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全市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培训班 全市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培训班 2021年11月30日全市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培训班在集宁洲际开班,各旗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体人员、规模种养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人共计150多人参加了培训。 作者: 2021/11/30 09:37
  • 我国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 我国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 我国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 作者: 2021/10/09 11:32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1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落实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政策,促进转移人口落户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实行限时办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率先在呼包鄂乌城市群实行户籍通迁制度。提高居住证持有者享有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居住证持有者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务,实行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加大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落户数量挂钩力度。建立进城落户农牧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护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牧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推动在县城就业的农牧民就地市民化,增加适应进城农牧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   (二)引导和促进城市人才投身农村牧区发展。鼓励内蒙古籍企业家返乡入乡创业,引导原籍退役军人回农村牧区创业兴业。鼓励退休党政干部、科技工作者和工商界人士到乡村发挥余热。加强选调生到嘎查村任职管理。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实施“乡招村聘”、“乡编村用”等办法,鼓励和引导区内外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推动基层教育、卫生职称评定制度改革,有序增加乡村教师、医生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   (三)落实农村牧区承包地和草场承包制度。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任务。全面推开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确保2021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农村牧区综合产权交易,规范承包地、草场、林地有序流转。建立农村牧区各类产权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征收制度,继续推进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   (四)改革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保障农牧民基本居住权,稳慎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牧民房屋使用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确定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面积标准,探索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的办法。   (五)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和农牧民集体权益。推进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入市。在征得农牧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嘎查村集体将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实施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支持使用者依法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再次转让,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六)健全财政和金融支持保障体制。发挥财政投入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城乡融合发展要素配置平台及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协同投入。建立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范围,制定盟市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具体考核办法,确保到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比例达到50%以上。加强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建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力度,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扩大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牧户生产经营风险。完善农村牧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七)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层营商环境。完善农村牧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经济主体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把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旅综合体等打造成为工商资本入乡的重要载体。鼓励工商资本、国有森工和农垦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鼓励农牧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探索实行农牧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农村牧区养老、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   (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下乡促进机制。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加大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比重。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实施一批农牧业种业创新等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高标准建设乳业等技术创新平台。改革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推广新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进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推进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统筹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把苏木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牧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县乡村功能互补。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扎实推进宁城县、满洲里市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   (十)建立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教育资源供给三级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扩大教师“县管校聘”改革试点范围,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多渠道增加农村牧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每个苏木乡镇根据适龄幼儿数量和需要,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水平。高职院校扩招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民工群体和农村牧区急需专业倾斜。支持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农村牧区特殊教育保障机制。面向农牧民就业创业需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鼓励开展学用结合的耕读教育。加大涉农涉牧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学科建设力度。   (十一)健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激励政策,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加强旗县级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会诊机制。加快推进边远牧区巡回医疗服务,依托盟市综合医院建立航空医疗救助体系。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提升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完善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高医保引导基层首诊差别化报销比例。 (十二)提升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统筹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完善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整合利用闲置校舍等现有公共设施,依托城乡社区(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农牧民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探索“菜单式”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开展草原书屋和“鸿雁悦读”计划等文化惠民活动,加快建设“智慧广电”融合网和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推进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开展“乌兰牧骑+”综合志愿服务。实施传统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工程,推进黄河、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与辽上京、萨拉乌苏、和林格尔土城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河套地区早期聚落遗址等发掘研究,推进乌兰夫纪念馆、大青山革命根据地等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工程。   (十三)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   (十四)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农牧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农村牧区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嘎查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完善农村牧区纪检工作,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十五)完善城乡规划机制。2021年全面完成旗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统筹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确保“三区三线”精准落地。鼓励城市企事业单位参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规划制定。建立农村牧区特色乡村风貌引导与塑造机制,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十六)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明确乡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定位,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向嘎查村覆盖、往农牧户延伸。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推动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推进农村牧区公路提质改造和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和客运站场建设,加快实现县乡村道路联通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到2025年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基本消除大面积黑臭水体。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规划、建设和联网应用。   三、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多元化发展   (十七)完善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与耕地质量建设直接挂钩,加大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启动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等用途管控。