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0年,继续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下简称“整县推进项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以下简称“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整县推进项目要全面提升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兼顾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建设,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要突出重点区域和主要畜种,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适应粪污肥料化利用要求的设施装备,进一步扩大处理规模,提升处理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支持内容、条件和方式 整县推进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按照既定实施方案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主体开展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 (二)支持条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支持范围为未实施2017—2020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非畜牧大县,支持的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 3.原则上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 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各省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支持范围,按照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省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省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于7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整县推进项目县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个别单体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地的,要抓紧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支持保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沼气发电上网、生物天然气并入城市管网、用地用电等政策,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和运行提供支持保障。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形成粪肥还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种养结合发展。要根据产地农业种植特点,组建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专家组,积极探索完善还田技术规范。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属于约束性任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推动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统筹衔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度,切实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有效。 (五)注重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主推模式,推动畜禽粪污低成本处理、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请各省于12月30日前将项目总结、整县推进典型模式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日 作者: 2020/07/08 16:33
  •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科技部各有关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2020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二)基本原则。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三)主要目标。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试点主要任务(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三、试点对象和期限(一)试点单位范围。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二)试点期限。试点期3年。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二)加强评估监测。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三)加强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作者: 2020/06/19 09:13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成字〔2020〕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众创空间:为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精神,为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开展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众创空间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内设机构,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单位可以自主支配运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当在3年以上。(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四)有专业的运营和辅导团队。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及能够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的创新创业导师。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五)有完备的创业配套服务功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每年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数量不低于6家,开展的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不低于5场次,成功孵化的企业案例不低于2个。(六)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七)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半年免费服务(包括免租金、互联网、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费用等)。第七条 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包括:(一)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二)附件材料:1.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5.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6.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受理全区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建设主体向所在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函;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和实地核查,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并授牌。第九条 已认定(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基地、星创天地的众创空间,不再纳入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第三章  政策与扶持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服务和指导全区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高校等有关单位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绩效考核择优对自治区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众创空间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流动。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自治区众创空间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第十四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客提供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第十五条 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国家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领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在产业发展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众创空间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及时通过所属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变更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众创空间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的认定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绩效考核。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一)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2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0(含)—85分为良好,得分50(含)—70分为合格,5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绩效考核良好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性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五)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第二十条 运营期间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作者: 2020/04/28 17:10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第 三 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第 四 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服务;(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服务;(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技术应用与推广服务;(五)中试试验、工程化设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七)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第 五 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推荐。第 六 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采取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审核评价合格的报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择优给予后补助。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 七 条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条件如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经营服务理念明确。(二)已形成适合服务项目的商业和服务模式。(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工作网站。