监测和监督等环节的设施设备,严格落实《阿拉善盟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三)做强特色沙产业林业部门通过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每年对申报达到验收标准的人工种植梭梭林按灌木造林每亩补贴120元,对围封白刺林按灌木封育每亩补贴70元;农牧部门通过退牧还草工程,每年对农牧户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划新建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人工梭梭基地无偿实施围栏工程,每年对申报达到验收标准的人工种植梭梭每亩补贴100元。对造林后接种肉苁蓉和锁阳50亩以上,并且接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贷款及部分贴息扶持。(四)做好精品林果业林业部门通过重点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对人工黑果枸杞、葡萄种植等经济林建设按灌木造林每亩补贴120元,对红枣、苹果等果树种植按乔木造林每亩补贴300元。农牧和水务部门对果园建设及节水设施进行适当扶持补助。(五)做活休闲农牧业支持引导以农牧民为主体发展休闲农牧业,拓展农牧业功能,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休闲农牧业经营实体,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经营扶持贷款。 落实《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农牧家游(点)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已评星级农牧家游(点)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1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一)加强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依托主导产业带布局和城镇化规划,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园区,打造集原料生产、精深加工、研发推广、包装储运、市场信息、金融服务、合作联结等为一体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平台。加强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提升阿左旗有机设施农业、阿右旗双峰驼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申报创建阿左旗白绒山羊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龙头企业,最终取决于项目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进龙头企业工程建设的着力点和主要抓手,进一步做好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库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落地。对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实行鼓励政策,对引进赠予、项目资金或物资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对招商引资开展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要全面兑现盟、旗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要加强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动态管理,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组建企业集团,联合打造区域性品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业龙头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盟级以上龙头企业改造升级,对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等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农畜产品和沙生植物精深加工水平的,可申请“合作贷款”生产扶持贷款,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对扶持效益显著、带动力强的重点龙头企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采取连续3年、逐年递减贴息比例的方式给予适度贷款贴息。支持龙头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对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当年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与农户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8年以上,吸收40%的流转土地农民以产业工人身份进入企业或基地务工,一次性每亩补助50元。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当地农牧户签订有效期3年的农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收购初级农畜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农牧户1000户以上,每个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形式,支持农牧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凭证,给予贴息补助,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5万元。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对龙头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新建阿拉善地域特色农畜产品直销店、外销窗口,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每个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龙头企业建设鲜活农畜产品运储初加工冷链体系,年销售肉禽蛋奶鱼500吨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点用于冷链车辆、预冷库、冷藏库补助。对积极参加自治区、盟组织的各类农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品牌宣传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在安排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对新建大型农产品综合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和发展电子商务以及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通过组织专家考核验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建设经费补助。全力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强化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品牌推介,积极落实《阿拉善盟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阿拉善盟知名商标的农畜产品和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创建农畜产品加工、开发、贮藏、保鲜等科技研发中心,经考核验收达标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引进吸收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发挥效益的,每项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科技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点,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盟长特别奖,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农牧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农牧民参与度高的农牧业主导产业,要依托龙头企业建立政府性专项产业发展基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牧业特色产业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及时收购加工经营农畜产品。(三)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推动规模化经营一是农牧业产业化的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项目,一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牧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占地优先安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国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出让手续。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依法以土地草原使用权入股,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用水、用电标准可参照农业用水、用电标准予以优先协调解决。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农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利。二是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达标升级。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活动。对在有机农业、高端畜牧业、特色沙产业、精品林果业、休闲农牧业等生产加工销售领域,发展农牧民社员20户以上,产业规模可观、运作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经济及生态效益显著,经盟级组织评定或推荐,获得国家、自治区、盟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认定并发证的,农牧部门要统一进行网上公告,由盟、旗(区)发改、财政、国土、水务、农牧、林业、扶贫、旅游、农业开发等部门,在安排相关扶持项目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坚持依法有偿自愿,鼓励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牧民流转,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家庭农牧场,带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按照《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试行),对当年通过旗区认定发证、盟级复核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分别一次性生产补助3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盟级示范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并发证的,农牧部门要统一网上公告,推荐相关部门优先安排扶持项目资金。四、着力加强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科技支撑加强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针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瓶颈,择优确定专家服务团队,竞争确定首席专家,任期三年。专家服务团队负责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技术规划,遴选产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指导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引导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建立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围绕农畜产品加工需求,进行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关键加工技术的研究与攻关。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污染、低能耗、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优势产品。根据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数量、成效和实际蹲点服务的天数及年度考核结果,安排专家团队科技服务工作经费。对完成项目任务的,每个专家服务团队补助经费1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支持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或到基层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为农牧户提供生产技术培训、种子种苗种畜供给、病虫害防治、农机化作业、农畜产品销售等服务。对承包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完成各项示范工作任务、辐射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的农技人员,经旗(区)推荐、盟级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每人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五、着力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现检测、处置、执法联动,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与保障能力。对白绒山羊、骆驼、蜜瓜、谷子等特色产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可预警、产品质量信息可查询的追溯体系。