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科技特派员携手种植大户共创产业扶贫新模式 分享到: 微信 新浪 QQ 从2015年以来,市级燕麦产业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兴和县同恒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其从一个作坊式粮油加工厂不断发展壮大,经过几次扩建改建如今已成为大型燕麦加工企业。现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燕麦原粮加工生产线2条,年加工能力达到10000吨;并拥有高效节水灌溉能力的燕麦标准示范生产基地3500亩。 公司负责人朱海清积极配合科技特派员团队的技术研发及试验示范工作,在他的基地近年来陆续设置了试验区,开展了“燕麦旱地有机燕麦高产栽培技术”、“燕麦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生产技术”、“燕麦绿色有机种养循环生产技术”、“燕麦节水高效栽培技术”、“燕麦免秋耕晚播蓄沙固土耕作技术”、“燕麦田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燕麦规模化生产草害防控技术”、“燕麦精加工产品多元化生产技术”等项技术试验示范工作。 目前,该公司的生产基地已经建设升级为燕麦良繁基地。近年来,扩繁了8个燕麦良种,分别为坝莜1号、坝莜8号、张莜13、14号、白燕2号、内燕2号、燕科1号、蒙饲草1号等。 2020年面对疫情,科技特派员积极指导公司复工复产。一是将生产的燕麦米和代餐燕麦粉销往全国各地,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灾区居民的食品供应。二是积极流转并整理土地,同时联系贫困户200户参与今年的燕麦新品种扩繁种植推广工作,种植有机燕麦良种1000亩。这些贫困户通过流转土地收益、打工收益户均增收达到5000元以上。三是将燕麦良种提供给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实施有机燕麦种植,秋季按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收购,有力地推动了当地贫困户稳定脱贫和持续发展。 在燕麦产业科技特派员团队的技术指导与公司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地构建了“科技人员—种植大户、企业—辐射带动户”的科技转化、技术推广应用快捷通道。 作者: 2020/12/10 19:34
  • 史上最强运输禁令:2021年4月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表示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并明确严禁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 据悉,2020年以来发生的家猪疫情,全部是在调入地或运输途中查获的,仔猪、种猪调运频繁,增大了疫情反弹的风险。因此,农业农业部要求在运输生猪方面将采取严格限制要求。 1、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已备案的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违规,立即取消备案,绝不姑息。 2、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 3、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 4、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 5、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从业。 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 作者: 2020/12/10 16:16
  • 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紧急提示 来源:乌兰察布日报 来源: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12月7日-8日,四川省通报成都市郫都区新增5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自12月7日21时起,将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太平村划定为中风险地区,12月8日21时起将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华都云景台小区,郫都区唐昌镇永安村8组划定为中风险地区。截至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有:满洲里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中风险区有:满洲里市兴华街道办事处、北区街道办事处、南区街道办事处,扎赉诺尔区第三街道办事处、第四街道办事处、第五街道办事处,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太平村、唐昌镇永安村8组,成华区崔家店华都云景台小区。随着入冬天气转冷,也进入呼吸道疾病高发期,为科学精准果断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原则,严把“境外输入”“市外输入”“冷链输入”三个关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紧急提示: 1、及时关注疫情动态、掌握防疫政策。 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我市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单位(宾馆酒店)报告,配合当地开展疫情排查和核酸检测。凡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如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第一时间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者,解除集中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以有序流动;检测结果阳性者,立即收治到定点医疗机构。 2、增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习惯。 外出或到人员密集场所时,要科学佩戴口罩。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注意咳嗽礼仪,使用公筷公勺等卫生习惯。减少不必要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和通风不良的场所。 3、开展健康监测、及时规范就医。 开展自身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不要自行购买和服用药物,应自觉避免接触他人,做好个人防护后就近前往指定医院发热门诊检查治疗。 4、强化管控措施、开展定期消毒。 机场、车站、商场、大型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等大型公共场所要强化健康扫码、测体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提醒进入场所的人员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特别是电梯、门把手、卫生间等开展预防性消毒。 2020年12月9日 作者: 2020/12/09 22:26
  •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创新内蒙古 作者: 2020/12/08 00:39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创新内蒙古 各盟市科技局、农牧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保监分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联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科技服务效能,强化服务网络体系连接,引领和支撑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增加农牧业科技有效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壮大基层服务队伍、完善下沉服务激励机制,加强供需对接、拓展信息化服务覆盖面、提升基层承接转化能力、聚合科技服务机构力量,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形成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下沉、务求实效。发挥县域综合集成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将科技资源和力量输送到农牧生产一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务求解决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提升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持续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厘清职能、开放协同。实现由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有序衔接,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好政府统筹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强化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我区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基层公益性农牧业科技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全部实现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经费有保障,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对旗县科技示范基地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聚焦主导优势产业,每个旗县至少建设两个长期稳定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使基地成为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和教育培训主要场所。按照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主推技术遴选发布,加强示范推广,引导农牧民科学生产、绿色发展,农牧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牵头部门: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严把入口关,选拨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服务队伍。完善基层农技人员分级分类培训机制,立足需求选准培训对象、优化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每年培训基层农技人员不少于全区农技员三分之一。支持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中非专业和低学历人员,通过在职研修等方式进行学历提升教育。从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牧业专业应往届大学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中招募生产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服务协调能力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人员作为特聘农技员,为当地贫困户、特色产业提供专门服务。(牵头部门:农牧厅、人社厅、教育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总体要求,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施推进“三权归县”、服务基层。依托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制、工作考评制、推广责任制、人员培训制和多元推广制五项工作制度,形成技术人员收入与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放活对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管理,允许基层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为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的增值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完善融合发展机制,发挥公益性推广机构在多元化推广体系中的枢纽作用,通过派驻人员、共建平台、合署办公等方式,实现公益性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牵头部门:农牧厅、人社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服务动能。加强对高层次农牧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促进高水平农牧业科技团队的培育。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三牧”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牧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科技厅、教育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牧业科技服务方式。