(五)人员结构及内设机构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80%以上,有经过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 3 人以上,公共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在 2人以上,且应具备 1 名以上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服务规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八)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九)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十)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第 八 条 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技术合同须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盟市科技局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上报至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自治区本级所属机构,由机构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第 九条 服务机构按绩效评价划分等级:一级(优秀 90-100分),二级(良好 70-89 分),三级(合格 60-69 分),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对绩效评价优良的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由服务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服务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员等给予奖励。第 十 条 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有违规办理业务或重大工作失误行为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第 十 一 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 二 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价,引导其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作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一、制定原则1.引导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和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2.科学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机构的实际情况,既能系统地、科学地反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又能促进其自身发展。3.可操作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指标清晰,操作简单,计算方法科学简便。4.适用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在对我区技术转移现状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调查基础上采集而成,应普遍适用于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二、数据采集及评价1.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数据主要通过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以及实地考察评价等渠道获取。2.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评价。3.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组织相关专家小组进行复查,核实评价结果。三、指标体系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专业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3个,二级指标为8个;公共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2个,二级指标为4个。1.1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1.2专业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指标阐释1.基础条件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等。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3个二级指标。其中员工总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技术经纪人数是指参加过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获得技术经理人/经纪人资质的人员数。2.服务绩效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组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技术交易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须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技术交易金额需在技术合同中载明,须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3.服务能力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情况、执行技术转移规范情况。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指上年度机构提供过某项服务的企业、高校院所数量。若某企业、高校院所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高校院所计数。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主要考核机构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技术转移服务,是否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库且能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很好的作用。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齐全为好,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缺一的为一般,都不具备的为差。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的通用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服务过程按照委托与代理、考察与评价、签订合同/协议、组织实施、服务总结、资料归档、跟踪服务、服务改进、争议解决等工作步骤开展的为好,缺1-5个步骤的为较好,缺5个以上步骤的为一般,未按通用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为差。2.1 公共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2.2公共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指标阐释1.服务绩效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指上年度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共服务项目数量。是评价公共服务机构核心业务的重要指标。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指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总金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2.服务能力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客户数、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上年度服务市场主体数。指上年度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除外)总数。若某市场主体接受过多项或多次公共服务,仍按一个服务主体计数。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主动走访属地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企业和人员数量,宣传培训效果等情况。走访企业2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参训人员100人以上的为好,走访企业1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50人以上的为好,走访企业不足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不足50人的为一般,未走访企业或未举办业务培训为差。四、计算公式M=∑KiMiNi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Mi:为一级指标权重。Ni:为二级指标权重。 作者: 2020/04/28 16:5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促进适用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驱动我区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动力,也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科技保障,对于提升创新发展的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制定如下措施。一、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整合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云信息,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优秀的服务团队进行线上线下专业服务。按照布局合理、运转高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建设原则,引导建设若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平台资源共享。二、实施后补助奖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后补助。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区内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服务双方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合同并发生交易费用的,按实际服务金额的10%给予区内服务受让方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三、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构,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特点的内部激励制度。鼓励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快新技术使用。自治区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股权、期权、绩效等激励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产学研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在产学研合作模式探索及高端技术引进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自治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引导公共科研机构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自治区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考核、引导,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挥科技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权重,增加奖励人员名额。四、建立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设立5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盟市财政设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后补助、创新券、风险补偿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和使用,对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先进装备的企业给予补贴。自治区科技协同创新基金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初创期企业;引导盟市以多种形式设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基金。科技成果受让方可申请科技创新券,在转化过程中用于支付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信息等创新服务费用。引导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投入项目失败造成损失的,按照其投资总额1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五、培育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主体自主或联合创建技术市场、科技会展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成果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制定、完善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向体系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标准和资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效果明显的,按照其服务绩效给予财政后补助支持。