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关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就 《关于出台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奖补政策的通知》解读 为全面推进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扩大乌拉特前旗设施农业建设规模,对于乌拉特前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有关部门,考虑到构杞种植作为乌拉特前旗传统优势特色产业,为鼓励杞农加快品种更新步伐推广种植宁杞5号等品质优,产量高的新品种,进而促进乌拉特前旗构杞产业可持续发展,经2018年乌拉特前旗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旗政府出台了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财政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政奖补补贴标准(一)设施农业建设补贴。乌拉特前旗农牧民和农场职工新建的日光温室每亩(折纯)补贴3万元;新建塑料大棚集中连片建设面积达到10亩至100亩的(折纯),每亩补贴3000元,集中连片达到100亩以上的(折纯),每亩补贴4000元。(二)枸杞品种更新补贴。乌拉特前旗农牧民和农场职工淘汰原有老化枸杞品种,新栽植或更新种植宁杞5号等其他新品种,达到验收要求和规范标准的,每亩补贴300元。二、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扎实推进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2、广泛宣传动员。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积极性高的农户、种植能手和种植大户参与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工作。3、强化技术支撑。旗农牧业和林业部门要分别牵头成立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组,切实抓好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设施农业建设统筹高效,枸杞品种更新规范达标。同时,农牧业、林业、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考核验收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12396西部区域指挥中心 作者: 2018/08/17 17:17
  • 最高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    科技日报北京8月1日电(记者谢宏)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解释》全文共21个条,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贺小荣介绍,《解释》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如第1条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第2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第3条作出补充性规定,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5条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解释》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涉及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实务中,由于险种多样,情况复杂,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解释》第4条第1款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第2款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解释》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贺小荣介绍,《解释》第7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第8条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第10条对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重复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作出明确指引。同时,《解释》还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解释》还对责任保险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解释》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标准问题。第16条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第17条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解释》还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出规定。《解释》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 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 作者: 记者 谢宏 作者: 2018/08/03 11:19
  • 哈达阳镇 哈达阳镇 昨天下午和旗农牧业局一行人到哈达阳村和哈列图村对贫困户的产业扶贫(八种八养)进行初验! 作者: 2018/07/25 06:16
  • 在阿左旗如何申请公租房?走完这4步,公租房就到手 好消息!好消息!好消息!一波公租房福利来了很多小伙伴关心的问题是到底哪些人才可以申请公租房呢?只有阿左旗户口的人才可以吗?现在,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吧记者从阿左旗房管局了解到,公租房虽好,但在现实中,还有不少符合条件的人没有申请,一些低收入者仍然咬着牙承受着市场上的高额房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些人不知道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政策。为此小编罗列出5个居民最常见的问题阿左旗房管局工作人员一一给予解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房的区别?阿左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进行分档、分级管理。哪些人群可以申请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搬迁进城农牧区低保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公益性岗位职工。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1、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阿左旗城镇户籍并在巴彦浩特地区生活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2)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3)申请人无房或住房面积少于人均面积17平方米的;(4)申请人未享受过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阿左旗搬迁进城农牧区低保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居住,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无住房,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公益林等项目安置政策的农牧民;(3)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居住;(3)申请人收入在阿左旗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4)申请人在阿左旗范围内无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5)申请人依法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居住;(3)申请人收入在阿左旗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2倍以下;(4)申请人在阿左旗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申请人依法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6)需有巴彦浩特镇户籍、且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及后续使用等方面进行担保;(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及审核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内成员户口本、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状况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6)搬迁农牧区低保户的相应材料;(7)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担保书及担保人、担保单位证明;(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及搬迁农牧区低保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苏木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对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对无误后进入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旗民政部门。