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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户口子女该如何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作者:惠农新政 很多农民朋友对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不解,这次就给大家一下解释和学习,同时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应满足哪些条件呢?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其实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面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和指导。 作者: 2021/08/31 15:49
  • 9月新规来了!将影响你的住房、教育和出行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0日电(熊家丽)进入9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土地管理、契税免征、教育、生产安全、数字安全、驾驶证电子化等,一起来看看。  [全国性新规]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夫妻过户等六种情形免征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育部公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数据安全法》规定,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则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网络运营者要及时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几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  7月30日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地方性新规]  湖北:全日制最低工资调整为1520元/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深圳:不再受理发放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到,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  南京: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  《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北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北京: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  北京银保监局指导北京保险行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工作。对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将核对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信息一致。  上海首部城市更新领域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上海市首部城市更新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供给,涉及规划、用地、标准、金融、财税等各方面。针对老旧住房改造“收尾难”问题,《条例》明确,对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的,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分批推行  此外,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在全国分批推行。  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石家庄等218个城市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基础上,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推广应用,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对二手车需要在异地交易的,实行二手车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实现二手车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市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  天津等70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  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货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通行码基础上,天津、济南、昆明等70个城市推广应用“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助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河北等14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海南8个省(市)推广应用。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中新经纬APP) 作者: 2021/08/30 10:00
  • 国务院: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时 各地可对规模养殖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张怀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定生猪产能的措施,促进保供稳价,增强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会议指出,通过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目前我国生猪产能已从一度出现的严重滑坡较快恢复到正常年份水平。针对当前供需变化,要遵循经济规律,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确保生猪供应和价格稳定。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国家采取了有力的调控手段缓解猪肉价格持续下滑,从目前情况来看,猪肉价格继续下降的可能性已经很小。“9月以后,随着猪肉消费进入旺季,价格有望迎来阶段性反弹。”对养殖户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稳定财政、金融、用地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护生猪养殖场(户)积极性。对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不得违法违规扩大禁养区范围。稳定规模猪场存量,帮扶中小养殖场(户)提升养殖水平。今年年初以来,猪肉价格出现持续下行。据国家统计局测算,6月份,猪肉价格同比下降36.5%,降幅比上月扩大12.7个百分点;环比继续下降13.6%。到6月份,部分养殖场(户)陷入亏损,猪肉价格也成为大众比较关心的话题。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6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三级预警;6月28日进一步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一级预警信息,并立即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启动国家储备收储工作。7月份以来,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更是连续开启三次猪肉收储,调整猪肉市场供应。据商务部监测,上周(7月19日至25日)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价格比前一周上涨0.6%,其中猪肉批发价格每公斤20.77元,下降0.6%,羊肉批发价格下降0.3%,牛肉批发价格持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7月28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超市走访时发现,猪后腿肉价格为每公斤29元,有消费者告诉记者:“猪肉价格和上个月差不多,但排骨价格有一定上涨。”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要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以上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时,各地可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此外,会议还要求,要抓好重大疫病防控,加强猪肉储备应急调节。李国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政策层面强调要建立逆周期的调控机制,简单来讲,就是当猪肉价格持续下降时,要采取一定的举措来缓解养殖户的养殖成本,稳定养殖户的信心,并通过加强猪肉储备应急调节来平衡市场供给。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来看,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势头得到初步遏制,6月底以来价格出现明显反弹,价格较前期低点回升15%以上,猪粮比价短暂跌破5:1以后迅速反弹,日前已回升至5.85:1。万劲松强调,随着中央和地方收储“托市”效果逐步显现,加之今年1~2月新生仔猪量减少,经过约半年左右的育肥期,会对7~8月生猪出栏产生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生猪价格可能将继续呈阶段性反弹态势。近日,中金公司研报认为,预计三季度生猪价格或将止跌反弹,消费回归、大猪出清、政策利好、进口收紧等多方面因素将支持猪价有所回升,但是我国生猪产能持续恢复,生猪存栏及能繁母猪存栏已经逐步从供给偏紧恢复至正常年份水平,生猪价格重心已整体下移。 作者: 2021/08/16 10:21
  • 关于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1年8月4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作者: 关于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9-12-12 各盟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推动农村牧区土地(指农牧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深化与升级,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为导向,以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推进农村牧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 坚持主体地位,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要不断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3.坚持稳妥有序,因地制宜推进。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一刀切”等行政命令,试点先行、总结经验、扎实推进。4.坚持保护耕地,维护农牧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建立利益联动机制,让各方共同受益。(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全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取得重要进展,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更加成熟,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股份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农牧民增收渠道持续拓宽,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二、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一)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方式,使农牧户成为农牧业企业股东,按照“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优先保证土地经营权基本收益。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二)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稳妥有序推动农牧户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优先股+分红”分配方式,在确保农牧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收益后,剩余利润再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分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导农牧户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作价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与产业扶贫结合。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贫困地区稳妥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结合扶贫资金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和产业扶贫资金量化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发展农牧业产业,有效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促进农牧业产业扶贫。三、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组织运行机制引导小农牧户与农牧业企业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效益分配重点向农牧户倾斜,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一)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示范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和发布机制,对土地经营权的价格评估和土地股份组织的登记、退出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牧户(成员)公开。