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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建议。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预计二〇二〇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粮食年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三千亿斤以上;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六千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十三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军队组织形态实现重大变革;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2.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4.“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5.“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6.“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锚定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三、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7.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原始创新,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国家科研论文和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8.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9.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深化院士制度改革。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10.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优化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等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机制,优化科技奖励项目。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扩大科研自主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研究支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普工作,营造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健全科技伦理体系。促进科技开放合作,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11.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打造新兴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强化要素支撑。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1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1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14.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15.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建设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五、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16.畅通国内大循环。依托强大国内市场,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能源资源等产业门类关系协调。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17.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18.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健全现代流通体系,发展无接触交易服务,降低企业流通成本,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发展服务消费,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完善节假日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扩大节假日消费。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19.拓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水网、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星际探测、北斗产业化等重大工程,推进重大科研设施、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送电输气、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六、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20.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21.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重视预期管理,提高调控的科学性。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提高逆周期调节能力,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加强宏观经济治理数据库等建设,提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22.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23.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24.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5.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26.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27.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保险。28.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八、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坚持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29.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支持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经济和人口、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的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30.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健全区域战略统筹、市场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互助、区际利益补偿等机制,更好促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共同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力支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1.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建设现代化都市圈。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35.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36.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积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37.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外来物种管控。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38.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十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39.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40.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深化务实合作,加强安全保障,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深化公共卫生、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科技教育合作,促进人文交流。41.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推动二十国集团等发挥国际经济合作功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多双边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机制,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十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42.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43.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44.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重视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45.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46.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和管理考核,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支持社会办医,推广远程医疗。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提升健康教育、慢病管理和残疾康复服务质量,重视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健康产业。47.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48.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十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49.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人才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50.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实施产业竞争力调查和评价工程,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保障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通信、网络、金融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生态安全,加强核安全监管,维护新型领域安全。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5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生物安全保护,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52.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十四、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二〇二七年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53.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与时俱进创新战争和战略指导,健全新时代军事战略体系,发展先进作战理论。加快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加快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转型建设,壮大战略力量和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打造高水平战略威慑和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军事力量联合训练、联合保障、联合运用。加快军事人员现代化,贯彻新时代军事教育方针,完善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军事人才方阵。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聚力国防科技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速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加速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和智能化武器装备发展。54.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同国家现代化发展相协调,搞好战略层面筹划,深化资源要素共享,强化政策制度协调,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实施国防领域重大工程。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加快标准化通用化进程。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健全强边固防机制,强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奋斗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55.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深入总结和学习运用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宝贵经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56.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大团结大联合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凝聚侨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57.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支持特别行政区巩固提升竞争优势,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实现经济多元可持续发展。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支持香港、澳门同各国各地区开展交流合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58.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商台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加强两岸基层和青少年交流。高度警惕和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59.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进各领域各层级对外交往,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60.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前景光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来源:新华社) 作者: 2020/11/10 10:04