实施种业提升工程,集中资源力量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对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种业创新项目,实行一次立项、多年滚动的支持机制。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畜牧良种推广、畜牧养殖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力度,将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机械新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大薄弱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支持力度,加快绿色高效机械化生产方式应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加强现代农牧业科技园、示范园、产业园建设。加快实施新巴尔虎右旗、阿巴嘎旗和阿鲁科尔沁旗、乌拉特中旗牧区现代化试点。持续开展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示范社建设,做好联合社培育、扶持和服务工作。   (十八)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深入实施“百县千乡万村”产业融合示范工程,打造农牧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牧民更多享受产业增值收益。推进“互联网+”现代农牧业,探索农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牧业和众筹等新模式。健全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机制。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鼓励各地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文旅、康养等特色小镇,促进产城融合。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村牧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探索实行混合融合用地等方式。严格农牧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   (十九)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系统价值和GEP核算试点,完善根据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确定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额度的政策,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的转移支付。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推动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十)完善促进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就业政策。大力开展春潮行动、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合理调整农牧民工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区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规范招工用工制度,推动农牧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建立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培育一批劳务经纪人,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   (二十一)健全农牧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牧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牧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牧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推动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和农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深入实施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养、农牧业经理人培养、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为农牧民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打造品牌。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劳务+社保”、“农牧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联结方式。   (二十二)健全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和转移性收入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担保、继承等权益。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资产评估体系。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政策。创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对农牧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覆盖范围。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十三)推动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政策,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方式,引导其依靠双手勤劳致富。   五、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党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细化具体政策措施。                             作者: 2021/04/15 15:52
  • 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进商会 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3月13日,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工商联共同举办的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进商会活动在我市举行,旨在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先导作用。 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孙俊青,自治区工商联主席安润生,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贺立军,副市长王心宇出席活动。 孙俊青在宣讲中围绕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以及企业将如何创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她指出,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企业要充分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红利,勇当创新的主角,聚焦产业技术发展趋势,预判产业发展方向,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坚持开放合作搞创新,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抢先发展,通过创新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安润生从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是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堵点”、打通科技创新的“任督二脉”需企业、政府共同努力三个方面阐述了科技创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要充分发挥商协会作用,形成企业创新合力;要延链补链,构建完整的产业链、创新链,推进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培育创新产业集群;要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拓宽科技型初创企业资金渠道,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供重要支撑;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企业和人才来内蒙古“安营扎寨”。 活动中,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战略规划处、高新技术处负责人就科技政策进行了详尽解读。商会和企业家代表结合企业实际,就企业发展中相关科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发言交流。“商会将继续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建设好资源服务对接、企业畅通交流的大平台,促进服务资源共享,凝聚科技创新成果,努力培育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乌兰察布市温州商会负责人说道。 作者: 2021/03/15 22:16
  •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3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会同各地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落实。             科 技 部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和地方科技创新效能,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推进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为主线,培育全国及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支持加快实施一批事关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与重大民生保障的科技创新行动,全面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级,形成与西部大开发相适应的“中心带动、多点支撑、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区域创新格局,为西部大开发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西部地区创新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产业加快发展。到2035年,西部地区创新格局明显优化,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有力支撑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西部地区成为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 二、打造各具特色的创新高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研究制定成渝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布局超瞬态物质科学实验装置、长江流域地表过程与生态环境模拟实验系统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川藏铁路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成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着力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建设成渝西部科技城,提升重庆科学城、成都科学城建设水平,支持绵阳科技城探索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特区的科学路径。推动重庆、成都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二)支持西安全国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建设。发挥西安与咸阳一体化的创新基础条件优势,重点支持打造全国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优先布局建设阿秒光源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稀有金属材料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电子信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能源化工、先进材料等领域前沿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为解决国家战略领域和产业发展关键瓶颈问题提供支撑。 (三)打造区域各具特色的创新高地。面向国家科技重大战略实施和区域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创新型省份分类建设指标体系,引导西部地区全面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一批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发挥西宁、南宁、昆明、贵阳、银川、呼和浩特、拉萨等创新型城市的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克拉玛依、德阳等区域特色地级市创新能力,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打造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动力系统。 三、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撑西部地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展 (四)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聚焦西部地区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需求,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研究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引导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西安、成都、兰州等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技术供给和研发服务支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支持西部优质企业通过“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 (五)大力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西部地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西部地区高新区培育建设的支持力度,有序推进百色、延安、遵义、宜宾等省级高新区“以升促建”。