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联合通知: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 农办计财〔2019〕30号   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受到冲击。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针对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农业农村部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备案申请、兑现贴息、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测算贴息金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是加强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要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是及时拨付资金,保护农民利益。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监管局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作者: 2019/06/03 18:13
  • 国务院印发:补贴20亿,涉及51个县,畜禽粪有机肥恭喜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过县(市、区)申请、省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公开竞争选拔程序,现已遴选确定了51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中央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粪污集中处理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带动全面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推动形成农牧结合和种养循环的发展模式,构建规范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新格局。 要求:省级财政、畜牧部门要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结合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具体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对象,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要求:重点县要结合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及时出台或落实好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土地和金融等扶持政策,整合各类资源,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鼓励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利用好畜禽标准化养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相关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实施,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以下是51个重点县名单 ▼ 序号 所在省 数量 县名 1 河北 5 宣化区、辛集市、安平县、玉田县、滦平县 2 内蒙古 2 扎赉特旗、科尔沁区 3 辽宁 4 凌海市、瓦房店市、海城市、兴城市 4 吉林 1 农安县 5 江苏 4 东海县、灌云县、泰兴市、射阳县 6 安徽 2 泗县、太湖县 7 江西 2 高安市、进贤县 8 山东 5 安丘市、泗水县、肥城市、商河县、莱阳市 9 河南 6 辉县、西华县、确山县、伊川县、唐河县、新蔡县 10 湖北 6 仙桃市、天门市、京山县、老河口市、浠水县、宜城市 11 湖南 8 耒阳市、桃江县、平江县、双峰县、溆浦县、湘乡市、道县、醴陵市 12 广西 2 博白县、容县 13 四川 3 宣汉县、三台县、泸县 14 云南 1 会泽县 合计 51 作者: 2019/05/25 17:55
  • 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额度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额度一览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经专家会和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植保无人飞机、农机新产品)》、《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治区财政单补)》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21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稿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扫描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所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471—4300269 电子邮箱:nmnjwz@126.com 1、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植保无人飞机、农机新产品) 2、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治区财政单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2019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植保无人飞机、农机新产品)(公示稿) 注:序号及档次编号与《内蒙古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度调整)(公告稿)》相应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治区财政单补)(公示稿) 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对机具大类、小类、品目做相应修改;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时,则全部为新产品大类、新产品小类、新产品品目。档次编号与《内蒙古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度调整)(公告稿)》相应排序。 作者: 2019/05/24 12:11
  • 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要求,为切实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农业农村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是党中央统筹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受到了牧区广大农牧民的普遍欢迎。机构改革后,原农业部草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已划转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主要用于对农牧民进行奖补的资金继续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落实。新阶段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有关省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将补奖政策作为牧区振兴的重要抓手,确保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政策落实有明确的部门、专门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的获得感。   二、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   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要按照《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要求执行。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规定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对农牧民进行补奖。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行“一揽子”政策,中央财政资金切块下达,统筹用于发展草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   三、严格遵循政策落实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细化分解任务指标,逐级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政策实施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督促指导基层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示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   (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地方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尊重客观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实施方案。   四、抓好各项关键措施落实   (一)严格规范补奖资金核发   要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向农牧民兑现补奖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村级公示等程序,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对象、发放金额零误差,并注明资金项目名称,强化农牧民对补奖政策的认知。   (二)按时准确填报项目信息   继续做好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工作,用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管理”系统,完善牧户信息管理,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补奖资金严格按信息管理系统兑现。高度重视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成信息填报。加快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进度,尽早完成牧户信息变更和资金发放信息采集工作。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加强政策培训与宣传   加强对地方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政策落实人员熟知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载体,利用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广大牧民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内容,充分理解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四)开展政策实施效益评价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对各省区资金拨付情况、牧民满意度、牧民生活生产情况等进行实地分析评价,全面了解政策实施效果。各地也要分区域、分类型组织开展补奖政策实施效益评价,深入基层开展草场、家畜等信息入户调查,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优化实施方案、改进落实措施奠定基础。 作者: 2019/05/09 22:52
  • 农业农村部:6方面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和防控工作 非洲猪瘟疫情自发生以来,一直受到养猪行业、屠宰行业、食品行业以及消费者的关注。两会期间不乏有人大代表针对我国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以及报告等情况进行了建言和提议。农业农村部网站就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温鹏程,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瑞爱,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等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非洲猪瘟情况报告和防控工作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关于强化非洲猪瘟情况报告和防控工作建议的答复 1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次印发通知对防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连续奋战,及时采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相关措施,全力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前,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关于启动I级疫情响应。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了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同时,根据防控工作实践,2018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优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下,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 关于严格疫情报告及检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2018年以来,连续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发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对发生的每一起非洲猪瘟疫情,都在认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通报。在疫情防控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逐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的追责问责,并定期在我部网站上就典型案例进行通报。2019年1月,为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 4 关于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扑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确定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各地可以根据猪的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标准。国际上扑杀补助标准的通行做法一般为市场价格的50%~100%,我国现在的扑杀补助标准达到了市场价格的75%左右。近期,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并紧急下达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等工作。 5 关于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2018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生猪产品的调运要求也做了相应调整。近期,农业农村部已派出督导组督促各地规范落实调运政策,防止不作为,纠正乱作为,不搞一刀切、一禁了之。 6 关于禁止泔水饲喂生猪。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是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主要途径,约占全部疫情的4成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全面禁止了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措施联动和督导检查,压实各方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处置、调运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等措施,积极推进分区防控,巩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 作者: 2019/04/30 09:14
  • 百日行动”正式启动,农业农村部动真格了! 全文速读: 要点一:农业农村部决定自4月25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 要点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各地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紧盯关键时间节点 自4月15日起,农业农村部实行工作进展每周调度制度。4月30日前,全国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5月15日前,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检测技术保障 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规范采样检测,督促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帮助屠宰企业细化非洲猪瘟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培训,确保检测结果准确;要加强对已批准上市产品的生产供应监管工作,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质量稳定、供应充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检测试剂比对评价工作,并加强跟踪检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一经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从推荐名单中删除。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要加快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评审进程,实行优先评审。 四、规范屠宰环节检疫监管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对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并确保驻场官方兽医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对少数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短期内无法满足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力量。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要求,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禁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加强督促督办 对各地“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将采取每周调度、挂图作战、督促提醒、按月总结、对账销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根据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进行排序并通报。对落实“两项制度”进展较慢的省份,国办督查室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力度推动工作;对进展严重滞后的省份,农业农村部将与国办督查室联合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和市县落实“两项制度”的督办工作,必要时可报请省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发督办函等形式予以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要结合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落实官方兽医配备的市县,要及时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专项督办。