  • 30条96项政策措施 为“科技兴蒙”行动按下快进键 来源:创新内蒙古  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快“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据悉,这一最新政策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528份科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学习考察,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反复沟通、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共8个部分30条96项具体政策措施。  内蒙古科技厅副厅长张志宽向记者介绍说:“2019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科技部举行部区会商,形成了‘科技兴蒙’行动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使之成为国家全面支持内蒙古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举措,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也对‘科技兴蒙’行动作出安排部署。作为‘科技兴蒙’最为全面系统的意见指导和政策支持,此次出台的30条新政将为内蒙古这一重要战略部署注入新活力、按下快进键。”  优化布局 使创新载体更稳固  创新平台载体的数量与质量是区域创新能力最直观的体现。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已在若干重点方向、关键领域以及优势区域,打造了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平台和载体,逐步构建起自治区创新体系的“四梁八柱”。但创新平台载体建设质量不高,交叉重复、布局不优等问题仍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政策措施》从优化布局、引导建设、完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平台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吴苏海介绍说。  在《若干政策措施》中可以看到,优化布局被作为统筹和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的抓手。落实到“科技兴蒙”的具体行动中,则体现为首先要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优化整合各类创新平台;其次是建立评估退出机制,稳量提质,激励与约束并重,最后是建立稳定支持机制。  吴苏海告诉记者:“具体到政策支持上,我们将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以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近年来,内蒙古“三区两中心”的建设取得了实效,基本形成了以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为支撑的发展布局。而根据此次政策的计划要求,自治区财政将连续5年,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5000万元的支持;每年分别对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予以5000万元支持;每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予以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强化地位 为创新主体提升动力  在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的大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最活跃的技术创新主体。《若干政策措施》中就提升企业主体地位提出了多项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政策措施。  内蒙古科技厅党组成员陈志谦介绍:“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我们首先提出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这一制度将推动企业从制度上保障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壮大企业发展后劲。其次是提出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提出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在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方面,《若干政策措施》还提出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支持体系;首次提出鼓励区外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来内蒙古创新创业,来内蒙古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在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方面,新政策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  “近两年来,科技成果质押融资工作在内蒙古取得了实效,本次新政策中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陈志谦强调指出。  激发活力 在服务措施上做足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在生命科学、生态治理、现代农牧业、稀土基础研究及应用等众多科研领域拥有享誉国内外的科研成果,而激发科研动力、创新活力,是“科技兴蒙”行动的重要抓手。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若干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到应放尽放、能放尽放,最大限度为科研机构和人员“松绑”“助力”成为一大亮点,具体的新举措多达十条。  “我们将在‘科技兴蒙’行动中进一步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例如在《若干政策措施》中,建议和指导这些单位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允许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这些政策都将有效激发科研动力和创新活力,结合实际将‘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内蒙古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韩勇介绍。  韩勇表示,《若干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将进一步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如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将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而且,部分项目经费还将使用试行“包干制”。  记者在《若干政策措施》中还发现,在进一步强化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方面有着多项服务奖励政策,如内蒙古将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对内蒙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对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内蒙古当地入学的,由有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韩勇最后介绍说:“为科研单位‘松绑’,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科研机会,就要在具体服务措施上做足文章。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制度上的管理创新,这次《若干政策措施》还建立了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比如,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将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和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则免除相关责任。”(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2020/11/10 10:02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现代化内蒙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供给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短板,瞄准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把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作为主攻方向,统筹布局煤炭、电力、化工、冶金、种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建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区域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四)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驻区中央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 (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发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专项考评,将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纳入自治区金融工作奖励范畴。 三、统筹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七)优化创新平台布局。将各类创新平台优化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加快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到2025年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家、技术创新中心2家、工程研究中心4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7个,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165家、技术创新中心20家、工程研究中心150家、制造业创新中心15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5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0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1家。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省部共建创新平台建设。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 (九)加强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积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行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优培育”行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到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5家、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15家。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推进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科技大市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到2025年,建成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3至4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5至6个,中试公共服务平台2至3个,盟市科技市场5至6个。 (十一)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到2025年,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达到2至3个,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达到50家。 (十二)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对创新产品不要求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自治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三)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加强与国家部委、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4+8+N”科技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定期召开“科技兴蒙”行动合作推进会。 (十四)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五)加强国际创新交流合作。推进与发达国家以及蒙古国、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加大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支持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科技园等。 (十六)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合同各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方式。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国(境)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六、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七)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推广顾问指导、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等方式,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内蒙古”引才模式,积极构建“人才飞地”。落实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由有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八)着力培养本土创新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建立“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定向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 (十九)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自治区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呼和浩特市创建“北疆科创中心联合体”。 七、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二十一)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二十二)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探索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自治区本级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科技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二十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不纳入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以及报酬提取分配等事项,如无合同约定,允许项目组成员自主决定。 (二十五)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六)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七)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落实。自治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实施细则。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 (二十九)强化创新投入。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三十)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我区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中央驻区单位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20/10/29 10:43