(3)复审。旗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无住房家庭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旗房管局。旗房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4)审核。旗房管局组织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统一审核,审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公益性岗位职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或个人报送阿左旗房管部门受理、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同承租对象,具体租金标准为:(1)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2)低保边缘户、原租赁住户退出低保家庭租金标准第一年为4.00元/月.平方米,从第二年起租金标准8.00元/月.平方米;(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8.00元/月.平方米。来源:阿拉善新报 作者: 2018/07/24 15:22
  •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加快推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农牧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25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秸秆资源和综合利用现状内蒙古土地资源丰富,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37亿亩,农牧民人均耕地面积7.4亩,有效灌溉面积4517.85万亩,每年为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是国家13个粮食主产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一)秸秆资源量内蒙古是粮食生产大区,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2015年全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35.6万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72.67万公顷,粮食总产量达到565.4亿斤。农作物秸秆理论资源量3756.65万吨,其中玉米秸秆2926.16万吨,大豆秸秆266.2万吨,小麦秸秆189.57万吨,向日葵秸秆117.18万吨,其它秸秆257.54万吨。全区农作物秸秆可收集资源量为3128.26万吨,其中,玉米秸秆2463.87万吨,占可收集资源总量的78.76%;大豆秸秆212.96万吨,占可收集资源总量的6.81%;小麦秸秆151.66万吨,占可收集资源总量的4.85%;向日葵秸秆93.74万吨,占可收集资源总量的2.99%;其它秸秆206.03万吨,占可收集资源总量的6.59%。表1 全区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统计表秸秆种类理论资源量(万吨)可收集资源量实物量(万吨)占总实物量比例(%)玉米秸秆2926.162463.8778.76大豆秸秆266.2212.966.81小麦秸秆189.57151.664.85向日葵秸秆117.1893.742.99其它秸秆257.54206.036.59合计3756.653128.26100 从种植结构和秸秆资源分布区域看,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等东四盟市秸秆产生量占全区秸秆资源总量的70%左右;从秸秆种类看,玉米、小麦、大豆、向日葵等4种主要农作物秸秆约占全区秸秆资源总量的93.41%。其中玉米秸秆所占比重最大,其秸秆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全区秸秆总产量。(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随着种植业结构的深入调整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全区农作物种植布局呈现出集中连片趋势,秸秆资源分布也从种类和数量上日趋集中,东部以玉米和大豆为主,中部以玉米为主,西部以小麦和向日葵为主,集中的资源分布态势为秸秆的综合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表2 全区秸秆主要利用途径消耗量统计表(单位:万吨)秸秆种类可收集资源量可利用资源量合计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玉米秸秆2463.872062.94576.72731.15742.159.243.68大豆秸秆212.96142.6858.2279.584.8800小麦秸秆151.6680.3845.9423.78.150.022.57向日葵秸秆93.7469.3730.4823.8915.000其它秸秆206.03155.0674.7954.224.0702.0合 计3128.262510.43786.15912.52794.259.268.25内蒙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有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等五种利用方式。2015年,全区秸秆有效利用资源量2510.43万吨,有效利用率达到80.25%,其中肥料化利用786.15万吨,占有效利用资源量的31.32%;饲料化利用912.52万吨,占有效利用资源量的36.35%;燃料化利用794.25万吨,占有效利用资源量的31.63%;基料化利用9.26万吨,占有效利用资源量的0.37%;原料化利用8.25万吨,占有效利用资源量的0.33%。同时仍有617.83万吨秸秆被废弃和焚烧,占可收集资源量的19.75%。(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秸秆作为农牧业生产中的副产品和重要资源,秸秆资源化和商业化利用前景广阔。传统的刀耕火种,使秸秆焚烧和闲置现象在粮食主产区仍普遍存在。秸秆焚烧可以消灭一部分杂草种子和细菌虫卵,燃烧后的草木灰作为有机肥可有效增加土壤肥力。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广秸秆直接还田技术、过腹还田技术、青贮微贮技术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引导和扶持秸秆制板、秸秆发电、秸秆固化颗粒燃料、秸秆生物燃气等综合利用项目,但是,秸秆利用率低、产业链短、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还远未彻底解决。1.秸秆还田条件高、难度大(1)还田秸秆不能及时腐解秸秆在25~30 ℃条件下腐熟需要20 天左右。内蒙古秋季温度低,气候干旱,冬季封冻时间长,加之秸秆产量大,还田后腐解较慢,导致当季难以腐熟完全,播种后耕层漏风、跑墒现象严重,影响作物正常生长。(2)秸秆破碎度达不到要求玉米机械收获粉碎还田要求秸秆破碎长度小于10厘米,破碎度达到 95%以上。在实际生产中为了降低油耗和成本,常因机械动力不足或人为设置不合理,秸秆破碎度一般在 80%左右,秸秆长短不一(长的秸秆达到40~50厘米),翻埋深度不够,整地时易拖堆,不能与土壤较好结合,导致墒情不足减缓秸秆分解速度,不利于腐解。(3)秸秆还田作业成本高、缺乏科学标准大型机械收获、机械粉碎秸秆还田成本偏高,要达到高质量的还田作业需进行两次粉碎,机械深翻,投入氮肥、腐熟剂等,较高的投入严重影响了大部分农牧民秸秆还田的积极性。此外秸秆还田还存在技术标准和方法不明确的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凭感觉靠经验现象比较普遍。2.秸秆资源化利用效率低、规模小秸秆能源化(生物燃气、颗粒燃料、直燃发电等)、饲料化(饲草、复合颗粒饲料)利用途径在技术、规模、经济等基础条件方面还不完全成熟,虽然在市场刺激下出现了一些综合利用雏形,但仅仅是倾向性和苗头性的,不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综合利用技术含量不高,建设规模不大,距产业化发展相去甚远。3.秸秆收集成本高、储存难一是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工作起步较晚,从事的企业大多为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强,技术研发能力不足,多采用低成本设备进行生产,致使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过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推广应用。据调查统计,加工生产1吨秸秆固体成型颗粒燃料,需耗电120~150度,仅此一项即增加生产成本100多元。二是秸秆售卖价格低,利润空间小,不具吸引力,农牧民没有积极性。调查显示,一亩地秸秆产生量约0.3吨,秸秆电厂收购价每吨260元,去掉收集、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成本后,农牧民可获利润较低。三是秸秆收集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企业要维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定的储存量,但秸秆比重轻,体积大,储存场占用土地较多,且秸秆收获后仍处于后鲜期,在打包、堆垛后极易发热、霉变,还需进行防雨、防潮、防火和防雷等设施建设,投资成本和维护费用较高,储存风险较大。