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25日 作者: 2019/04/28 17:31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路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要建立项目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畜牧兽医、土肥、能源、环保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要按照以种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与种植基地有效对接,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要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二、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支持范围。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以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为准,已开展过整县治理的畜牧大县不再重复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2019年项目县分省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确定项目县。 (二)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三)支持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四)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省下达。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年度安排。对于2019年新启动项目,今年安排部分资金,明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资金;对于2018年启动实施的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各地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强化监管,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项目县全面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项目县要制定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思路、畜禽粪污利用现状、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现状、粪肥还田利用和沼气使用路径、粪污收集机制建立、促进种养对接措施、环保执法监管措施、资金使用方向和地方扶持政策等方面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审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应于5月28日前将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及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对项目实施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直接取消其奖补资格,且不再递补。 (二)强化支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好沼气发电上网、生物天然气并入城市管网、税收、用地用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按照以地定养的原则,科学布局畜禽规模养殖。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需求。要按规定统筹整合畜牧业、种植业、农村能源等相关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开展粪污收贮运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使用畜禽粪肥,开拓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应用渠道,形成合力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局面。 (三)创新投入机制。各地要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在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同步治理,今年实现“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四)严格评估监管。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各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的绩效评估,督促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与项目县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对项目实施提出明确要求,以项目实施带动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全面推进。县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推行台账管理,加强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管,组织对单体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有关情况按季度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报送。 (五)注重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培训,指导项目县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释放政策信号,营造全社会协同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典型案例,结合农业农村部重点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按照不同畜种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主推模式。要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作者: 2019/04/27 10:23
  • 科学选择农药要六看 为了购买到安全、放心的农药产品,购买农药应到正规的农药经营店,不要在网上购买或者接受流动商贩推销的农药。正规的农药经营店应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张贴农药经营相关管理制度。 购买农药时一定要根据作物和防治对象选择适合的农药品种,认真查看农药的标签或说明书,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一看农药名称 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如甲拌磷,不能使用商品名称,如3911。应仔细查看标签上标注的农药名称及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是否清晰。不购买未标注有效成分中文名称、含量和剂型的农药产品。 二看“三证”号 “三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的农药“三证”号都应齐全,销售的进口农药必须取得国内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要核查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的真实性,要核查该产品是否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 三看使用范围 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选购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要优先选择使用量少、毒性低、残留小、安全性好的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卫生害虫的防治,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看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及质量保证期 农药标签上应当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及质量保证期。根据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判定产品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不要购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或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农药。 五看产品包装和标签的外观及内容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或说明书应印刷清晰,内容齐全。农药标签应当有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标签内容包括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像形图等内容。缺乏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均应谨慎购买。 六看价格 农药价格与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产品质量和包装规格等有关,购买农药时要综合分析。不应购买价格与同类产品存在很大差异的农药,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和以往的价格的,涉嫌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情况下,应选择长期使用效果好、规模大、诚信度高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作者: 2019/04/25 21:05
