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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疏堵结合,整治乱占耕地问题 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但是,近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该如何解决?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该如何保障?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长、类型多  “下发这两个通知,就是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说,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自然资源系统也通过清理闲置用地、严格精准执法督察等措施来加强管理,保护耕地。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  记者了解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既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当前最突出的典型违法情形,《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八不准”为何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放在首位?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通知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目的就是要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没有列入“八不准”的行为是不是就是允许的?崔瑛表示,“并非如此,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对“八不准”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的现象中,有些虽然不合法但合情合理。”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说,《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立足于“疏”,既给农民建房合理的出路,又严格加强耕地保护。  从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看,通知提出计划指标单列及审批下放。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从加强耕地保护看,通知提出规划管控以及统一耕地占补平衡。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记者 朱隽) 作者: 2020/08/18 10:20
  • 2020年强农惠农新政来了,36项具体措施瞄准发展痛点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王延斌 视觉中国供图科技日报记者 王延斌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6大类36项具体政策,条条瞄准了当下农业农村的发展痛点,特别是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救灾、乡村建设六大领域将得到重点扶持。专家认为,经历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出台强农惠农新政,是国家对“三农”支持政策的一次系统梳理和精准细化,含金量很高,可操作性很强,体现了政策向基层下沉、让百姓受益的导向。强化可操作性,明确量化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压舱石’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这种重中之重的位置不能动摇,而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祥峰向科技日报记者表示,今年强农惠农新政重点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农村短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一直以来,生猪稳产保供备受社会关注。该政策中,有关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政策的重点是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突出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记者注意到,政策明确对生猪调出大县实施奖励,明确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支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生猪大县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近期,有关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抵押贷款试点和环评等政策措施,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对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很有力,规模养殖场的积极性很高。”江西省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表示,在政策带动下,该县完善现代生猪良繁体系、优化生猪产业布局。今年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两项指标不断向好,全县已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6家,可新增年产能12.3万头。“新政提升了政策落地的可操作性,多处明确了量化指标。”此举给王祥峰留下了深刻印象。比如,政策提出的部分量化指标:2020年首批启动支持建设50个产业集群,继续创建3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259个镇(乡)开展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确定20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县(市、区、旗)名单,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等。不仅要量化指标,更要质的飞跃。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司长曾衍德在解读此政策时表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关键环节,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升级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型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财政支持既要见物,又要见人“乡村振兴关键在人”,眼下,这已成为共识。人才是乡村振兴的第一资源,但当前,缺人才、空心化、老龄化已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瓶颈。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坦陈,城乡发展差距导致人才虹吸效应,乡村振兴存在“缺人才”现象。按照规划,到2020年底,高素质农民数量要达到2000万人。这也意味着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农村的机会吸引人、农村的环境留住人,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结构,以人才发展引领农村全面进步。对症下药,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特别强调了培育高素质农民,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专业种养加能手等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王祥峰认为,“针对难题,解决难题”体现出该政策的精准一面。比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式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聚焦服务小农户,服务环节聚焦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政策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等。同时,针对农业生产亟须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新政也明确表示对先进适用技术提供落地支持。例如为促进旱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今年新增了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支持政策,示范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垄作(膜)沟灌、测墒节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另外,还强调集成组装耕种管收全过程绿色高质高效新技术等关键技术问题。“要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司长李伟国表示,目前全国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清洁行动,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60%,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84%以上的行政村,但“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新政明确,中央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聚焦瓶颈制约,向产业集群发展转型相对以往,新政传递出哪些新信息?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相对于去年的强农惠农政策,今年的新政增加了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具体支持措施,体现了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理念。”王祥峰注意到,去年政策仅在第4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政策中提到“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但具体建多少、怎么建并未阐述。本次新政把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作为第3条单独提出来,从操作层面作出了具体部署,聚焦瓶颈制约和新业态培育出台政策措施,引导区域农业从同质化企业集中向产业集群发展转型升级。这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给各地乡村产业振兴指明了一条道路。作为来自科研院所的专家,王祥峰也关注到此次新政给农业科研院所带来的机会。今年36条新政中,多条政策落地都需要科技提供支撑。比如,“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业生产救灾”等,做好这些工作的根本依托在科技创新,需要科研院所从源头上寻求高科技含量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作为支撑。新政提出了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来自农科战线的专家将和农民兄弟们一道去想办法,解决问题。“我们农业科研单位的主责主业就是搞科研,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科技供给。搞什么科研?当然是搞生产急需的、农民关切的、党和政府关心的科学问题,研发‘接地气’的成果。”王祥峰强调,“从生产中来,再到生产中去,始终是我们搞农业科研坚持的理念。” 作者: 2020/07/23 10:46