对农畜产品纳入全盟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平台监管的龙头企业,各地要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以旗(区)为单位每年建设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对新获得无公害农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要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监管,组织开展“绿剑护农”行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台账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要求,每年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10个,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六、着力强化发展现代农牧业激励保障机制(一)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各旗区、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意义及扶持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农牧户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规模化经营,努力营造千家万户抓产业、齐心协力促增收的良好氛围。(二)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积极推进“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阿杜肉羊、有机谷子”地方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增强我盟农牧业特色产业抗风险能力。要统筹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实际承受能力,由盟财政、农牧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增保险品种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织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资格招投标,引导和保护广大农牧民参保积极性,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国家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品种。(三)抓好典型示范带动。从2016年起,围绕大力推进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发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部门落实,科技、农口、帮扶单位及驻村干部协同配合,选派科技小组驻村包户指导、蹲点帮扶,一定三年不变。科技小组要引领嘎查村产业发展思路,建立覆盖全盟基层“主导产业、主推技术、责任团队、验收办法”四位一体的发展特色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每个嘎查村至少培育10户以上的特色产业示范户,因地制宜引导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科学发展,培养一批规模化经营的科技致富“带头人”,辐射带动周围农牧户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和典型示范户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农牧部门要结合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四)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按照“目标统一、渠道不变、合理分工、管理有序”原则,积极争取落实各级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我盟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提高带动能力。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加强对优势特色产业带和产业大旗的扶持力度。要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依据项目执行程度、资金使用效果、产业发展效益来综合考评,形成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落实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确认计划、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项目实施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七、本政策规定由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 2017/07/28 17:39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引导农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为规范引导全盟农村牧区土地(指承包耕地)草原(指承包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牧区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是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优化土地草原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是破解“三农三牧”问题的关键。有利于促进土地草原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土地草原产出效率;有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转移发展和多渠道就业创业,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有利于促进农牧业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带动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对此,各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因地制宜、典型示范,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要使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牧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牧民成为土地草原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推动我盟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执行政策。严格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稳定农牧户承包权,放活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创新流转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鼓励土地草原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牧民以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土地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增加农牧民收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依规进行,以农牧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不得改变承包土地草原的农牧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牧业生态环境。要加强土地草原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调处纠纷,依法保护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既注重提升土地草原经营规模,又防止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三、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土地草原产权明晰化。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各旗(区)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牧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土地草原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同时,各苏木镇、嘎查村要结合土地草原确权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清理不规范流转行为,为促进全盟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二)促进土地草原流转行为规范化。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牧户的承包土地草原。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牧户土地草原的资格和项目审查,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草原的企业经营能力、土地草原用途、风险防范等开展监督检查。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应在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和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履行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流转双方须在流转合同中约定风险防范条款,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应督促受让方预留资金作为风险资金或参加商业保险,降低损失程度。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对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修正和补充,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定期向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草原监管和国土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鼓励承包农牧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或书面委托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流转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牧户长期流转承包土地草原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牧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草原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原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申报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备案。凡整嘎查村(组)流转土地草原的,必须经全体农牧户书面委托,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凡向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草原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须经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凡向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须经嘎查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社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流转,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各旗(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建立土地草原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各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草原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在兼顾承包方和受让方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流转土地草原的类型、区域位置、地上附着物、水资源、降水量以及土地草原流转实际行情等因素的前提下,定期发布当地土地草原流转指导性价格,为土地草原规范流转提供价格依据。四、政策引导(一)明确土地草原流转导向。阿拉善盟干旱缺水、植被稀疏、生态极其脆弱,环境承载能力十分有限。严酷的自然条件客观决定了我盟必须以“农业收缩、牧业适度”的发展理念来谋划“三农三牧”工作,科学规划布局农牧区和农牧业,促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发展,保障农牧民持续增收。各旗(区)除通过政府(管委会)批准设立及招商引资在当地注册成立,且技术资金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全盟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原一律禁止向外地企业和经济组织、外来人口及本地城镇人口进行流转。要结合我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鼓励本嘎查村内部相邻土地草原户主之间进行有偿流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实施禁牧的草原只能向养驼专业户或生态保护建设者进行有偿流转,限制骆驼饲养规模,禁止放牧牛羊,积极化解无人管护及越界放牧的矛盾。各旗(区)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要制定引导适度发展骆驼的政策,有效解决骆驼发展空间受限及长期禁牧草场退化的问题;鼓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自身条件,通过嘎查村民大会,选择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发展适宜当地的农牧业产业化,增加农牧民从集体经济中再分配收入。