六、理顺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关系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其价格应采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单位领导在依照正常决策程序、履行岗位职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因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后续变化而被追究决策责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七、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企事业单位任行政职务前身份为科技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纪检部门批准备案后,在本单位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应工作业绩可计入岗位绩效,其在领导岗位工作期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但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已实施转化并进行奖励时,可享受前述现金奖励,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在岗位考核、职称晋升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科技论文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八、强化组织落实自治区将及时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激励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衔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的实施,构建四级联动机制,科学规划、系统整合、具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地。自治区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施效果列入对盟市、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对自治区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中,引导其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作者: 2020/04/28 09:56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原则1.目标导向原则: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支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总量指标与比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孵化器火炬统计、总结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为评价依据。3.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根据我区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发展的要求。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三、评价内容主要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孵化服务能力、社会贡献、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见评价指标体系)四、评价方法1.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加分项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2.实行分批次评价。根据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年。五、评价指标体系1.定量评价(80分)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标  准分值得分   基本情况(12分)      基本情况(12分) 孵化场地面积(4分)国家级孵化器≥20000平方米415000≤面积<20000平方米2-3<15000平方米1自治区级孵化器≥8000平方米45000≤面积<8000平方米2-3<5000平方米1大专以上孵化器服务人员数量占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4分)100%490%≤比例<100%380%≤比例<90%2<80%1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占比(4分)≥90%485%≤比例<90%380%≤比例<85%2<80%1         孵化企业及效率(40分)                          孵化企业及效率(40分)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30%320%≤比例<30%2<20%1    在孵企业数量(4分)  国家级孵化器≥8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470-7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2-3<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1  自治区级孵化器≥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460-6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2-3<6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1在孵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4分)100%490%≤比例<100%380%≤比例<90%2<80%1毕业企业情况(10分)当年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分)≥15%4-55%≤比例<15%2-3<5%0-1国家级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分)≥4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30家)520-39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15-29家)2-4<2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15家)0-1自治区级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分)≥3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20家)510-29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19家)2-4<1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家)0-1吸纳应届大学生人数(4分)≥60人440≤人数<60人320≤人数<40人2<20人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数(4分)≥500人4250≤人数<500人3100≤人数<250人2<100人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4分)≥5%3-4<5%1-2签约的中介机构数量(3分)≥3家2-3<3家0-1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数(4分) ≥20件410≤数量<20件2-3<10件 1孵化服务能力(28分)                 孵化服务能力(28分) 专业服务人员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100%350%≤比例<100%2<50%1专业服务能力(4分)每年为15(含)家以上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3-4每年为14(含)家以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1-2公共技术服务能力(4分)有自建或参与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4仅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指导、科技项目研发等技术支持服务2-3无自建或参与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未提供技术支持服务1知识产权服务能力(4分)每年为20(含)家以上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4每年为11-19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2-3每年为10(含)家以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1创业配套服务(3分)提供创业辅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每两项1分,最高3分。1-3创业导师与在孵企业比例(3分)≥30%310%≤比例<30%2<10%1投融资服务能力(3分)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达300万元以上3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达100万元以上2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能为入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1当年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4分)≥6%44%≤比例<6%32%≤比例<4%2<2%1总计得分------2.定性评价(20分)定性指标定性评价重点计分细则分值得分孵化服务(6分)孵化案例、孵化服务资源网络建设、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优秀6良好4-5合格2-3不合格0-1孵化绩效(6分)评价周期内创业辅导、统计工作的情况;双创升级的有关举措、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学研融通发展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优秀6良好4-5合格2-3不合格0-1孵化器社会贡献评价(8分)评价周期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毕业企业中上市或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数量;孵化器开展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优秀7-8良好5-6合格3-4不合格1-23.加分项(20分)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说 明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1)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2)评价周期内孵化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3)评价周期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4)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5)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情况。(6)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中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   每项指标最高4分,加分项总分最高20分。六、评价指标说明  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及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和。孵化器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及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占比:指孵化器的服务人员参加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占孵化器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新增在孵企业数:指评价周期内新增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数量:指评价周期内符合入住孵化器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毕业企业:指符合毕业条件,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在孵企业就业人数: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聘用的员工总数,反映孵化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方面的贡献。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数:指在孵企业拥有的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数量的累计值,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创业导师:指经省(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投融资服务能力: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以孵化器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和已投资项目数量衡量。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运营孵化服务创新性亮点,以及当年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务模式在当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以及通过宣传科技创新创业品牌,在当地营造的文化氛围。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七、评价结果及应用(一)计分方法。评价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项(20分)构成。