4.产业链条尚未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布局零散,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整体经济效益偏低,除了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通辽市、赤峰市建设的两个秸秆发电厂规模较大外,其他的均为小规模的作坊式企业,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主要表现在:一是产业链上下游脱节。随着种植业、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传统的种养结合模式日渐分离,导致秸秆在农区过剩。其次,秸秆利用一次性投资大,周期长和获得效益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收购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而企业面对千家万户缺少定价权)导致企业不愿意涉足该领域。三是缺少相对成熟和完备的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来引导企业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在建设用地、用电、排污费收取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难以完全落实,导致生产企业积极性不高,也难以形成完整的销售体系和稳定的市场。5.秸秆消化渠道不畅(1)由于市场有限,刺激能力弱,经纪人队伍没有形成,种植户和养殖、加工企业的购销平台尚未建立。无人收集、无人加工、无人储运、无人供应的现象阻塞了秸秆的消化、利用渠道。(2)秸秆综合利用一些关键性技术和设备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科技含量较低,示范推广力度远远不够。如秸秆作为饲料消化率低,秸秆气化中的焦油问题,生物质节能炉具生产成本高,高效生物有机肥工业化生产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秸秆饲料的优化配制等问题,直接导致秸秆综合利用成本高、效益低,覆盖面不广,推广难度大。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新阶段促进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产业化主导方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构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形成多途径、多层次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1.坚持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区秸秆资源条件、生产基础、市场环境以及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因素,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基础和竞争力的产品和地区,尽快形成规模优势。2.坚持产业整体开发的原则。统筹编制地区性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制定财税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构建优势产业群体,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形成以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牧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3.坚持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切实尊重和保障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企业和农牧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4.坚持依靠科技支撑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秸秆有效利用资源量超过3000万吨,较2015年增加500万吨,形成秸秆处理年均增加100万吨的能力;秸秆有效利用率超过85%,较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肥料化利用提高1.3个百分点,饲料化利用提高1.6个百分点,燃料化利用1.4个百分点,基料化利用提高0.5个百分点,原料化利用提高0.2个百分点。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资源富集地区秸秆焚烧得到有效遏制。三、重点领域和建设内容(一)重点领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39号)精神,“十三五”期间,全区将进一步推进中东部和西部沿黄灌区玉米优势区域布局,调减东北高寒区玉米种植,发挥东北地区种植大豆的传统优势,调减中西部旱作区玉米种植,发展马铃薯及谷子、荞麦、莜麦、绿豆等杂粮杂豆,西部河套灌区大力推广玉米套种小麦。全区共确定6个重点领域,分别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及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1)秸秆肥料化利用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以实施玉米、大豆、小麦等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制定秸秆机械还田作业标准,科学合理地推行秸秆还田技术;结合秸秆粉碎深翻、堆沤还田、养畜过腹还田、生物炭还田、催腐剂快速腐熟还田等,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2)秸秆饲料化利用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结合“粮改饲”试点项目,在农区养殖集聚区和农牧交错地带,大力发展青贮玉米种植,鼓励养殖大户、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土地流转等方式进行规模化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鼓励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压块、揉搓丝饲料等快速发展。(3)秸秆能源化利用立足于各盟市秸秆资源分布,结合乡村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措施,积极推广秸秆生物燃气、秸秆固化成型颗粒燃料、秸秆沼气循环利用等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改善农村能源结构。(4)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培育壮大秸秆生产食用菌基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加快建设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生态平衡。(5)秸秆原料化利用围绕现有基础好、技术成熟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重点行业,鼓励以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产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产业化利用水平。(6)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集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 (二)建设内容1.秸秆肥料化利用在东北黑土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区域,重点组织开展秸秆肥料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肥料化利用量达到975万吨。(1)区域范围:包括呼伦贝尔市岭南地区、兴安盟大部和通辽市东北部。(2)主推技术:一是秸秆粉碎深翻直接还田技术;二是秸秆堆沤还田技术;三是秸秆养畜过腹还田技术;四是秸秆生物炭还田技术;五是秸秆催腐剂快速腐熟还田技术。(3)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玉米、小麦、水稻秸秆机械粉碎深翻还田示范基地10个;二是建设秸秆堆沤还田示范旗县1个;三是建设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示范企业20个;四是建设秸秆生物炭还田示范旗县1个;五是建设秸秆催腐剂快速腐熟还田示范旗县3个。2.秸秆饲料化利用在肉牛、奶牛、肉羊优势养殖区域,重点组织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量达到1140万吨。(1)区域范围:包括通辽市肉牛养殖重点区载,呼和浩特市奶牛养殖重点区域,巴彦淖尔市肉羊养殖重点区域。(2)主推技术:一是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和揉搓丝饲料技术;二是秸秆粉碎压块饲料技术;三是秸秆饲料深加工高值利用技术。(3)建设内容:一是建设年消耗秸秆10万吨的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和揉搓丝化示范企业20个;二是建设年消耗秸秆10万吨的秸秆粉碎压块饲料示范企业(合作社)20个;三是建设年消耗秸秆10万吨的秸秆饲料深加工高值利用示范企业5个。3.秸秆能源化利用在农牧交错典型区域,重点组织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能源化利用量达到990万吨。