  •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有哪些?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落实医保扶贫攻坚硬任务、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二是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三是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四是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四、医保支付管理有哪些工作要求?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管理。三是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五、如何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首要任务。《通知》强调2020年要继续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二是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推进规范执法。三是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此外,《通知》还对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筹、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提出了工作要求。  六、经办管理服务如何加强?  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是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知》对经办服务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二是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经办体系,建立统一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四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和测试应用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引导预期,确保任务落实。相关链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来源:医保局网站    编辑:田惠荣 作者: 2020/07/03 11:09
  • 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养殖健康稳定 今天和大家一起聊一聊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在畜禽养殖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我们该怎样做好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控工作。 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包含的内容很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综合知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要分为四个层面,一是国家安全层面(2010年开始,国内专家学者就呼吁将生物安全提升到国家层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安全已经正式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二是卫生健康层面(生物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公共卫生事业稳定发展的先决条件)、三是行业发展层面(疫病是畜牧养殖业最大的敌人,生物安全是畜牧养殖业最强的保护神,所以良好的生物安全环境是行业行远发展的必要保障)、四是个人健康层面(70%以上的动物疫病是人兽共患病,广大农牧民朋友们每天与饲养动物接触,处于高度暴露状态,是人兽共患病的高危群体,做好生物安全防控,保证饲养群体洁净程度,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最有效措施)。 今天我们聊的生物安全,主要是从行业发展层面,立足于畜禽养殖环节,讨论应该怎样做好生物安全防控工作。通俗的讲,养殖环节生物安全就是通过人为干预,让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处于可控状态,使其不会对人和动物造成感染威胁。 二、生物安全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物安全是健康养殖环节采取的疫病综合防控的管理措施,是保护和提高畜禽群体健康生长,预防致病因素进入养殖环节发生水平传播,从而采取的科学有效的人为干预举措。做好生物安全防控工作,不仅有利于养殖环节健康稳定发展,更是保障广大农牧民自身健康的必然需求,是公共卫生事业和决胜决战全面小康的重要指标。没有良好的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就不可能获取长期高效的养殖收益,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也就没有可靠的保障。 三、广大养殖户的认识现状 经历了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2018年以来的非洲猪瘟疫情,国内规模化养殖场对于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因为一旦发生疫情,往往就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何有效防御动物疫病的发生及传播,降低疾病风险,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国内多数规模化养殖场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部分散养户、养殖小区和合作社的农牧民朋友们生物安全意识淡薄,认为生物安全的话题离我们很遥远,所以仍然采用粗放的饲养管理方式,不重视养殖环节污染源的防控。其盈利方式实际是一种赌博式的心态,因为无法预估在哪个养殖周期就可能发生疫情,使多年的心血付之流水。由于不注重生物安全的养殖模式,发生疫情的风险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会随着养殖周期不断积累,指不定在哪个养殖周期就会暴发出来。 以非洲猪瘟疫情为例,2018年8月份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无论规模场还是散养户,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打击。随着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的出台和防控措施的落实,生猪养殖在不断恢复。这个阶段,发生了较多以散养户为主的跨省违规调运疫情。这里面充分暴露出,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临时决定养猪,于是随便搭建一个棚圈或者改造一栋厂房,从不明渠道买回一批仔猪,就以为能赚钱,根本没有充分考虑生物安全因素,这就是生物安全意识缺乏的表现。 四、养殖环节缺乏生物安全意识的具体体现 1、管理混乱:缺乏生物安全意识,往往就是随心所欲安排养殖场日常工作,缺乏系统科学的指导思想,一天一个模式、一天一个标准,体现在日常管理中就是慌乱无章。 2、生物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为了应付兽医部门的日常监管,一些养殖场制定了生物安全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或者检查的时候做一做,不检查就形同虚设。 3、养殖单元抗疫病风险能力差:当周边疫情形势严峻时,基本逃脱不了染疫发病的命运。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只能听天由命、素手无策。 这里再说说非洲猪瘟疫情,据调查,在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仍然还有养殖户不注重生物安全,主要体现在养殖圈舍没有物理隔离,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进出,环境脏乱没有消毒措施,随意调运补栏仔猪等,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 五、怎样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宣传。各级疫控部门要充分利用春秋防疫、采样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等工作机会,加强《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朋友清晰认识到谁养殖,谁就必须肩负防疫主体责任,就是要确保自己养殖的动物群体不会发生疫病、不会对其它动物和饲养管理人员造成染疫威胁,否则是要追求法律责任的。 2、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采用挂图、微信平台、宣传资料等多渠道,通报由于缺乏生物安全防范意识而引发的动物疫情事件,用血的教训引起广大养殖朋友们的高度关注。非洲猪瘟疫情就是典型的案例。 六、如何做好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控工作 1、科学选址:远离居民区、远离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场等、与主要交通干道保持至少1-3公里的距离、确保充足的水源供应、不在常年下风向、不在易积水的低洼地势。 2、合理布局:厂区外围必须建立围墙,防止野生动物、流浪犬猫、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内要严格区分办公区、生活区和生1、产区,在厂区门口必须设定消毒点对人员和进出车辆消毒,在下风口建立粪污处理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 2、严格管理:外来人员、物资和车辆管理、饲养人员和工具管理、定期消毒管理、免疫档案管理、日常饲养管理。 3、谨慎调运:按照检疫规范引种调运、整群出栏、空圈消毒。 作者: 2020/06/03 16:08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作者: 2020/06/03 14:13