最终得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项分数之和。(二)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含)—8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评价良好的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孵化器考评,仍不合格,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三)晋升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不重复奖励。八、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在自治区外建设的异地孵化器可参照本办法评价。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2020/04/28 09:5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举措,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我部制定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带动功能,不断调动强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创新投融资机制,降低准入门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求,助力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重点任务提供有效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拓展业务,注重合作共赢,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把收益更多留在乡村;多办链条长、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产业,把就业岗位更多留给农民;多办扶贫带贫、帮农带农的产业,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   2.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加快建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稳定的市场预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重点领域。   3.坚持开拓创新。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市场化、专业化等优势,加快投融资模式创新应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开辟更多有效路径,探索更多典型模式。有效挖掘乡村服务领域投资潜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保持农业农村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二、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立足当前农业农村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一)现代种养业。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绿色化种养业,巩固主产区粮棉油糖胶生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延伸拓展产业链,增加绿色优质产品供给。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青贮玉米、高产优质苜蓿等饲草料生产,发展草食畜牧业。支持社会资本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扩大生猪产能,加大生猪深加工投资,加快形成养殖与屠宰加工相匹配的产业布局;稳步推进禽肉、牛羊肉等产业发展,增加肉类市场总体供应。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优质奶源基地,升级改造中小奶牛养殖场,做大做强民族奶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集约化、工厂化循环水水产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盐碱水养殖和深远海智能网箱养殖,推进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投资力度。   (二)现代种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种业企业,提升商业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种业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检测测试与展示示范、良种繁育等能力建设,建立现代种业体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南繁育种基地建设,推进甘肃、四川国家级制种基地建设与提档升级,加快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国家育种场、品种测定站建设,提升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三)乡土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发特色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乡土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集约化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撑体系、生产服务体系、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利益联结紧密的建设运行机制,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具有民族、文化与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发展一批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培育“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规范化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发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和绿色建筑建材等乡土产业。   (四)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业机械化、标准化水平,助力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加工强县。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一批专业村镇。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打造农产品物流节点,发展农超、农社、农企、农校等产销对接的新型流通业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五)乡村新型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创意农业、农耕体验、康养基地等产业,充分发掘农业农村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优势,打造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服务规范的乡村休闲旅游目的地。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挖掘和利用农耕文化遗产资源,打造特色优秀农耕文化产业集群。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深松整地、农产品营销等生产性服务,建设一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鼓励社会资本改造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等商业网点,积极发展批发零售、养老托幼、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等生活性服务业,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六)生态循环农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废弃渔网具回收再利用,加大对收储运和处理体系、还田管网设施、准用渔具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大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投入力度,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探索秸秆打捆直燃和成型燃料供暖供热,沼气生物天然气供气供热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保护、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七)农业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参与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开展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渔具标识和玻璃钢等新材料渔船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鼓励社会资本牵头建设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和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   (八)农业农村人才培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服务型人才培养,投资建设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基地、孵化基地,为人才提供更好的培训、实训、实习平台。鼓励社会资本为优秀农业农村人才提供奖励资助、技术支持、管理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脱颖而出。   (九)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参与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鼓励参与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产品产地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产品分级和物流运输周转等服务。   (十)数字乡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农业、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业遥感、物联网、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提高农业生产、乡村治理、社会服务等信息化水平;参与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十一)农村创新创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返乡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平台载体,加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社会资本联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优质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面向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产业技术、经营管理培训,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十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美丽宜居村庄、文明渔港和最美庭院创建等活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   三、创新投入方式   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投入乡村振兴。   (一)完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加快全产业链开发和一体化经营,开展规模化种养,发展加工和流通,开创品牌、注重营销,推进产业链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机衔接,推进种养业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服务业等渗透交叉,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聚焦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链条,补齐产业链条中的发展短板。支持龙头企业下乡进村建总部、建分支机构、建生产加工基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支持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统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建设、产业融合发展等进行整体化投资,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提升,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户互惠共赢。   (三)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   (四)探索设立各类乡村振兴基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推动设立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乡村振兴基金。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结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和投资情况规范有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优势,积极稳妥推进基金项目储备、项目推介等工作,鼓励相关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共赢机制。