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2018年11月1日  作者: 2021/02/24 13:33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8〕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2018年12月14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3.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第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作者: 2021/02/24 13:28
  •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2021/02/22 16:07
  •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有效遏制耕地撂荒,充分挖掘保供潜力,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推动将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耕地撂荒情况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耕地撂荒问题仍然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 《意见》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耕地资源用足用好。 一要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 建立信息台账,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具体方案,将平原地区撂荒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丘陵地区撂荒地,宜粮则粮、宜特则特。 二要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释放价格信号,健全补贴机制,完善保险政策,加大创业支持,提高种植比较效益。 三要加快设施建设,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 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撂荒地,对撂荒地开展地力培肥,加快适合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 四要规范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引导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 五要加强指导服务,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服务,使农业生产技能弱的农户尽快熟悉技术,提高生产能力。 六要加大宣传引导,提高遏制耕地撂荒的自觉性 利用传统和新媒体,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总结遏制撂荒的经验做法,曝光耕地撂荒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2021/02/22 00:49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粮食年产量连续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农民人均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多。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村即将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驰而不息重农强农的战略决策完全正确,党的“三农”政策得到亿万农民衷心拥护。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迫切需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迫切需要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迫切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党中央认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1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设立衔接过渡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 (五)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 (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供给安全。“十四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饲料,稳定大豆生产,多措并举发展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健全产粮大县支持政策体系。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发展。优化农产品贸易布局,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保持打击重点农产品走私高压态势。加强口岸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流通、加工、存储、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八)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快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加强国家作物、畜禽和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育种基础性研究以及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深入实施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研究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政策,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九)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开展“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十)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到2025年全部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基地平台。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提高农机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强化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提升防控能力。 (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立足县域布局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围绕提高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水平,建立指标体系,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稳步推进反映全产业链价值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支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十年禁渔令有效落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强化河湖长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实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禁牧轮牧休牧,加强草原鼠害防治,稳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十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3年内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十五)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有序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继续通过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村道路发展。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全面实施路长制。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管养主体责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工程长效运营机制。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完善农业气象综合监测网络,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防范能力。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村级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服务设施建设。 (十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深入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十七)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在县城和中心镇新建改扩建一批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完善农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面向农民就业创业需求,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开展耕读教育。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网络教育。加大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采取派驻、巡诊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加强县级医院建设,持续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实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妇幼、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乡村延伸。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十八)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改造提升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促进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网点,推动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需要,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十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加快打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性通道。统筹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壮大县域经济,承接适宜产业转移,培育支柱产业。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小城市标准建设县城。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动在县域就业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增加适应进城农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鼓励地方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 (二十)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出台操作指引,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工作。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二)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省、市、县级党委要定期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都要确定联系点。开展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乡村振兴轮训。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领导,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加快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对在艰苦地区、关键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重用。 (二十三)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要征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各地要围绕“五大振兴”目标任务,设立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领导的专项小组或工作专班,建立落实台账,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能,每年分解“三农”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二十四)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有序开展乡镇、村集中换届,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坚决惩治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大在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关怀,提高工资补助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和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强县乡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二十五)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在乡村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结合起来,赋予中华农耕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广积分制、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做法,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六)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考核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强化乡村振兴督查,创新完善督查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中央基层减负督查重点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把握好农村各项工作的时度效。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推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努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 2021/02/22 0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解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答: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农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16年,该办法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综上,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需要及时修改。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新在哪里?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制定的,延续了中央一贯的政策基调,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新《办法》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称。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问:我们在一些地方看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有些粮田没有种粮,有的甚至出现非农建设行为,新《办法》对于避免这些问题有何具体规定? 答: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新《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问: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要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请问新《办法》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要求,新《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新《办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审查审核的实施细则。 问: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定风险,有的毁约,有的合同主体经营主体“跑路”,请问新《办法》对此有什么防范措施?收取风险保障金是否会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答: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甚至“跑路”。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问:新《办法》对各地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提高土地流转的门槛,让那些原本想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增添顾虑,甚至退避三舍? 答: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新《办法》也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新《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为流转双方创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附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 作者: 2021/02/22 00:24