  • 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01使用统编教材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材工作,把教材建设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工程,2017年7月成立了国家教材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管理和使用国家事权,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指导,服务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部署,国家教材委员会组织专门力量统一编写中小学语文、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于2017年9月在全国所有中小学校统一使用,我区汉语授课中小学也同步使用。统编教材是国家级、高水平、权威性的教材。有民族语言授课的新疆于2017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西藏于2018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内蒙古、甘肃、吉林、辽宁、青海、四川等6省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将于今年秋季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根据国家教材委员会工作部署,自治区政府本着对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民族教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和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实际,提出我区语文、政治、历史三科统编教材分三年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建议,并经国家教育部同意。今年秋季起,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先使用统编《语文》教材,2021年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政治)教材,2022年初中一年级使用统编《历史》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从而实现义务教育阶段三科统编教材全覆盖。这项决策考虑到了自治区工作实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的关心关怀。据此,自治区政府批准教育厅制定印发了《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这项工作是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部署。教材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反映人民重大关切,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人类文明先进成果,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教育目标实现。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使用统编《语文》教材,是党中央做出的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教材使用管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不断提升民族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是民族地区广大群众和学生的现实要求。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教材建设,有利于让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享受更加公平、更加有质量的教育,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02我区现有双语教学体系是否改变?是否取消蒙古语文课程?2020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开始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与往年相比,将原来小学二年级起开设的《汉语》课程改为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初中一年级将原来的《汉语》课程改为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其他学科和其他年级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三科统编教材全面推开后,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其他学科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因此,现有双语教育体系并没有改变。03使用统编《语文》教材对学生有好处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少数民族学生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总结并吸纳了语文课程改革的优秀成果,沉淀课程改革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更加强化语言文字的运用,强化语文和生活的联系,致力于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有利于促进民族语言授课学生与其他各民族学生交流交往交融,为今后个体发展和升学就业拓宽了渠道。04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是否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按国家统一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中明确,义务教育实行九年一贯整体、均衡设置课程,按比例安排课时。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课时占比为75-80%,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占比为20-25%。每周总课时的安排为:小学25-33课时,初中32-36课时。今年秋季我们对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小学和初中一年级课时进行了调整,适度调减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按每天1课时安排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充分考虑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体现了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的基本要求。调整后,各学科课时的比例符合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区还可以依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和自治区制定的教学建议,结合学校实际进行适度调整。05如何解决统编《语文》学科教师短缺问题?总体来看,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语文教师缺口不大,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来配备:一是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地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通过内部调剂,优先保证国家统编《语文》学科教师配置;二是对确有困难的学校,通过县域内校际交流解决;三是对缺口特别大的地区,以盟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招募在职或近五年退休的教师、教研员及胜任教学要求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到民族学校返聘支教。06暂不胜任教学要求的教师,待遇是否会受影响?教育厅印发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暂不胜任统编《语文》教学要求的教师,尊重本人意愿,选择分流或跟岗培训,确保教师人事身份、职务职称、工资待遇“三不变”,切实保障民族语言授课教师合法权益。07开学在即,统编《语文》教材能否确保课前到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已经认真核对辖区内中小学统编《语文》学科用书数量,做好教学用书订购工作。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使用的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已于8月15日全部交付发行机构,可以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08如何做好统编《语文》教师动态补充工作?实施公费师资培养计划。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专项安排语文学科公费“双语”师资招生计划。争取国家教育部支持,增加部属师范大学语文学科“双语”师范生招生计划,加快培养语文学科“双语”教师。根据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工作推进时间表,各级编制部门合理调配教师编制,人社部门优先保证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语文学科“双语”教师招聘补充工作,确保语文教师及时足额配置。09如何保障统编《语文》支教教师相关待遇?切实保障招募的“支教”教师工作经费和生活待遇高于国家“银龄讲学计划”规定标准,受援学校要对有住宿需求的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10使用统编《语文》教材后,这一届学生的毕业升学政策会受影响吗?使用统编《语文》教材后,确保目前的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中高考政策保持稳定,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继续实施面向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并向民族语言授课学生倾斜。11如何保证统编教材使用的教育教学质量?主要围绕教师教好和学生学好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师资培训。在开学前,由各盟市牵头组织课程标准和教材培训工作,促进教师深研课程标准,熟知教材编写理念、编写体例、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通过线下集中培训、在线培训、校本研修、送教下乡及“一对一”跟岗培训等形式,开展教师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完成后,科学研判教师教学能力和培训需求,后续培训统一纳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整体规划,统筹组织实施。二是建设“同步课堂”。组织名优骨干教师利用自治区教育云平台、蒙古文资源网和内蒙古有线电视,播出“同步课堂”,作为“兜底”性教学资源,供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培训使用,努力实现地区、学校、学段全覆盖。三是加强教研指导。自治区层面,组织专家队伍做好国家统编语文教材的分析工作,并根据教材编写体系和结构内容,分单元制定教学指导意见。同时指导各地教研部门认真开展学情分析,适时开展课堂教学评估,科学调整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质量。四是调整评价标准。根据学生认知水平和课时结构,科学确定教学目标,灵活设置课型,并对考试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12统编《语文》课程教育资源如何有效提供?自治区教研室、信息中心正在开展《语文》同步课堂录制工作,确保学校开学前能通过教育云平台、蒙古文资源网和内蒙古有线电视“同步课堂”开通上线,实现地区、学校、学段全覆盖。13统编《语文》教师培训及教育资源开发经费如何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列支专项经费,优先保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所涉教师培训、教学资源开发等专项支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今年自治区下拨的中央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优先保证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工作。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2020/09/04 08:45
  •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2020年,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新形势,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将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现将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实施的重点支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鼓励各地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等机具装备全部纳入各省补贴范围。 将果园轨道运输机等助力丘陵山区等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所需机具纳入全国补贴范围,由各省从中选取品目进行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3.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支持选择省域内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比较优势显著的主导产业,打造一批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关键环节,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升级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型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 2020年首批启动支持建设50个产业集群,原则上连续支持,中央财政对批准建设的产业集群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各省围绕基地建设、机收机种、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立足优势特色产业,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和联农增收机制创新两大任务,2020年继续创建3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期评估和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继续以乡镇为平台载体,聚焦主导产业,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加快培育一批产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中的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村融合发展、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 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订单收购、保底分红、二次返利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2020年共支持259个镇(乡)开展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6.