强化社会资本责任意识,引导围绕“米袋子”“菜篮子”、生猪生产等重点领域,做好疫情、灾害时期农产品稳产保供。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劳动、技术等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村企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产业化联合体等联农带农作用,激发和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和组织化程度,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让社会资本和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打造合作平台   打造一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合作平台,为社会资本投向“三农”提供规划、项目信息、融资、土地、建设运营等一揽子、全方位投资服务,促进要素集聚、产业集中、企业集群,实现控风险、降成本、提效率。   (一)完善规划体系平台。统筹做好发展引导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建设规划等的管理制定、信息发布等工作,充分发挥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等为总纲,以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种业、乡村产业、农垦和农业科技、农业机械化、农田建设和农业国际合作等相关规划为指导,以地方农业农村发展有关规划为补充的农业农村规划体系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有序投向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构建农业园区平台。围绕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为核心的“三区一园”,以及农业产业强镇、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和孵化实训基地、精深加工基地、南繁硅谷等重大农业园区,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指导服务机构,发挥园区平台的信息汇集、投资对接作用。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能力水平建设,增强各类园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聚集功能,不断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    (三)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平台。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大豆振兴计划,奶业振兴行动、畜禽种业振兴行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以及包括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在内的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立项目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各类资源要素互相融合。加强宣传和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重大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信息,提高项目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稳定市场收益预期,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四)推进项目数据信息共享。汇集农业领域基建项目、财政项目,以及各行各业重大项目,形成重点项目数据库,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向社会资本公开发布,发挥信息汇集、交流、对接等服务作用,引导各环节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   五、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与财政、发改、金融、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协调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相关规划编制、项目梳理,严格遵循乡村规划“三区三线”的空间管制,准确把握投资方向,积极探索具体方式,提高各类项目落地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加强对外资的管理,推动外资依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投资农业农村。   (二)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协调各部门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政策,并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加快健全以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要内容的政策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投资需求信息发布机制、健全社会资本进入退出渠道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农村社会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和农产品期货价格发现机制等为重要内容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快健全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以及信贷担保等为重要内容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三)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培育合作理念,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农业农村经济领域。各地要加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成功经验和案例的总结,推介一批典型模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成果,营造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良好氛围。               附件:1.重点产业和领域目录                 2.重大政策目录  作者: 2020/04/24 10:37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马瘟防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马业协会:   3月底以来,泰国农业合作部多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呵叻府、巴蜀府、春武里府先后发生非洲马瘟疫情。最近疫点离我国边境直线距离不足800公里。这是我周边国家首次报告发生疫情,疫情传入风险较高。为切实做好非洲马瘟疫情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洲马瘟防范工作   非洲马瘟是由非洲马瘟病毒引起的马属动物的一种急性传染病,通过库蠓等吸血昆虫叮咬传播,主要症状为发热、皮下水肿和病毒血症,严重时伴有组织和脏器出血,马属动物中马最易感,病死率可高达95%,骡驴次之。我国是非洲马瘟历史无疫国,并已获得OIE认可。据专家分析,我国已在国内检出非洲马瘟传播媒介昆虫,疫情传入我国的风险较高;我国马属动物均易感,从业人员对该病认知有限,疫情传入我国后的暴露风险高、后果和损失将非常严重。各地要高度警惕境外传入风险,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向,加强非洲马瘟防控知识和技术的宣传与培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西南、西北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与海关、林草、边防等部门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疫情预警、边境地区防控、口岸检疫、野生马属动物巡查、打击走私、宣传培训等工作,严防非洲马瘟疫情传入。   二、开展紧急监测   广西、云南省(区)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在每个边境县4个活跃的边境互市点周边随机各采集马属动物血液样品5头份,如有库蠓活动应就近采集10只。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对有非洲马瘟症状的马属动物采集组织样品以及同群马属动物血液样品5头份,对其他有风险的马属动物也可以采集血液样品。请中国马业协会在组织广西、云南省(区)会员马匹登记等工作时,结合开展采样送检。样品应一一编号、详细记录采样场点和动物信息,随样品一并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分析。   三、严格处置突发疫情   一旦发现马属动物出现非洲马瘟临床症状,或大量发病死亡等情况,要立即隔离发病马属动物、密闭存储死亡马属动物,限制同群马属动物移动,采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并按照快报要求做好疑似疫情报告,开展媒介昆虫消杀等工作。对符合临床症状、病原学检测呈阳性的,应认定为确诊疫情,要按快报要求续报疫情情况,立即开展疫情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对病死、染疫动物及其遗传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杀灭饲养环境中的库蠓等吸血昆虫,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同群未染疫马属动物应隔离饲养,隔离厩舍应能严密防范库蠓等吸血昆虫,在库蠓活跃时段(黄昏至黎明)严禁马属动物出厩舍活动,其他时段马属动物出厩舍活动应采取驱虫措施;彻底灭杀饲养场所库蠓等吸血昆虫及幼虫,消灭其孳生地。   四、夯实技术储备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等单位要深入开展非洲马瘟病毒病原学研究,加强快速诊断等技术研究储备,加强对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和防控技术指导。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组织开展有关非洲马瘟疫苗种毒匹配性分析,组织具备条件企业紧急生产、储备相应数量应急用疫苗。各地要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省级、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非洲马瘟病原学检测能力。   五、加强宣传培训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抓紧收集、整理、制作针对不同从业者的科普宣传要点,供各地使用。各地要通过明白纸、挂图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马瘟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马属动物养殖、经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做好马属动物饲养场所库蠓等媒介昆虫灭杀及其孳生环境清理消毒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组织对省级畜牧兽医部门业务骨干、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逐级开展培训,提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基层队伍对非洲马瘟的预警水平和早期识别、及时报告、快速处置能力。中国马业协会要加强对会员的宣传培训,增强识别能力和自主防范意识。   各地在非洲马瘟防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相关工作进展,要及时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2 日    作者: 2020/04/24 10:36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和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支持,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是顺应农业产业发展新趋势、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大举措,对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有利于夯实农业物质基础装备,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产品品质,满足农产品消费多样化、品质化需求,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有利于实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加速农产品市场流通硬件设施、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释放产业发展潜力,增强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惠民生,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统筹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扶贫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且运营产地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设施利用效率。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发行专项债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科技支持、融合发展。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推动应用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融入一体化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规范实施、注重效益。