  • 首次超越国际食品法典,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增至7107项 日前,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与2016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50个、残留限量2967项,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数量,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迈上新台阶。据介绍,2019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主要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全部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有农药登记、无限量标准”问题,同时以评估数据为依据,科学严谨设定残留限量。二是突出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规定了27种禁用农药585项限量、16种限用农药311项限量。三是特色小宗作物限量标准显著增加。其中,新增人参、杨梅、冬枣等119种特色小宗作物上804项限量,总数达到1602项,是2016版的2倍多。四是动物源性食品残留限量有了突破性增长。规定了109种农药在肉、蛋、奶等27种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的703项最大残留限量,是2016版的14倍,从以植物源性食品为主积极向动物源性食品扩展,进一步拓宽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五是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农药品种数量显著增长。针对进口农产品中可能含有我国尚未登记农药的情况,通过评估转化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了7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1109项残留限量。据悉,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试验及监测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等,经过科学风险评估后制定的。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专家、相关职能部门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的评议,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对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非法使用农药意义重大。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加大工作力度,标准数量快速增长,标准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与我国农业生产和农药监管相适应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据介绍,农业农村部将确保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 2020/05/27 15:22
  •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作者:惠农新政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建设,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近年来发生的品种权纠纷案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所涉问题典型性、涉案作物种类的分布、案件类型等因素,经组织专家多次评审,最终确定十大典型案例并予发布。 一、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金海5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第92号,是甘肃省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品种权侵权鉴定结论的解释与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经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差异位点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举证责任应由被诉侵权方富凯公司承担。富凯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终审判决认定富凯公司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判决富凯公司酌定赔偿金海种业50万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由于DNA指纹检测的位点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的性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如DNA指纹检测表明品种间差异位点为1的,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此时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二、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诉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玉米“先玉335”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获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例,涉及法院证据保全程序与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的补偿问题。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责令新特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敦煌先锋公司500万元,支付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万元。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先玉335”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的授权新品种,本案判决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所有授权品种的保护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不是法院证据保全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地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强调适用法定赔偿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另行计算。三、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玉米“郑5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是关于我国玉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请求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万元。“郑单958”是我国目前种植面积最大的玉米品种,其与亲本“郑58”的品种权分属不同主体,分别几经转让,期间还交织着复杂的品种权许可使用关系,案件的审理备受种业的关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判定品种权侵权行为成立,但审理法院考虑到德农公司已经支付“郑单958”品种权许可费2000万元,并为生产“郑单958”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因培育“郑单958”必须使用亲本“郑58”,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亲本“郑58”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以赔偿费弥补其损失;强调生产销售杂交植物新品种时,必须获得杂交品种及其亲本品种权的使用许可,否则容易产生品种权侵权纠纷;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充分考虑涉案杂交种的市场收购均价、市场销售均价、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行业协会关于成果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等因素,在确认被控侵权人所获利润远超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数额的前提下,全面支持该项赔偿请求。四、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侵害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86号,是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涉及杂交品种父本和母本品种权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因无法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互诉品种权侵权,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等问题。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互不侵权,但考虑到徐农公司推广“9优418”品种中付出了更多努力,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判令天隆公司补偿徐农公司50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合作选育杂交品种的,如果没有就后续权利及亲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应视为合作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亲本生产杂交品种(仅限于生产和销售合作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但应根据父本与母本在配组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分配涉案杂交品种销售所产生的利润。 五、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吉祥1号”品种权纠纷案本案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敦煌种业公司诉讼请求。敦煌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著录事项变更登记虽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涉及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明确品种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公示的,品种权转让行为不生效。品种权许可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违反约定销售形式的行为,但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宜通过违约之诉解决。六、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诉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文玲侵害大豆“中黄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是关于大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圣丰公司赔偿太和公司8万元,温文玲赔偿2万元,圣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圣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表明遵守种子标签制度,如实进行标签是种子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定义务。