妥善处理农牧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二)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的农牧户风险提示,做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产生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入股农牧户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农牧业保险等途径,降低经营风险。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牧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跟踪指导制度。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四)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金融服务机制。各级农牧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典型,加大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 12月12日 作者: 2021/08/09 15:3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强化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4大部分,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  (一)在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方面,重点提出了5项具体要求: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三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要探索建立“田长制”,推动建立旗县、乡镇、村嘎查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发现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完善全程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五是强化耕地保护执法和追责问责,旗县(市、区)、乡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是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管主体,要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力度,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二)在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方面,强调了2项要求:一是科学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的规定,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方面,提出了3项具体要求:一是《实施意见》要求补充耕地不仅要求数量,更注重质量,依然遵循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二是对使用工矿废弃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的,承担复垦责任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承诺时限完成耕地复垦任务。三是各地建设项目选址如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了依据以保证各地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四)在坚持生态优先、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方面,对补充耕地来源管理要求更为严格,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要求新增耕地指标形成后确保能够持续稳定耕种,并且对已经进行土地整治和补充耕地项目,严禁纳入退耕范围。  (五)在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方面,考虑到为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特别是强化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及时进行变更。  (六)在强化补充耕地监管方面,为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稳定耕种,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实施意见》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经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影像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七)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机制方面,要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区分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  (八)在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时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备案,严禁以“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备案;坚决禁止将非设施农业项目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双上限”严格管理,占用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5%以内,面积不得超过30亩。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编辑:田惠荣 作者: 2021/08/04 11:00
  •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 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问:猪肉在我国人民群众饮食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其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有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答: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条例》此次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的要求,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一是为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此外,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问:2018年起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条例》修订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有哪些考虑?答: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对防止和减少动物疫情蔓延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措施。一是落实建立完善屠宰检疫检测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经调运扩散蔓延,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二是保障生猪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为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同时规定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问:为确保《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此次修订在管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举措?答:为促进《条例》各项制度措施正确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修订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如,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再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问:为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条例》修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2021/08/03 10:54
  • 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是基于什么考虑?答: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当前,全国小农户数量约占各类农业经营户总数的98%,经营耕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近七成。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现实,农业在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几亿农民生存和就业的基础产业。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学欧美的模式,短期内不应该、也不可能把农民的土地集中到少数主体手上搞大规模集中经营。同时也不可能走日韩高投入高成本、家家户户设施装备小而全的路子。现阶段,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生产环节集中起来,统一委托给服务主体去完成,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农业,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实际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就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改善资源要素投入结构的过程,也是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的过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加上完备的社会化服务,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农情,更适合我国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机制,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引导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探索创新中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不大、领域不宽、质量不高等不足,工作中还面临认识不够到位、思想不够统一的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意见》,旨在明确发展的思路方向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推动各地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指导。问:当前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备哪些有利条件?答: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广大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第一,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当前,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现象日益凸显。要确保14亿多人口的农产品有效供给,解决好“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生产服务需求,这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第二,发展条件已经具备。经过多年的引导扶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服务主体等方面都已具备了有利条件。目前,全国已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600多万家,具备一定规模的烘干、仓储、冷链等设施装备,社会上拥有大量的涉农专业人才。第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农业支持政策逐步从补主体、补装备、补技术,向补服务转变。这些措施有效扶持引导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第四,模式探索富有成效。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纷纷进入农业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为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益经验。问: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总体情况如何?答: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超过90万个,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超过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7000万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长足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出亮点。一是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要求,持续加大培育力度,引导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功能,实现优势互补、竞相发展。