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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林草局,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适时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支持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九)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十)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一)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十三)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四)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十七)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实施以奖代补予以支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2019/11/04 17:29
  •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扶持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还面临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户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   坚持规模适度。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引导和支持。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立足实际,确定发展重点,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思路,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示范典型,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二、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   (四)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五)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牵头)   (六)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动态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三、强化示范创建引领   (七)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八)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县推进,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九)强化典型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范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农业农村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总结各地经验,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一)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十二)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推广使用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业农村部牵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四)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农业农村部牵头,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十五)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自然资源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七)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九)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分别负责)   (二十)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分别负责)   五、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牵头)   (二十二)强化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场财政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好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密切跟踪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宣传好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农业农村部牵头)   (二十四)推进家庭农场立法。加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立法研究,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法规,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制度化和法制化。(农业农村部牵头,司法部等参与)  作者: 2019/09/30 09:49
  • ​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胡春华强调:着力提升销区生猪稳产保供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9月2日在四川省实地督导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他指出,销区是生猪稳产保供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抓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迅速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切实提高猪肉自给水平和市场供应能力。 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5月1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切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胡春华指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以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为核心,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充分调动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切实解决养殖户不敢养、不想养和养不起等问题。要全面做好猪肉市场调控准备,积极推进产销对接,抓紧充实冻猪肉储备,积极发展禽肉等替代品生产,着力防范市场供应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   胡春华强调,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建立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压实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防问题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坚持不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抓紧推进分区防控,加快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全面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长效防控机制。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 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第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第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第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第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第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第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江苏省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出扶持政策意见:一是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突出扶持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设施等,保护生猪生产基础,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省级财政已于7月底下达2.61亿元补助资金。二是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从1000元/头、600/头提高到1200元/头和800元/头,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三是加大信贷担保支持,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并减免一定时期的担保费用。 四川省出台九条措施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   8月26日,四川省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从稳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给出一揽子解决举措。   九条措施包括: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等。   在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上,各市(州)要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外,成都市、攀枝花市自给率应达到70%,其他市(州)达到100%以上。   据一同印发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全省生猪生产确定了全年4008万头的基本保障任务,除阿坝、甘孜外,全省其他19个市(州)有17个市(州)保障任务都在100万头以上,其中,南充、达州年出栏300万头以上,成都市年出栏基本保障任务为556万头。   用地保障方面,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等。   推进标准化养殖方面,将积极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今年将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年出栏200万头以上,集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等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作为省级重大项目。 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5月1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切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胡春华指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以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为核心,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充分调动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切实解决养殖户不敢养、不想养和养不起等问题。要全面做好猪肉市场调控准备,积极推进产销对接,抓紧充实冻猪肉储备,积极发展禽肉等替代品生产,着力防范市场供应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   胡春华强调,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建立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压实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防问题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坚持不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抓紧推进分区防控,加快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全面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长效防控机制。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 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第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第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第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第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第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第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江苏省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出扶持政策意见:一是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突出扶持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设施等,保护生猪生产基础,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省级财政已于7月底下达2.61亿元补助资金。二是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从1000元/头、600/头提高到1200元/头和800元/头,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三是加大信贷担保支持,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并减免一定时期的担保费用。 四川省出台九条措施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   8月26日,四川省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从稳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给出一揽子解决举措。   九条措施包括: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等。   在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上,各市(州)要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外,成都市、攀枝花市自给率应达到70%,其他市(州)达到100%以上。   据一同印发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全省生猪生产确定了全年4008万头的基本保障任务,除阿坝、甘孜外,全省其他19个市(州)有17个市(州)保障任务都在100万头以上,其中,南充、达州年出栏300万头以上,成都市年出栏基本保障任务为556万头。   用地保障方面,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等。   推进标准化养殖方面,将积极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今年将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年出栏200万头以上,集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等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作为省级重大项目。 作者: 2019/09/08 07: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 2019/09/02 09:48