(二)对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给予惩处:1、出让方对过去发生的不符合本意见的土地草原流转行为不进行规范纠正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备案,私自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嘎查村民委员会申请,苏木镇政府审核,各旗(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其享受同期内与土地草原相关的政策性补贴及优惠政策,直至其改正为止。2、流转草原的受让方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的,由旗(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兑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取消流转双方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资格。3、受让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草原的农牧业用途,损害农牧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赔偿、解除合同,不允许其在全盟境内再次流转土地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盟农牧部门要统一建立全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名录及信誉等级定期网上发布制度,方便基层开展流转,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优化服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开辟快速通道;国土、农牧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土地草原用途监管,防止以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农牧业用途;财政部门要把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做好培训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嘎查村干部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熟悉流转政策、热心流转事业的基层骨干队伍,保障各项土地草原流转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及时向农牧民宣传土地草原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土地草原流转中的先进典型、先进个人和增收致富的经验,使农牧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使其逐渐转变思想观念,了解流转、愿意流转、主动流转、放心流转,并自发投身非农产业。(三)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积极发展规模化经营、符合本地区特色产业扶持发展政策的个人及企业,在配套设施、问题调处等方面要给予积极帮助。对合法经营并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的企业,允许其享受本地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争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完善农村牧区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体系,使流转土地草原的农牧户在生活方面没有后顾之忧。附件: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合同.doc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合同(样本) 甲方(出让方):地址:乙方(受让方):地址:为了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草原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草原)流转给乙方经营。二、流转土地草原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草原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流转土地(草原)用于                        。三、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本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流转土地草原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位于                              承包的土地(耕地□/草原□/林地□/荒地□/其它土地□)   共      亩流转给乙方,其中一等地    亩、二等地    亩、三等地     亩、等外地    亩(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草原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       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合计(小写)              ,(大写)                           。   流转土地草原所发生的税费由    方承担。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草原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草原。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草原经营权,帮助调解本社区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草原上,具有生产经营权。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草原流转费,对流转土地草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土地(耕地、草原、林地、荒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九、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草原经营权。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草原的;②荒芜土地(耕地、草原、林地、荒地等)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草原流转费的。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上级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转让合同,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受让方)签字:年    月     日 嘎查村民委员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作者: 2017/07/28 17:35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促进我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盟中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52万亩,牲畜1.4万头(只),全盟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西瓜、蜜瓜、葡萄共6.74万亩,有7786户农牧民参与保险,盟、旗(区)投入财政补贴资金430万元,全盟基本实现大宗农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农牧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但客观上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特色保险品种少、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运行的“防火墙”,成为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牧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盟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盟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盟农牧业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力争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生产总值)、农业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等指标有显著提高,使自然灾害对“三农三牧”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得到有力保障。四、工作任务(一)推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多元化的有序竞争机制。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又要考虑农牧民、涉农企业和各级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组织有资质的保险经营机构设计适销对路的农牧业保险产品,科学合理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盟财政、农牧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增保险品种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织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承保资格招投标,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承保公司遴选过程,由具备资质的多个主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二)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稳步扩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参保率;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和羊群等动物气象指数保险。围绕阿拉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牧业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牧户的保险需求。2016年,全盟组织开展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阿拉善双峰驼,重点对佩戴电子耳标的挤奶母驼、种公驼、骟驼保险,到2020年承保骆驼3万峰。——阿拉善白绒山羊,重点对统一检测合格,佩戴电子耳标的白绒山羊基础母羊、种公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白绒山羊20万只。——“满达·阿杜”肉羊,重点对三元杂交遗传性状稳定,佩戴电子耳标的“满达·阿杜”基础母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满达·阿杜”基础母羊5万只。——有机谷子,到2020年承保2万亩。(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规范费用支付。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苏木镇基层协保员制度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四)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在充分满足农牧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重点,提高其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开展“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五、实现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一)加强承保机构自身建设。承办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二)规范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保,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不得以旗(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牧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三)做好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四)明确财政补贴方式和比例。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和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盟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盟20%、旗(区)5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旗(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重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稳妥推进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及时通报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情况。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二)落实资金,加大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盟、旗(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支持力度,并随着农牧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管。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内财外〔2014〕2361号),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虚报承保面积和头数,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收入,取消其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作者: 2017/07/2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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