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和今年春耕备耕、“三夏”生产期间,积极动员组织服务主体担当作为,及时为农户提供“保姆式”生产托管服务,减少了农民集中下地的风险,有力保障了春耕和“三夏”生产顺利开展。二是服务机制创新完善。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机制,探索出一大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如黑龙江在全省推广“生产托管+金融保险+粮食银行”的“兰西模式”,广东探索发展“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托管员+村托管员”的三级服务协办体系。三是行业发展逐步规范。推动各地强化行业指导,完善服务标准,开展试点示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如山西在全国率先发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河北评选100个省级示范托管服务组织和20个托管服务品牌,树立行业标杆;山东遴选23个县开展社会化服务规范化创新试点,示范推动区域服务市场规范运行。问:为什么要加快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怎样进行培育?答:目前,农业服务主体主要有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类型,从实践看,这些主体各具优势、各有所长。要针对不同服务主体的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尽其能、共同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数量超过服务主体总数的1/3,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规模较大,服务小农户数量最多。要将这两类主体作为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推进其专业化、规模化,不断拓展服务半径。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占服务主体总数的近一成,大多以提供“居间”服务为主,要将其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专业户最贴近小农户,数量约占服务主体总数的一半,要将其作为重要补充力量,弥补其他服务主体的不足。供销、农垦、邮政等系统具有组织优势,要着力完善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同时,要鼓励各类服务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主体与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问:《意见》提出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哪些重点领域?下一步向哪些领域拓展?答: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领域主要在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这些大宗农作物种植相对集中,生产设施装备相对成熟,但由于比较效益较低,导致生产主体积极性不高,因此对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聚焦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强化项目推动、典型示范引领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大对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典型调查,通过服务主体集中采购生产资料、统一进行机械化作业、集成应用先进品种和技术、订单溢价收购农产品等服务,单季粮食作物生产亩均节本增效150元左右,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稳定了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生产。随着农产品区域布局不断优化,一些经济作物、特色产品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为拓展服务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下一步,要把握趋势、因势利导,推动社会化服务范围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拓展,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推进,从产中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及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延伸,不断提升社会化服务对农业全产业链及农林牧渔各产业的覆盖率和支撑作用。问:《意见》指出要创新服务机制,在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都有哪些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答:近年来,各地立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一是创新多种服务模式。各地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让农民集中精力从事自己做得了、做得好的生产环节,把自己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划算的事交给服务主体去做,逐步转变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着力解决耕地撂荒和“谁来种地”的难题。二是完善与其他主体的组织形式。各地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以服务为纽带,促进各主体形成紧密联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如安徽在产粮大县依托村集体大力推进整村托管模式,山东推广“服务主体+小店长+小农户”模式等。三是引导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服务业延伸。各地鼓励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依托原有的技术、装备、渠道、市场、信息化等优势,采取“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积极向农业服务业拓展,开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线上线下对接等综合农事服务,促进技物结合、技服结合。如供销社系统、中化农业等农资农化企业围绕农业全产业链,着力打造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有效破解农业生产主体的共性难题。问:《意见》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方面明确了哪些政策?答:根据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意见》主要对现有政策举措进行了梳理,对各地的经验做法作了归纳提炼,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需要强调的是,《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自2017年开始,中央安排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专项,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和产粮大县,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了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的难题,发挥了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下一步,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实施好这项财政政策,切实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用。同时,还要用好用足其他支持政策,落实好税收、金融、保险、设施用地等方面政策,有效解决服务主体的实际困难。 作者: 2021/07/19 15:32
  • 三部门:扩大三大粮食作物两类保险实施范围 保障粮食安全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据财政部29日消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截图自财政部)  通知指出,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通知还指出,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通知称,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在保险方案方面,通知提出,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通知表示,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  此外,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通知还称,在符合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作者: 2021/07/08 10:42
  • 两部门: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据农业农村部7月2日消息,为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政策包括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图源自CFP)  其中,粮食生产发展部分,提出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方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2021年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另外,提到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轮作休耕、农机深松整地等方面。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种业创新发展方面,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加快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强化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精准鉴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制种大县奖励。2021年,在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县范围内,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重点粮油品种,聚焦种子生产、加工短板弱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模式,推动优势基地和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推进奶业振兴,实施粮改饲,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方面,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中央财政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任务资金,引导各地聚焦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整体衔接推进,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5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98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围绕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全程质量控制,提升核心保护区生产及加工储运能力。挖掘农耕文化,推动绿色有机认证,加强宣传推介,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包括高素质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几个方面。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包括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渔业发展补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农业防灾减灾部分,提及农业生产救灾、动物疫病防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支持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农村改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衔接,着力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切实提高农村改厕质量,务求长效管用。 作者: 2021/07/05 10:47