发挥高新区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的作用,重点支持新疆、青海、西藏、宁夏等地区加快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重庆、陕西、四川等地区加快能源化工、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内蒙古加快煤炭产业绿色发展与新材料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新区在西部地区建设“飞地”,支持东西部高新区“结对子”形成创新合作联盟,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和全产业链竞争力。 (六)实施西部地区“双创”升级行动。大力推动西部地区开展科技型创新创业,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申请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积极引导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双创”升级。鼓励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面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积极开放产业链供应链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打造重庆市环大学创新生态圈、成都市环高校知识经济圈、西安丝路起点文化创新圈等创新创业集聚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七)实施西部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快完善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新建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对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构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协同骨干网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高层次技术经理人队伍,促进西部科教资源实现当地转化。鼓励与发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实施科研人员、科技专家西部行和科技成果直通车行动,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急需的成果加大转化支持力度。 四、实施西部地区现代农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行动 (八)开展西部地区乡村振兴创新行动。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和扶贫攻坚重大任务,重点支持西藏、青海等地区开展高寒地区农牧业及生态旅游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支持四川、贵州、广西等地区开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支持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等地区开展干旱半干旱农业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完善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加快推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鼓励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杨凌示范区建设水平。 (九)开展西部地区科技惠民行动。聚焦重大民生问题,支持开展西部地区常见慢性病地方病发病规律与诊疗方法研究,低成本诊断仪器、特种治疗装备研发与示范推广,加大对先进技术在西部地区公共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云南、贵州、西藏等地区开展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繁育、种植和民族医药等相关研究,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支持“智慧边防”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强大数据、遥感、北斗导航等技术推广应用。支持敦煌等地开展文物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 (十)开展美丽西部科技支撑行动。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部署,支持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等重点地区生态保护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支持相关优势学科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国家野外观测台站。支持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成果在西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支撑作用。实施长江黄河环境综合整治科技专项,支持成渝地区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支撑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水平。 五、构建多层次科技合作平台,提升西部地区开放创新能力 (十一)支持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科技支宁、科技入滇、科技兴蒙、科技援疆、科技援藏、科技援青等东西部科技合作重点工作。创新东西合作机制,深化甘肃与上海张江合作、新疆“四方”合作、贵州与北京中关村合作,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引进、项目落地、平台建设、资源聚集,提升西部地区创新发展能力。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国家战略区域与西部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十二)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发挥西部地区区位优势,支持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网络,提升开放合作能力。重点支持成渝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支持云南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辐射中心,支持广西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中心,支持内蒙古建设中蒙技术转移中心,推动新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科教中心(科技中心)建设,支持西藏开展面向南亚陆路通道的科技合作,积极推进中巴、中阿、中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六、保障措施 (十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西部地区加快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在西部地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落实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工资分配自主权。 (十四)强化引才引智保障。支持各类人才计划向西部地区倾斜,助力西部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鼓励西部地区探索对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推动西部地区完善外籍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许可办理绿色通道。 (十五)加大创新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西部地区提高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引导金融机构在西部地区设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将广西、重庆、四川、西藏、青海、宁夏等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加强对西部地区的人才队伍培养和支持。 (十六)统筹落实工作任务。科技部牵头建立任务落实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区域联席会议机制,深化部省会商机制。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实施主体,要细化各项任务,建立项目台账和落实任务清单。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监测与评价体系,推进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实。  (来源:科技部)                             作者: 2021/02/27 23:46
  •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2021/02/24 16:30
  •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2021/02/24 16:12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发新字﹝2017﹞10号 各盟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打造和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科技服务能力,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6号)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自治区全链条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并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和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主要包括公益性及非公益性的综合、专业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承担孵化器的日常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内孵化器的培育、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运行机制良好; 2. 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3.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4.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且7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5. 综合性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6. 孵化器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7. 具有一定的孵化资金、种子资金,与银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8. 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综合性孵化器累积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与生产的企业要占入孵企业的70%以上。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第九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7.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3.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四章   孵化器认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认定的孵化器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十三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推荐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孵化器或孵化器内的企业。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孵化器或孵化器内的企业。对在推动创新创业中成效突出的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从符合条件且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孵化器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孵化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孵化器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第十六条 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对孵化器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第十七条 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入孵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毕业手续;对孵化时间较长或孵化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孵化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十八条 孵化器需要更名的,提出书面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第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自治区孵化器资格的单位,取消其资格,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核等详细材料和要求,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6号)同时废止。   作者: 2021/02/24 13:57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印发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12-14 13:17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新措施。