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区域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和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及配套仓储保鲜设施设备条件。健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特色品质保持技术集成,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挖掘传统农耕文化,讲好地标历史故事,强化产品推介,叫响特色品牌。支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产品可追溯管理,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身份化、标识化和数字化。 7.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支持开展益农信息社整省推进建设。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16〕7号)要求组织实施,依据“六有”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提升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 8.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设优质苜蓿生产基地,降低奶牛养殖饲喂成本,提高生鲜乳质量水平。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支持牛羊养殖场(户)和饲草专业化服务组织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 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优良种猪和精液,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建设一批绿色高质高效生产示范片,集成组装耕种管收全过程绿色高质高效新技术,示范推广优质高产、多抗耐逆新品种,集中打造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高品质棉花、高产高糖甘蔗、优质果菜茶、道地中药材等生产基地,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种植业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南方早稻主产省要集中支持早稻生产,促进双季稻恢复。 10.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以巩固提升旱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实施区域向黄河流域倾斜,示范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垄作(膜)沟灌、测墒节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水肥利用效率;示范蓄水保墒、抗旱抗逆等现代旱作雨养技术,提高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立足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条件,开展旱作节水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试验示范,创新集成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模式,促进旱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11. 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减少化肥投入、增加有机肥投入为目标,支持重点县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实施区域重点向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倾斜,试点作物向其他节肥潜力大的园艺作物和大田作物拓展。集成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等技术模式,配套完善设施设备,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 工作推进要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结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技术补贴、物化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造施用有机肥,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组织,加快有机肥应用,促进种养结合。 1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方式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进一步聚焦服务小农户,服务环节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早稻主产省要重点推广早稻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 13.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 14.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5.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6.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为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在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玉米补贴不超过2014年基期播种面积,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2019年基期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国家在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稻谷补贴数量上限为基期(2016-2018年)稻谷年平均产量的85%。 二、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1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 18.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19.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有计划升级改造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同时,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 20.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2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整县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22. 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探索在非畜牧养殖大县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新(扩)建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等处理设施,以及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大型沼气工程,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23. 地膜回收利用。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100个县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支持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4.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轮作休耕试点。其中,轮作试点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华南双季稻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三、农田建设 25.高标准农田建设。2020年,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26.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继续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工程,建立集中连片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模式和保护性耕作示范;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 2020年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支持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有效减轻风蚀水蚀、增加土壤有机质、增强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央财政支持实施面积4000万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实施任务。 27.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选择一批节肥潜力大的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着力解决限制化肥使用过量、利用率不高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试点。 继续支持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在土壤酸化区域,集成示范施用石灰质物质和酸性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还田、水肥调控、生物修复等治理模式;在土壤盐碱化区域,结合排灌工程措施,集成示范施用碱性土壤调理剂、耕作压盐、增施堆沤有机肥等治理模式,改善耕地土壤质量。 四、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28. 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专业种养加能手等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加大产业精准扶贫培训力度,深入开展“三区三州”等产业扶贫带头人培训行动。 29.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在河北、山西等16个省份,聚焦重点县(市),并向“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新冠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倾斜; 重点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气调贮藏库;支持对象限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并支持多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 补助采取“双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同时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 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优先重点支持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 30.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 。    31.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力量开展农技服务,完善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构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农技推广体系。应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在线指导服务和绩效考评,提高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覆盖面和使用率。建设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培育科技示范主体,推广应用绿色增产、节本增效的主推技术,打造智慧农场、生态循环农场等科技示范样板。在内蒙古、吉林等8个省份开展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在贫困地区、生猪大县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五、农业防灾减灾 32. 农业生产救灾。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生物灾害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33. 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支持,由各地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3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继续在13个粮食主产省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总成本或农业生产产值;在20个省份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 六、乡村建设 3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激励。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对各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评价,确定20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县(市、区、旗)名单。 2020年,中央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 36.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户厕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并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奖补标准、方式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作者: 2020/07/24 06:34
  • 市科技局对《乌兰察布市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科技局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2018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科发〔2018〕61号)。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实施意见》。二、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关于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让科技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导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三、文件的主体框架《实施意见》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具体措施,包括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法、规范科技人才评价流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与机构评估有机衔接,第三部分为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四、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制度,让科技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五、文件改革的主要措施和改革亮点1、主要措施。一是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二是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三是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法;四是规范科技人才评价流程;五是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监督机制;六是促进科技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与机构评估有机衔接。2、改革亮点。一是将科技人才评价权力下放,赋予用人单位科技人才评价自主权;二是改变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品德、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三是注重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推动评价由重“数量”向“质量”转变。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2020/07/09 10:09