(1)区域范围:包括兴安盟南部、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南部、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北部。(2)主推技术:一是秸秆生物燃气技术;二是秸秆固化成型颗粒燃料技术。(3)建设内容:一是建设大型秸秆生物天然气示范工程5个;二是建设大型秸秆沼气循环利用示范工程10个;三是建设秸秆固化成型颗粒燃料集中采暖示范村100个。4.秸秆基料化利用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重点组织开展秸秆基料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基料化利用量达到25万吨。(1)区域范围:包括兴安盟、赤峰市、包头市。(2)主推技术:秸秆栽培食用菌技术。(3)建设内容:建设以秸秆为主要原料,规模化、标准化栽培食用菌示范企业10个。5.秸秆原料化利用在秸秆资源富集区域,重点组织开展秸秆原料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原料化利用量达到15万吨。(1)区域范围: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2)主推技术:秸秆人造板材生产技术。(3)建设内容:建设以秸秆为主要原料,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人造板材示范企业5个。6.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管理体系。(1)区域范围:秸秆资源丰富、基础条件较好地区。(2)主推模式:一是以规模化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的秸秆收储运模式;二是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为纽带的秸秆收储运模式。(3)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秸秆收储中心20处,依托龙头企业,探索“一点对多源”的多级秸秆收储运体系。二是建设秸秆收购站点100处,依托乡镇村,探索“多点对多源”的收储运模式。(三)实施进度    “十三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进度见表3。表3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进度表建设内容合计20162017201820192020肥料化 秸秆机械粉碎深翻还田示范基地1022222秸秆堆沤还田示范旗县11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示范企业2044444秸秆生物炭还田示范旗县11秸秆腐熟还田示范旗县3111饲料化秸秆青贮、揉搓丝化示范企业2044444秸秆粉碎压块饲料示范企业2044444秸秆饲料深加工高值利用示范企业511111燃料化大型秸秆生物天燃气示范工程511111大型秸秆沼气循环利用示范工程1022222秸秆成型颗粒燃料集中采暖示范村1002020202020基料化秸秆栽培食用菌示范企业1022222原料化生产人造板材示范企业511111收储运体系秸秆收储中心2044444秸秆收购站点1002020202020合计3306666666666 四、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一)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投资估算“十三五”期间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330项,计划总投资10亿元,每年投资2亿元(详见表4)。表4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投资估算表(万元)建设内容数量单位投资估算肥料化 秸秆机械粉碎深翻还田示范基地10个10000秸秆堆沤还田示范旗县1个1500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示范企业20个10000秸秆生物炭还田示范旗县1个1500秸秆腐熟还田示范旗县3个4500饲料化秸秆青贮、揉搓丝化示范企业20个9000秸秆粉碎压块饲料示范企业20个9000秸秆饲料深加工高值利用示范企业5个5000燃料化大型秸秆生物天燃气示范工程5座20000大型秸秆沼气循环利用示范工程10座7000秸秆成型颗粒燃料集中采暖示范村100个7000基料化秸秆栽培食用菌示范企业10个2000原料化生产人造板材示范企业5个2500收储运体系秸秆收储中心20处3000秸秆收购站点100处8000合计3301000002.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0亿元,采取中央补助、自治区配套、项目整合、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措,其中申请中央补助2亿元,自治区配套2亿元,相关项目整合3亿元,企业自筹3亿元。(二)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预计年增收13.7亿元。其中:一是秸秆肥料化利用,“十三五”期间秸秆还田量增加150万吨,可使500万亩粮食增产20万吨以上,累计增加收益3.2亿元。二是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每吨秸秆平均增加收益300元。“十三五”期间转化利用秸秆350万吨,累计增加收益10.5亿元。2.生态效益通过项目实施,可有效遏制秸秆资源的焚烧和废弃,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给乡村居民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秸秆还田可有效缓解化肥施用过多带来的土壤结构板结、肥力下降问题,避免秸秆弃置引起的水体环境污染,维护农牧业生态系统平衡,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每年可替代标煤250万吨以上,减排二氧化碳650万吨。3.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带动涉农运输业、机械加工、农村能源等相关行业持续进步,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每年可节约饲料粮100万吨,增加农牧民就业岗位20000个。五、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秸秆禁烧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狠抓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落实,努力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2.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统筹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全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农牧业部门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科技部门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攻关研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支持力度;环保部门要抓好禁烧巡查,严格执法。(二)政策保障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利用秸秆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继续支持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燃料化利用等既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创新力度,鼓励对秸秆资源进行规模化、深层次利用,突出对秸秆工业化利用项目、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以及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的扶持和引导,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带动效应。土地管理部门要在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秸秆收储场用地、秸秆气化站、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基础设施、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以农作物秸秆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所得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中抵免。对秸秆板材加工、秸秆新型建材等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加快研究对运输农作物秸秆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政策。3.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农作物秸秆利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和秸秆饲料深加工,促进肉牛、奶牛、肉羊养殖规模化发展。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突出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秸秆利用量较多的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支持。积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争取国外政府、组织的优惠贷款。(三)技术保障1.加强技术研发。