  • 农业部:非洲猪瘟冲击严重 活猪价将破历史高点 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时在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会上,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俊勋介绍称,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趋缓,23个省已整省解除疫情封锁,生猪生产和调运秩序加快恢复。另一方面,非洲猪瘟对整个生猪产业的冲击还是非常严重的,加上猪周期等因素叠加影响,猪价已经提前进入了上涨周期,四季度活猪价格将会突破2016年的历史高点。 王俊勋表示,去年8月,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截至今年4月22日,我国共发生了129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疫情累计捕杀生猪达到102万头。今年将近4个月的时间里,发生疫情30起,有23个省份疫情已经解除。总的来讲,疫情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但全国上下畜牧兽医系统正在努力把疫情防控工作抓实。非洲猪瘟发生后,各省、各地全力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抗击非洲猪瘟疫情。 图丨王俊勋 中国网 一是强化了疫情排查工作。在已经发生的疫情中有80起疫情是主动排查发现的。各省加快了疫情确诊实验室建设,做到了疫情及时确诊。同时完成了首批11个快速检测试剂的筛选,为快速诊断提供了条件。 二是果断处置疫情,防止第二次扩散。疫情处置是做好疫病防控的关键措施,每一起疫情的发生省份都组建了省部联合工作组和疫情流行病调查队,现在已有119起家猪疫情查明了传播途径,同时在扑杀的过程中,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资金6.3亿元补助经费。 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努力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对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疫病猪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流动,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切断风险最大的传播链条。在屠宰环节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避免病毒污染猪肉流入市场。 四是加强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通过主流媒体渠道及时公布疫情发生情况,介绍防控工作进展,多次组织专家针对热点问题进行解读,面向广大养殖场户开展在线视频培训,提振养殖户和社会公众的信心。 另外,王俊勋指出,尽管非洲猪瘟防控做了许多的工作和努力,但是非洲猪瘟疫情对整个生猪产业的冲击还是非常严重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根据我部监测的数据,3月份生猪存栏和母猪存栏出现了“双下降”。其中,生猪存栏环比下降1.2%,同比下降18.8%;母猪存栏环比下降2.3%,同比下降21%。下降的幅度、速度之快,也是近十年来出现的最大值。 从消费情况看,正常年份春节过后猪价都是下跌回落的,但今年出现了相反行情,主要原因是前期出现疫情后,养殖户的正常补栏没跟上,可以提供上市的肥猪数量不足,导致价格快速上涨。我们对最近两个月的情况作了对比,3月第一周全国活猪平均价格12.91元/公斤,同比上涨2.1%,这也是近两年首次超过上年同期水平。4月第一周,活猪价格15.15元/公斤,短短一个月时间里上涨了17.4%,同比上涨幅度达到了36%。这里还有猪周期因素的影响,去年同期猪价处于下降通道,同比幅度大,是双重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总的情况来看,猪价已经提前进入了上涨周期,我们预判全年猪肉产量会下降,后期生猪供应会趋紧,四季度活猪价格将会突破2016年的历史高点。 作者: 2019/04/24 07:19
  • “空壳养殖合作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启动 “别看你现在闹得欢,就怕将来拉清单”,拿过不该拿的钱的合作社,4月份开始,国家要专项抓空壳合作社了!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合作社发展成效十分显著,数量扩张迅速,但存在一些“空壳社”“僵尸社”,一些人将国家的补贴激励政策看成了“肥肉”,想着法子去套取补贴。 日前,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通知,2019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什么样的合作社会被重点整治?整治的流程是什么?有问题了怎么处理?请往下看…… 一、什么是“空壳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目前,各地存在的“空壳社”主要有三种类型: 1、“捞油水、套资金”型 各地政府为扶植合作社,会在市场准入、财税补贴、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一些动机不纯的农民、农资经营户、涉农企业或公司为了拿到政府补助、骗取扶贫资金、享受政策红利,就成立一个合作社,却没有心思考虑合作社的真正发展。 2、“粮草未备、兵马先行”型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备人才、资金、优势特色产业等资源。一些农村缺乏各类资源,即使面临农产品特色优势不明显等现状,仍然要求基层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发展自然不容乐观。 3、“栽盆景、堆假山”型 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脱贫考核指标,或者出于政绩宣传的考虑,盲目追求合作社成立的数量、农民入社率,催生了一批“要我发展”的合作社。再加上一些地方合作社办理门槛很低,随便拉几个人,到工商部门一登记,就可成立合作社。 二、为什么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 1、“空壳社”现象普遍 如今合作社在农村已随处可见,很多村还不止一家。去年就有调查显示东部某镇拥有20多个行政村,大大小小的合作社有近130家。然而,近130家合作社中80%以上都属于“空壳”合作社。据了解,只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即可办理合作社,很多地方随便拉几个人就可成立合作社,有的村民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入社了。 2、易被非法利用 近几年非法吸储资金放贷的合作社屡屡被曝光。实际上,由于法律约束较弱,成立“空壳”合作社的现象在很多地方较为猖獗,甚至导致农民不再信任合作社模式,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3、缺乏市场竞争力 目前大多数合作社的运营模式落后,成本大、利润低、欠缺市场竞争力以及专业人才不足。 三、哪些合作社会被清理? 在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核查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2.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3.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4.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5.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 6.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四、重点工作和步骤 4月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壳社”的清理整治项目,工作重点是什么?不同类型的“空壳社”有怎样不同的整治措施? (一)摸底排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税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农业农村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 (二)准确甄别 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础、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委会等,对合作社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三)分类处置 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1.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 2.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 3.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 4.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 5.对缺乏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严格依法惩处 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构建长效机制 以专项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加强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合作社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 五、清理整治阶段 1.全面排查阶段 2019年4月—6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对有问题的合作社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 2.清理整顿阶段 2019年7月—10月底,开展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问题查处和分类处置。 3.全面总结阶段 2019年1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总结各业务领域清理整顿情况。 作者: 2019/04/2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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