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农牧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大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牵头部门:科技厅、教育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八)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进农资销售服务与农牧业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相结合,将服务链条延伸到农牧业生产全过程。在有条件地区建设庄稼医院、智能配肥中心等生产服务平台。面向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加强与知名农牧业服务企业及科研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新型优质农资产品和现代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减少土壤面源污染。(牵头部门:供销合作社,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引导企业组织产学研产业化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与农牧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牧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探索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的创新服务模式。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创新龙头企业项目扶持方式,建立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加大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在龙头企业认定、项目扶持等方面,对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依托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以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牧场等创建为抓手,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大力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牧业生产方式,把小农牧户引入现代农牧业发展轨道。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加快服务质量提档升级。(牵头部门:农牧厅、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农牧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着力补齐县域科技管理服务短板,加强县域内各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以县域为单元统筹集聚农牧业科技服务机构力量。支持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基地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升县域全产业链农牧业科技服务能力。推动自治区、盟市级创新资源向县域倾斜,涉农牧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要向县域开放共享创新资源。(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科技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层面搭建完善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科技服务、农技推广机构和企业合作社等机构申报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盟市、旗县层面定期开展认定、选派、指导、考核科技特派员工作,创新管理服务机制,融合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12396专家,整合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12396服务平台和京蒙科技合作现代农业技术转移平台等资源,形成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体系。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扩大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拓展完善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科技服务。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能力,完善线上线下科技特派员培训体系。(牵头部门: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推进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和涉农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以评促建。鼓励支持符合条件园区申报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努力推动形成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梯次发展布局。激发基层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农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加强农牧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牧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牧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牧业科技服务新手段。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专家在线服务、农技小视频浏览、视频直播、新品种和新技术展示等科技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自治区农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构建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时空一张图”,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在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12316“三农三牧”服务平台,鼓励技术专家在线为农牧民解决生产难题,及时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互动服务。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牧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启动农牧民信息化教育培训三年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农牧民线上培育的普及性,实现线上培训与实训有效对接。(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聚焦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以良种繁育、绿色种养、“互联网+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农牧业机械化为重点方向,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组织产学研联合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牧业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通过现有的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对农牧业技术交易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利用京蒙科技合作现代农业技术转移平台,引进推广北京等地区先进适用农牧业技术成果。开展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种业科技供给能力。以实施国家“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项目为契机,聚焦我区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重大技术推广任务为牵引组建自治区产业技术团队,引导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性服务组织等合理分工、高效协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优势互补的农技推广协同服务新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落地渠道。(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牧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加大科技服务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推动企业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农牧业科技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围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财政厅、银保监局、科技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就业创业。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鼓励引导更多高层次农牧业人才深入基层,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推广、培训教学、现场指导,解决产业、技术难题,转化科技成果。完善农牧业职称评审条件,建立符合农牧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牧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落实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政策。加强农牧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牧区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技厅、农牧厅要牵头抓总,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厅局要集聚行业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牧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及各有关部门) 作者: 2020/12/08 00:08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作者: 2020/11/11 18:04
  • 最新通知!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发布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海关总署会同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11月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积压滞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三)消毒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四)有关原则。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二、工作分工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一)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三、工作内容(一)基本要求。总结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消毒处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总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二)工作流程。1.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2.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3.流通环节。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4.市场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四、消毒方式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 作者: 2020/11/10 10:4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二、主要任务(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三、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2020/11/10 10:36