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机械设备的研制工作,提高设备科技含量和加工制造能力。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和技术研究,纳入重大科技专项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全区独立或联合设立研发机构,建设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试点基地和成果推广转化基地。2.加快技术推广。组织开展示范、试点工程,加速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依托农牧业科技专家、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科技培训学校等农牧区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咨询、指导、培训和推广服务。加大宣传力度,重视信息传播和知识普及,使秸秆综合利用真正成为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四)社会保障1.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强化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让秸秆综合利用变成农牧民的自觉行动。2.强化社会监督。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秸秆禁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建立督查体系。把城市周边以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道沿线划为秸秆禁烧重点区域,层层落实,群防群治。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公众的意愿,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检举焚烧的违法行为。3.壮大人才队伍。建立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单位、重点企业秸秆综合利用专家库,为全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广大农技人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服务的动力和能力。整合政府、协会、重点企业的农牧业培训资源,培养适宜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所需的实用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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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旗 莫旗 2018.06.15在旗政府一号楼七号会议室召开全旗农口调度会! 作者: 2018/06/16 05:14
  • 关于加强国家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的通告  为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药使用安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相关公告、《巴彦淖尔市农药“控药减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国家农业部规定的限用农药实施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分类准入根据《全力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精神,巴彦淖尔市对限制使用的21种农药实行分类准入。1.全面禁止含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杀扑磷、溴甲烷、三氯杀螨醇共13种有效成分农药各剂型的销售和使用。2.允许甲拌磷颗粒剂的销售,禁止甲拌磷其它剂型的销售。禁止甲拌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用于卫生害虫和水生植物病虫害的防治。3.允许氧乐果各种剂型的销售;禁止氧乐果在农业上的使用,禁止用于卫生害虫和水生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允许林业(不包括果树类)使用。4.允许氯化苦、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丁酰肼的销售。允许氯化苦用于土壤熏蒸,禁止在其它方面使用;允许氟虫腈用于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和卫生用,禁止在其他方面使用;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二、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进货备案进入巴彦淖尔市境内销售、使用的限制使用农药,进货时必须到县级农药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号、农药标签样张及说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农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的电子版本。三、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部门核发。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按照2017年8月31号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执行。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只允许零售。定点经营单位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应向购买者详细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合理用量、限制使用的作物、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严禁向从事生产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药作物的农户、企业或单位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四、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实名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户必须配置电脑、扫码枪、视频实时监控等设备及购销台账软件,实行实名制购买。凡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个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须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有效证明,并对农药用途做出说明,由定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并建立销货台账,否则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出售。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2018年4月                                        来源: 巴彦淖尔市植保植检站作者: 苏元红 作者: 2018/06/12 10:05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质量安全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食药监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是指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运行机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保证食品可追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第四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依法制定优惠政策,细化激励奖励措施,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  第五条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开发、平台搭建,以及信息化建设试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金补助。