  • 养殖补贴 养鹅的政策补贴 作者: 2019/07/29 10:13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扶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研究、绿色新品种选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储备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南繁科研育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繁科研育种管理工作。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也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本辖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第十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登记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六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十八条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  第十九条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栽培技术和风险提示。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为全区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包括购种人、品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内容的销售台账,保存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  第二十七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分级、包装的除外。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以及马铃薯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  销售转基因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第四章  服务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无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鼓励种子企业开展新品种选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科技成果;对品种选育、品种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农户购置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通过政策性保险等措施支持种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研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2019/07/11 16:57
  • 生态环境部:被督察省(市)和企业不得为应付环保督察搞“一刀切” 生态环境部:被督察省(市)和企业不得为应付环保督察搞“一刀切”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省(市),以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切实做好督察各项工作,7月8日,生态环境部专门致函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要求坚决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有关督察接待和保障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文件明确,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不得为应付督察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于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对于采取“一刀切”方式消极应对督察的,督察组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作者: 2019/07/10 14:51
  • 三农工作的硬任务 三农工作的硬任务 请看图 作者: 2019/07/08 20:38
  • 中央一号文件再发惠农礼包 中央一号文件再发惠农礼包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作者: 2019/07/08 15:42
  • 从全国《兽医工作要点》分析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战顺利推进,关系新时代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因此,在党的多次全会,以及每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1号文件等重要文件中,均对全国兽医工作做出统一部署,明确提出全国兽医系统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主线和目标任务,为全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后文合称“规划”)贯彻落实和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近五年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布病、包虫病、狂犬病、结核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九大”以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国情变化,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新形势,对全国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五年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布病、包虫病、狂犬病、结核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九大”以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国情变化,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新形势,对全国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兽医工作指导思想全国兽医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乡村振新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聚焦实施乡村振新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瞄准“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努力提高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水平,为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再立新功。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兽医体系能力建设新时期兽医队伍建设,要以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立足长远、放眼国际,科学合理布局,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适应性强的防疫铁军。随着兽医卫生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法治化进程日趋完善,基层工作信息化、规范化要求不断提升,对兽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习应用科学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尤其要稳固基层防疫队伍,不断充实防疫一线人才力量,打牢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人才基础。为了更好的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区域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就必须要坚持动物疫病防治“24字”工作方针。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常规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国内多部门联合,共享疫情传播风险信息,注重流调监测网络数据的充分利用,为动物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评估。从现阶段我国防控非洲猪瘟取得的成果来看,我国兽医体系不仅有信心、有决心、有策略做好国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更有能力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为全球动物卫生事业贡献中国力量。为了更好的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区域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就必须要坚持动物疫病防治“24字”工作方针。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常规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国内多部门联合,共享疫情传播风险信息,注重流调监测网络数据的充分利用,为动物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评估。从现阶段我国防控非洲猪瘟取得的成果来看,我国兽医体系不仅有信心、有决心、有策略做好国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更有能力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为全球动物卫生事业贡献中国力量。强化生物安全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规划”中指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处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的关键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突破的瓶颈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处在攻坚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仍面临较多科研难题;分病种、分区域防控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等。要破解上述难题,不仅需要全国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切实履职尽责,更需要相关学科科研工作者、养殖生产企业人员、广大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只有将生物安全意识融入家庭消费观念、畜牧养殖模式、屠宰加工链条、科学技术研究、疫病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切实提升动物疫病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打牢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规划”中指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处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的关键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突破的瓶颈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处在攻坚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仍面临较多科研难题;分病种、分区域防控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等。要破解上述难题,不仅需要全国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切实履职尽责,更需要相关学科科研工作者、养殖生产企业人员、广大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只有将生物安全意识融入家庭消费观念、畜牧养殖模式、屠宰加工链条、科学技术研究、疫病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切实提升动物疫病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打牢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                             作者: 2019/06/2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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