  •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解读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6月11日,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意见》,日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商业体系快速发展,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农村商业发展仍存在明显短板,距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针对制约我国农村商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起草了《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于近日正式印发。  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促进农村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畅通城乡双向循环,有利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产销对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夯实乡村产业基础;有利于拓宽乡村多种功能,推动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劳动变体验、农房变客房,挖掘当地特色资源,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有利于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催生新经济新业态,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其次,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县域商业大有可为。一是有利于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商贸流通业就业门槛低,吸纳就业能力强,在引导农村人口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均衡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增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县域商业,促进了城乡之间商品、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双向流通,既丰富农村经济业态,提高农村的综合承载力和发展活力,又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有利于优化县域空间布局。发展县域商业,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业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利于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形成县乡村功能互补、错落有致的空间发展格局。  第三,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必然选择。县域年轻消费人群庞大,消费观念不断转变、消费档次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为我国消费和服务业发展带来持续的牵引力。以县域为统筹,发展农村商业,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培育和扩大农村消费,将我国超大国内市场优势切实发挥出来,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强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客观要求。发展县域商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有利于助农增收,持续增加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坚持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相结合,不断以高品质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市场需求,提高人民消费意愿,顺应城乡消费升级新趋势,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为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民福祉的改善。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面对当前的发展环境,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共31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力争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第二到第九部分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农村流通网络,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第十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分级分类管理,便利交通运输,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标准统计等相关制度,强化指导考核。  应该看到,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在农村商业领域比较明显,突出表现在农村商业设施水平低、商品服务质量不高、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等方面。这既有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意愿不强等市场原因,也有监管力量薄弱等制度因素。针对我国东中西部消费特点、南北方地区差异性,我们发展县域商业,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乡村人口、消费习惯等特点,完善商业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鼓励生产和服务企业开发适合农民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在人口集中的村,发展连锁商店,为村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在人口较少的村,通过电商、供应链赋能,改造夫妻店,保障基本日用品供应。  二是分层分类。县城重点强化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改造提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重点强化区域服务能力,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村里重点强化便民服务能力,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村庄延伸供应链服务,优化商品供给。  三是下沉和上行相结合。在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的同时,推动县域产业发展,吸引更多人才回乡创业就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加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发展冷链物流,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强化产销对接,帮助农民把好产品卖出好价钱。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方向和路径是什么?  “十四五”时期,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总的来看,“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路径体现在四个方面的“升级”。  一是设施升级。“十四五”时期,对县城、乡镇和村三级商业设施,进行“三个一批”改造升级。在县城,重点改造升级一批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强化县城的综合商业服务能力。在乡镇,重点改造升级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增加生活服务功能,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在村子里,把一批夫妻老婆店,改造升级为新型连锁便利店。同时,鼓励因地制宜,丰富快递收发、农产品经销等业务。  二是商品服务升级。我国是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大国,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提供更多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优质商品和服务。这既能满足农民民生需要、扩大农村消费,也能帮助企业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可谓是“一举多得”。要引导城市生产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市场,向农村延伸营销网络,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商品服务,推动更新换代。农村也有丰富的服务资源,要发展乡村旅游、民俗、特色文化、休闲农业等服务,推动农村商旅文娱体融合发展。  三是模式升级。主要关键词是“改造”和“融合”。“改造”就是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着力解决农村网购“最后一公里”问题。另一方面,推动农村传统商业企业,大规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软硬件升级。“融合”就是在功能上推动跨界发展,促进“商品+服务”“文化+旅游”“种养+观光”“生态+休闲”等多种经营业态有机融合,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  四是监管升级。“十四五”时期,把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放在突出位置,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城乡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农村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四、《意见》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和亮点?  总的来看,“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把县域作为切入点。县是我国承上启下的重要行政单元,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关键环节。我国有2.1万个镇,当前农民消费主要集中在镇。“十四五”时期,我们把县域作为农村商业的切入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乡和村,还包括镇,适应当前农村流通、农村消费的实际情况,强化县城的中心地位,发挥镇的重要节点功能。  二是突出下沉和上行两个重点。这是农村商业体系建设的两项主要任务。下沉就是引导推动城市的生产流通企业下乡,带动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新理念下乡,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与城市同样水平的消费环境、同样质量的商品、同样标准的服务。上行就是推动农产品进城,建立更紧密的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损耗,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加农民收入,让城市消费者获得质量更优、价格合理的农产品。  三是突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村商业体系,必须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把发展质量摆在突出位置,把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作为方向。通过推进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统筹软硬件建设,补齐农村商业短板,改变农村商业落后面貌,提高农村商业发展水平,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更不允许搞无序不公平竞争。  四是突出农民收入、农村消费双提升。这是发展农村商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流通连接生产与消费,乡镇和村两级消费市场占我国消费市场总体的38%,具有巨大消费潜力。健全农村现代商业体系,既要在个体层面,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也要在宏观层面,扩大农村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五、请问《意见》在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健全农村流通网络。通过完善县城商业设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解决农村商业设施不足的问题。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通过支持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培育农村新型商业带头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村市场主体小散弱的问题。  三是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开发更多适合农村市场的消费品,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解决农村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四是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带动农民增收。  五是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加快发展产地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六是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健全农资流通网络,增强农资服务能力。  七是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发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八是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农村市场执法监督,促进农资市场有序发展,加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  六、政府将着力从哪些方面优化县域商业的发展环境?  商务部将根据《意见》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分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是加强分级分类管理服务。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立足东中西差异,指导各地根据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  二是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和投融资等支持。把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便利交通运输。三是完善标准统计和指导考核。制定农产品市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相关指标体系。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 作者: 2021/06/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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