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建设、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  (二)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负责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网址注册,明确网站具体服务项目,开展电子公告业务,并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网站服务及电子公告业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市及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产品自检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化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  市及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食品、重点企业,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化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发改、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负责将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与对应上级机关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进行对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管理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项目建设及补贴资金。第二章  追溯平台功能及架构  第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包括信息数据中心,承担数据存储、数据处理等功能,存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信息、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基础信息。  第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包括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及信息交流系统(包括投诉举报受理功能);面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查询系统(还包含追溯信息审计、监管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普及、业务指导等功能)。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应当突出实用性,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便于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和消费者依权限查询。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者通过在外包装加贴、加印条码、二维码、自编码、追溯卡等为手段,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监管部门通过专用通道,查询食品链中参与方及责任人。消费者通过输入追溯码查询食品在原料收购、产品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通过追溯码、企业名称、地点、时间等信息查询供应商信息、原辅料生产档案、检验检疫档案、销售记录及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相关技术规范遵循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预包装食品追溯通用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总体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信息的保密、完整、实用性。应当从技术上确保信息不被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  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自主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系统相对接。第三章  追溯平台接入  第十九条 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逐步推广应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  第二十条  优先选取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或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以及通过GMP、ISO9000、22000认证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优先选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试点。优先选取高风险品种中代表性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第二十一条  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加入追溯信息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数据采集设备、手机客户端或Web客户端注册用户信息,开通账户,上传企业和产品认证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成为系统用户。  第二十二条  进入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具有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必备的环境条件和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  追溯信息应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应用主体,应当将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与内部的产品物流、食品安全和品控管理结合起来,将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实现产品质量数据的互联与共享。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记录的信息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信息记录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  第二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信息记录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主动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  第二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保管人员职责,妥善保存信息,要有备份系统,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修改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二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制度规范,制度规范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施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要保证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入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产地准出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标识标志。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及原辅料,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录入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凡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将食品信息及流向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三十三条 食品批发商应当使用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落实进货验收制度,负责向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录入供货方提供的“五证”(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三十四条 商场超市全面应用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负责网上核实相关信息和现场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电子进货台账,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经营管理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必须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  第三十六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将食品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所属相关经营单位凭总部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建立进货台账,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三十七条 散装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品种采取“自编码”方式,依托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散装食品必须落实标牌公示制,真实标明食品名称、自编码、食品添加剂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  第三十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平台应用过程中,技术服务商、监管部门、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信息安全要求,按照规定使用权限,充分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商业秘密。