立足各地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完善带农惠农机制,提升鲜活农产品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运得出、供得上。   (三)建设目标   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到2020年底在村镇支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完善一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升,产后损失率显著下降;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产品附加值大幅增长;仓储保鲜冷链信息化与品牌化水平全面提升,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主体服务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大幅提升。   三、建设重点   (一)实施区域   2020年,重点在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6个省(区、市),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选择产业重点县(市),主要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利用扶贫专项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加大专项支持力度,提升扶贫产业发展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发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专项债。实施区域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支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二)实施对象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建设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1.节能型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节能型机械冷库。在果蔬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3.节能型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香蕉和蒜薹等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立体式货架。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各地要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推行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细化编制实施方案,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效,数据详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实施主体、资金支持、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及其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本地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补助控制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延伸绩效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二)组织申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申报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申报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申请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过程审核,公示实施主体,对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实施主体按照各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三)组织开展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公示全县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补助发放情况。   (四)强化监督调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发布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加大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由市场、计财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项目工作组,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明确的有关任务,做好补助资金测算,应保证补助资金与建设需求相一致,避免重复建设。任务实施县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用地需求。对需要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应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项目资产股份量化形式,建立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等长效运行机制,试点示范、重点支持一批田头公益性市场。   (三)强化金融服务。各地要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指导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各地可统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地方要严格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组建专家队伍,编写本地化技术方案,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仓储保鲜冷链技术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不同农产品和季节特点的仓储保鲜冷链技术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利用效率,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信息采集与应用。各地要配合农业农村部健全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组织实施主体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监测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提供支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应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用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   (六)加强宣传示范。各地要做好政策宣贯,让基层部门准确掌握政策,向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讲,调动其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地要坚持“建、管、用”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明白纸等方式,帮助实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3日 作者: 2020/04/21 10:0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缓解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保障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我部决定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优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企业兽医技术骨干中招募一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培养一支热爱动物防疫工作、解决动物防疫难题、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力量,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区域   2020年起,先行在生猪调出大县全面实施。其他有意愿的地方可以自行决定,经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三、组织管理   (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管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县(以下简称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招募、使用、管理和考核,按照《特聘农技员招募办法》《特聘农技员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特点,加强招募、使用、考核等工作的规范管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限按年度实施。服务期间,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解决动物防疫实际问题等为主要考核指标,采取量化打分和实地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服务协议;对考核优秀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满后可优先继续招募,服务所在乡镇政府有编制的,经相关考核考试合格,可择优招录作为政府正式工作人员。   (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条件。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专业素质;有丰富的动物防疫实践经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主要从以下三类群体中招募:一是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二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业3年以上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企业兽医技术骨干,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含)以上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范围。   (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程序。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畜牧业产业基础、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等,合理确定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数量和招募标准,每个县招募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按照发布需求、个人申请、技能考核、研究公示、确定人选、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等程序,面向全社会开展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要全程公开透明,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任务。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等要求,明确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为县域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二是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帮扶;三是与乡村兽医、村防疫员结对开展技术服务,增强乡村兽医、村防疫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四是为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指定的专业服务。要在与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服务效果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相关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实施县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强化情况调度,并于2020年6月底、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管理,妥善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有关省份和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结合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等人员工资水平。各地可结合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统筹支持,鼓励有关省份和实施县争取其他渠道资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优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先进事迹,扩大影响成效,营造支持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作者: 2020/04/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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