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自治区境内开辟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七)支持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九)纾解流动性困境。重点解决区域内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质性推动无还本续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组建规模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十一)提高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渠道融资功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十二)扩大信贷总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工作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足用好央行调增我区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三)拓展直接融资。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为发债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5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鼓励支持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内蒙古银保监局)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十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原则基础上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自治区国资委)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十八)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十九)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二十)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设立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助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党委编办)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百分之百核查、精准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严惩诽谤企业家行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党委政法委)选取部分重点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的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十一)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定过渡期。(各级各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平台,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工商联)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积极创造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大经贸洽谈活动机会,主动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做好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外事办)充分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做好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发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推行职能部门代跑、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统战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商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二十二)加强正向激励。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设专版、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报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二十三)强化考核监督。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务服务局)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专员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盟市、旗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二十四)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二十六)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盟市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中央单位派驻内蒙古机构)要根据《若干措施》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配套细则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作者: 2021/02/24 13:47
  •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一、评价原则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2.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二、主要内容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分别设置加分项,满分各为5分。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在孵企业成长性、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设置9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4.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三、评价办法1.评价范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评价频率: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计算基础指标得分,根据孵化器类型赋予加分项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4.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级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火炬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发展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国家级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5.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地方优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综合孵化器权重专业孵化器权重指标类型服务能力(30%)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5%5%定量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4%4%定量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5%定量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4%6%定性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5%5%定性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3%2%定性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4%3%定性孵化绩效(55%)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6%6%定量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6%5%定量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6%5%定量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6%4%定量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6%8%定量2.6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6%8%定量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0%10%定量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5%5%定量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4%4%定量可持续发展(15%)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6%6%定量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5%4%定量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4%5%定量加分项指标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5分定性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5分定性 五、指标说明(一)服务能力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孵化基金是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考察孵化器投资能力。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是指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总数。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指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与创业导师数量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创业导师服务能力。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考察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指孵化器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情况。考察孵化器技术服务提供能力。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主体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融通、品牌嫁接、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考察孵化器对接技术和市场资源能力。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提供覆盖从种子苗圃、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到成熟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情况。考察孵化器全链条服务能力。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指孵化器与国外孵化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在引进人才、项目、资本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考察孵化器开展国际化建设、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二)孵化绩效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成长性。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效率。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能力。2.6孵化器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创新成效。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整体发展质量。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指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存量。考察孵化器成功培育企业能力。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带动高质量就业成效。(三)可持续发展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持续运营能力。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收入结构的可持续性。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指孵化器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核孵化器服务团队的能力。 (四)加分项1.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指孵化器参与区域创业孵化政策研究落实,推动孵化器联盟、协会建设,提升区域孵化整体水平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区域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情况。2.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促进情况:指专业孵化器在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集聚、打造产业创新生态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六、附则1.火炬中心负责本评价指标体系的解释。2.本评价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号)同时废止。 作者: 2021/02/24 13:36
×
×

扫一扫下载APP,体验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