安全保密应遵循GB/T22238-2008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追溯平台推广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外发布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信息等方式,推广和宣传平台,提高平台知名度。允许纳入平台的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平台发布广告和开展宣传活动。广告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食品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四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设置食品消费查询终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网站应开辟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振消费信心。鼓励消费者购买可追溯食品,增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积极性,主动索证索票和查询食品溯源信息,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倒逼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和解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预警管理、远程监督、指挥联动、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指导、监督追溯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有效衔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检。监督抽检工作遵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产品召回、投诉举报等信息。可以按行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发布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按要求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企业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适当调低企业信用等级,从严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力度。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农牧业、海关等部门,促进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已经做出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隐匿、毁灭或者录入不真实信息的。  第五十二条  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调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网上巡查频次和监督抽检频次。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二)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两次以上不按要求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第五十三条  纳入信息化追溯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监管部门清理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不再列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推荐企业目录。政府不再进行补贴,前期投入用于接入平台的设备一并收回。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他优惠政策。  (一)故意不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义务,经劝导仍拒不改正的;  (二)有严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信用等级降为良好以下的;  (三)故意伪造、隐匿、毁灭或者录入不真实信息,被监管部门发现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犯罪等原因被吊销许可证照或取消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三品一标认证的;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六)其他影响巴彦淖尔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信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纳入信息化追溯平台的企业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运用联合惩戒手段,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 2018/06/01 10:42
  • 致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全区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大家好!  今年是实施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关键年,也是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开局之年。在春播开始之际,我们提醒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遵守《农药管理条例》,树立安全意识,担负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农药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降低“三废”排放。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严格执行委托加工与分装制度、原材料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以及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农药包装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贴有标签,不得擅自改变经农业部核准的标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符合农业部规定的二维码,做到生产全程可查、质量可控。  农药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者必须在2018年8月1日之前,依法向农牧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也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使用农药已实行定点经营,经营者须依法申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且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台帐制度和销售台帐制度,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对症推荐,必要时应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同时要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随意混配农药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农药使用者应当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或互联网上购买农药,但限制使用农药不得从互联网上购买。购买农药时按照作物和防治对象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农药标签中标注安全间隔期的,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适时停止用药。要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安全,利国利民!  咨询电话:0471-628527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3月(来源:阿拉善盟农牧业信息网) 作者: 2018/03/2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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