  • 你头疼的这些证明,不用再开了!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20/11/10 10:34
  • 关于征集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创新内蒙古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为支持我区科技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基字〔2014〕5号)、《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2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类型与条件本次组织申报的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一) 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择优资助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基础研究水平提高和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单项资助强度为50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为3年,主要资助方向:1.生态环保领域(1)内蒙古黄河流域植被恢复、土壤侵蚀主要调控机制研究(2)荒漠草原水碳演变与调控机理研究(3)农牧交错带典型湖泊生态系统维持及稳定机理研究(4)河套灌区农田重金属污染防控机理研究(5)CO2的高效捕集及清洁转化关键技术研究2.电子信息领域(6)音频、视频等多种形态的网络大数据捕捉、分析和监测技术研究(7)智能语音前端处理关键技术研究(8)蒙古文大数据知识库构建与应用关键技术研究3.新能源、新材料领域(9)石墨烯高效制备技术及应用基础研究(10)高品质稀土钢制备技术及应用研究(11)高性能稀土储氢材料结构设计及制备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12)基于石墨烯、稀土和氢能的新能源大规模储能技术及应用基础研究4.现代农牧业领域(13)基于基因组学技术的地方品种牛遗传资源挖掘和利用研究(14)优质马铃薯新种质创制及遗传机制研究(15)谷子籽粒品质性状调控基因挖掘及分子机制解析研究(16)高产甜菜新种质创制及其分子机制研究(17)豆科牧草抗逆高产机理解析及优异种质资源选育研究(18)益生菌在肠道中进化机制研究(19)蒙古羊母羊冷应激对子代生长发育的影响研究(20)草食家畜呼吸系统主要疫病的抗病毒免疫机制研究5.数理领域(21)稀土基储能电介质的构筑与物理机制研究(22)神经系统领域动力学建模分析与应用基础研究6.蒙医药领域(23)蒙药免疫调节活性成份的发现及作用机制研究(24)蒙医药防治人畜共患疾病(布鲁氏菌病、鼠疫)的应用基础研究(25)特色蒙药治疗肿瘤及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性及机制研究(26)蒙医特色疗法(五疗术、整骨)的标准化及作用机制研究申报条件:1.项目申请应符合本通知确定的资助方向,且每个依托单位在同一资助方向申报不超过5项。2.申请人是重大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主持国家或自治区科研项目的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即196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以培养有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的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区内优秀青年科研人才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需求,根据研究所属学科领域,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单项资助强度为30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在其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学术建树和国内外影响,有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的经历。(三)博士基金项目。以培养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目标,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创新活动、自由探索,开展前沿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根据研究所属学科领域,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单项资助强度为10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主持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及自治区科技厅的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四)面上项目。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总体布局,突出学科建设,凝聚优势力量,激励原始创新,提升我区基础研究整体水平。根据研究所属学科领域,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单项资助强度为10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为3年。申报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即196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推荐专家。(五)联合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旨在发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推动我区相关学科、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合基金项目不单独申报,将根据评审情况,从申报的重大项目、博士基金、面上项目中择优资助。二、申报注意事项(一)项目申请人需是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工作人员。(二)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申报和参与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当年参与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在读硕博研究生除外。(三)自治区自然基金学科分类总体采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科分类标准,项目申请人要认真填写,选择到学科最后一级,以便于科学分组、同行评审。(四)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人应认真选择所属学科领域,所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要与所选择学科相匹配,非所申报学科领域期刊等发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成员申报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时,须在申报书“依托研究基地”栏中注明所在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六)项目组成员须在申报书的签字栏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报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成员中有外单位人员的视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能超过2个)。(七)申报书中的电子邮箱是申请人唯一的身份识别,也是立项后本人账号,需认真填写。(八)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荐和申报本年度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1.已获得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20年批准,2021年起实施的)资助的,申报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的不受此项限制;2.承担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3.已获得过自治区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和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的,不能再申报同类项目。(九)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不予受理: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未盖章;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无同行专家推荐意见或信息不全;面上项目和博士基金项目未附纸质附件材料;项目组成员未签字;未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真实;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等。三、申报方式及时间(一)内蒙古自然基金项目采取线上和线下申报相结合的方式。1、填写申报。2020年11月1日-12月5日申请人下载附件中所属类别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模板线下填写,为线上申报做好准备工作,2020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另行通知)进行在线集中申报。2、审核。各依托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线上审核,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系统中在线生成打印申请项目汇总清单,盖章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审核工作。3、推荐。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推荐;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属于一级预算单位的),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盟市申报的项目,由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线上推荐须上传推荐文件扫描件。4、截止时间。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各依托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须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系统中在线生成打印申请项目汇总清单,连同2份纸质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盟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自治区主管部门。纸质材料各依托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盟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自治区主管部门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盟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自治区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请项目汇总清单及申报书报至科技厅和财政厅。(二)联系方式1.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厅战略规划处: 0471-6328728自治区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0471-41921722.业务咨询基础研究处: 0471-6328734火炬中心:   0471-6328551,13634711602技术支持:nmghjzx663@163.com(填报过程中有文档问题请写明原因发至此邮箱)3.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内蒙古科技厅火炬中心301室邮  编:010000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1306室         邮  编:010098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报书》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申报书》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基金项目申报书》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书》5、《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10月30日 作者: 2020/11/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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