  •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2020〕192号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7月8日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构成的网络与组织系统,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以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进农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厘清职能、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导入农业农村发展实践,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积极性,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开放协同、多元融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主体。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与融通,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重心下沉、注重实效。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发挥县域综合集成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实际需求,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机构布局,保障必需的试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服务脱贫攻坚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害等能力。(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履职情况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优化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布局,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大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八)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其科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独特作用。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农带农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衡量其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牵头部门:供销合作总社,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并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把县域作为统筹农业科技服务的基本单元,创新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散。支持县(市)党委和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升县域全产业链农业科技服务能力。优选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型县(市)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突出为民目标、科技属性、特派特色,建立健全符合农业科技服务需求和特点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将科技特派员队伍打造成为党的“三农”政策宣传队、农业科技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带头人。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把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人才工作体系统筹部署,坚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派与乡镇选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机制,用好利益共同体模式,培育更多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创新实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牵头部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载体,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优化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加强涉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对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的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支持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有效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优化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形成机制,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进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顶层设计和一体化部署,形成系列化、标准化、高质量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地方出台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鼓励更多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引导返乡下乡在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技部、农业农村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及各有关部门) 作者: 2021/02/02 10:07
  •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作者:张红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做好新时代的“三农”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握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展现新作为。乡村振兴开局良好、成效显著。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在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农业农村工作稳中有进,乡村振兴开局良好。重要农产品产量保持稳定,粮食产量连续6年站稳1.3万亿斤台阶,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顺利,产业、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多元化农产品供给充足,农业产业类型和产品品种丰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观光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乡村产业发展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现投入品减量增效,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6万元,农民收入提前一年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夯实了基础。土地制度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促进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制,村容村貌不断得到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农民饮水安全得到改善,乡村道路建设继续加强,农村新型能源进一步发展,农村信息化持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乡村治理得到加强改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四五”时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抓住以下重点再创佳绩。一是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二是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充分就业、持续增收。三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四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持续发展壮大扶贫产业,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加强资金资产项目管理,兜住民生底线。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优先保障“三农”投入:一方面,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保险、期货、再保险等政策工具在服务主体、发展产业、防范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巩固“三农”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民日报 作者: 2021/02/01 11:00
  •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习近平提出七个方面要求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要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党建网微平台围绕这七个方面,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部分重要论述,一起学习!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要鼓励和扶持农民群众立足本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庭院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2018年4月11日至13日,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精心选择产业项目,确保成功率和可持续发展。要把群众受益摆在突出位置,从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出台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5月11日至12日,习近平在山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发展乡村产业,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是辩证法的观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要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2017年12月12日至13日,习近平在江苏徐州市考察时强调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2015年1月19日至21日,习近平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希望乡亲们坚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保护好生态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把生态效益更好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2020年3月29日至4月1日,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持战略定力,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等治理和修复。——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化农村改革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浙江省15年间久久为功,扎实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多次讲过,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事,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要搞,但标准可以有高有低。要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2018年4月,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要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加强分类指导。——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们一开始就没有提城市化,而是提城镇化,目的就是促进城乡融合。要向改革要动力,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要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2019年3月8日,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来源:建党网 作者: 2021/02/01 10:58
  • 今后如何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2021年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情况。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刘焕鑫表示,当前及今后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要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确保粮食面积稳定、产能稳步提升。二是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空间;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培育返乡农民工、入乡科技人员、在乡能人等创业主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动能。三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村庄道路、农村供水安全、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乡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住房质量提升等一批工程项目,改善乡村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推进县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推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资源在县域内优化配置;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四是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记者陈锐海)央广网 作者: 2021/02/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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