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如被控侵权方拒绝对涉案种子进行鉴定,法院将根据种子标签内容,结合相关证据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此外,品种权许可合同应对品种权许可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双方理解不一致的,法院将结合种子繁育行业特点与实践惯例进行解释,其他任何与常理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均不予采信。这也提醒从事种子繁育行业的相关企业,应在授权许可时作出更加清楚确定的表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七、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田学军侵害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是涉及如何判定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典型案例。经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田学军赔偿安徽隆平公司15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界定了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范围。本案被告虽具有农民身份,但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程序中确定的被控侵权品种的种植亩数,以及考虑玉米制种比一般种植成本高、产量低的特点,认定被告提出“种植玉米是为了喂养牛羊,属于自繁自用”的侵权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构成品种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厘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范围具有指导价值。八、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大白菜“华耐B1102”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为涉及蔬菜类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丰桥国际和丽勤公司连带赔偿华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尽管被告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起品种权无效程序,但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以避免诉讼期限过长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此外,原被告双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为品种权侵权的认定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各类证据,既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九、姚远请求宣告玉米新品种“龙聚1号”品种权无效案本案是品种权因授权品种不具有特异性而被宣告无效的典型案例。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确认玉米新品种“龙聚1号”与在先申请并获授权的“原单68”为同一品种,不具备特异性,应宣告该品种权无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确定相关品种是否为同一品种时,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采用DNA指纹鉴定和DUS测试鉴定同时运用的方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十、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侵害小麦“西农97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是关于小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如何确认鉴定程序与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品种权侵权成立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天丞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天丞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权利人应采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程序,并使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无法有效证明侵权行为成立。这一点,无论是对权利人主张权利,还是对被控侵权人提出有效抗辩,避免被错误地追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启示。  作者: 2020/05/20 09:30
  •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作者:惠农新政为促进我国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稳定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7月30日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通知明确,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补贴比例执行补贴管理办法关于种植业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指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通知要求,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于普通的大田作物种植,制种对自然条件、生产技术等要求较高,面临风险较大。开展制种保险,可以在农户遭受损失时,精准地将保险赔款支付到受灾农户手中,有的放矢、准确公平解决再生产资金需求,避免传统财政补贴可能存在的“吃大锅饭、撒胡椒面”等问题,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制种风险分散机制。据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制种保险投保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参保率仍然较低、赔付率较高,在防范种业生产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出台制种保险的支持政策,将推动建立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据悉,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为保持政策统一,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作者:王春明 作者: 2020/05/19 09:02
  • 2020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1.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有哪些?答: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由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产品,仅限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2.哪些农机具进入了我区补贴范围? 答:中央财政补贴投档产品范围包括12个大类26个小类60个品目。农机新产品范围包括2个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自治区财政单补产品范围包括1个大类3个小类10个品目。补贴范围及补贴产品信息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官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查询。3.农机购置补贴的补贴标准是什么?答: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机具补贴额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官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查询。4.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数量是多少?答:2020年,适当放宽《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18〕115号)中 “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和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微耕机数量不超过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挤奶机数量不超过1台。”规定。在具体执行中,涉及一户当年多台套补贴购置上述机具的,由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但要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防止自销自补、非生产自用或转卖套补等行为发生。5.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是怎样的?6.跨年度补贴按哪种标准执行?答:在补贴辅助系统切换到2020年之前,已受理且已录入补贴辅助系统(含手机APP已录入)的产品,继续按2019年度补贴标准执行,新购机和未在规定期间录入的产品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7.购机者如何查询补贴资金及余额?答: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首页每日自动公布一次旗县(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余信息,供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作参照。 备注:1.政策查询网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官网(http://nmt.nmg.gov.cn)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2.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2018.nmnjbt2015.com/) 3. 手机APP:农机购置补贴内容来源:内蒙古农牧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 2020/05/07 15:38
  • 后旗政策性农业保险解读 https://www.meipian3.cn/2tyg995g?first_share_to=singlemessage&first_share_uid=83206315&from=singlemessage&share_depth=1&share_from=self&share_user_mpuuid=928299feb0ddf361162a0acb9fb74036&user_id=83206315&utm_medium=meipian_android&utm_source=singlemessage&uuid=9d58db2dd2c562e7cb08063d519a6107 作者: 2020/03/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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