  • 多措并举 科技创新破解复工复产痛点——解读《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来源:科技日报3月21日,科技部发布《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推出9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包括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平稳运行的统一部署,《若干措施》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形成了以中短期为主、体系化的一揽子工作举措。”22日,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相关负责人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若干措施》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与此同时,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硬实新”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发挥国家高新区抗疫稳经济重要作用国家高新区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阵地,在科技战“疫”中展现出“高科新”的硬实力,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得到应用。“在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方面,高新区同样要发挥重要作用。”这位负责人说。《若干举措》提出,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地区制定差异化、精准化举措,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信息的共享服务。同时,要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在提升企业和产业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出实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因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加大。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特别提到“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针对企业在政策、服务、资金等方面的需求推出实招。比如,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挥“双创”服务机构作用,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此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若干措施》也注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提出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更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助力科技型企业的健康发展,短期应急措施和中长期政策缺一不可。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成为《若干措施》中的一大亮点。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转危为机培育壮大新动能不仅是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若干措施》还就先进技术落地、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出实招硬招。在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同时,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强化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针对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划出两个重点:一是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二是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    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这将对引导和带动未来投资与消费方向起到重要作用。《若干措施》还提出,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转化应用,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保障春耕生产,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在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若干措施》的落地有赖于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更要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国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加强督查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取得成效。”这位负责人强调。 作者: 2020/07/09 10:08
  • 解读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创新内蒙古微信平台为提升孵化器服务质量和水平,自治区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在确保基本的孵化服务能力基础上,更加突出孵化绩效。那么绩效评价怎么评?评后的好处有哪些?在这里为大家带来解读,一窥究竟。1.评价范围有哪些?答:评价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2.评价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主要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孵化服务能力、社会贡献、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3.具体的评价方法是什么?答:一是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加分项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二是实行分批次评价。根据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年。4.评价指标体系如何构成?答: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加分项三方面构成。定量评价包括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和孵化服务能力。定性评价包括孵化案例、孵化服务资源网络建设、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管理规范等方面情况,评价周期内创业辅导、统计工作情况;双创升级的有关举措、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学研融通发展和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评价周期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毕业企业中上市或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数量;孵化器开展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加分项包括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情况;评价周期内孵化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情况;评价周期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情况;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情况;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中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情况。5.孵化器的绩效考核如何判定?对于绩效评价的孵化器采取怎样的措施?答:评价结果主要分为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含)—8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评价良好的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孵化器考评,仍不合格,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还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不重复奖励。 作者: 2020/07/09 10:06
  • 解读丨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创新内蒙古微信平台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答: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认定条件与程序、政策与扶持、管理与考核、附则5章,共2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众创空间的概念、建设主体。在认定条件与程序中,明确了申报自治区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规定了申报流程和层级管理权限。在管理与考核中,建立健全自治区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了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问: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答: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七个条件:一是要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内设机构,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二是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单位可以自主支配运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当在3年以上。三是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四是要有专业的运营和辅导团队。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及能够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的创新创业导师。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五是要有完备的创业配套服务功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每年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数量不低于6家,开展的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不低于5场次,成功孵化的企业案例不低于2个。六是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七是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半年免费服务(包括免租金、互联网、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费用等)。问: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包括哪些?答:首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按要求详细填写内容。附件材料需要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问:我区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的政策和扶持有哪些?答:一是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绩效考核择优对自治区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二是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众创空间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流动。三是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自治区众创空间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四是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客提供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五是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国家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六是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领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在产业发展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问:如何对自治区众创空间进行管理与考核?答:一是众创空间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及时通过所属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变更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众创空间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二是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的认定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绩效考核。问: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如何构成?答:考核指标由基本服务情况、集聚创新创业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科技创新服务创业教育培训活动情况、创业融资及孵化情况、富有特色的创业服务情况、获得荣誉情况、外部合作情况和媒体报道情况等构成。问: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如何判定?对于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采取怎样的措施?答: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2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0(含)—85分为良好,得分50(含)—70分为合格,5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绩效考核良好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性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各众创空间需要注意的是,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运营期间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作者: 2020/07/09 10:04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作者: 2020/07/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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