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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2019/7/17|内蒙古日报信息索引号:NMG-022-0102000-2015-002发布机构:内蒙古日报内容描述:公开时限:长期公开(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扶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研究、绿色新品种选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储备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南繁科研育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繁科研育种管理工作。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也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本辖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第十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登记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六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十八条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  第十九条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栽培技术和风险提示。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为全区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包括购种人、品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内容的销售台账,保存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  第二十七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分级、包装的除外。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以及马铃薯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  销售转基因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第四章  服务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无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鼓励种子企业开展新品种选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科技成果;对品种选育、品种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农户购置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通过政策性保险等措施支持种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研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19/08/09 10:44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自治区扶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研究、绿色新品种选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储备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南繁科研育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繁科研育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也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本辖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第十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十五条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登记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六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但不在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十七条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十八条通过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种性严重退化等情形的;  (二)在生产上失去应用价值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  第十九条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推广应用前,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栽培技术和风险提示。         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为全区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包括购种人、品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售台账,保存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四条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分级、包装的除外。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          第四章 服务与扶持  第三十条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十二条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育种理论与方法研究、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科研育种、晒场、种质资源库、考种研究室等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农户购置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通过政策性保险等措施支持种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合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经设定具体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经通知仍不配合检查的;  (二)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和仓库的;  (三)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种子信息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未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四十一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农作物种子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予以铲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信息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对本地区种子生产基地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于2001年8月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随着自治区农作物种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对种子管理各项制度进行了必要调整,新增了种业政策制定、种子储备制度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种子经营备案及种子生产监管等职责,我区的条例与新修订的种子法存在很多不一致,有必要再次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主体  今年中央出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指导。”而种子法则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结合以上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既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又与机构改革的趋势保持一致。  (二)关于农作物种子网络销售监管  随着网络营销的迅猛发展,在网络上销售来源不明种子、假冒伪劣种子的商家日益增多,给农作物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根据现实情况,《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要求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者建立经营档案,保证在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后,执法机关可追溯、可监管。  (三)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上存在不同种子名称的认定  近年来,在农作物种子销售执法实践中,不少违法人员在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包装上印制两个以上种子名称,并将假冒的种子名称印制在显著位置,误导种子使用者购买。出现纠纷后,违法人员往往辩称包装制作不规范,执法人员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二千元至二万元的处罚,而不能按照假种子予以处罚。有鉴于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结合种子法有关“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视为假种子”的规定,今后在查处上述案件时,可以按照假种子予以处罚,有效保护广大农作物种子使用者的切身权益。 作者: 2019/08/05 15:42
  • 中小牧场福音!中央财政加力支持50-500头奶牛家庭牧场 中小牧场福音!中央财政加力支持50-500头奶牛家庭牧场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2019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快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产业链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打造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中央财政的支持对象有三类: 一是农民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国家贫困县可放宽到规范运营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二是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其中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场;奶牛家庭牧场优先支持存栏量50—500头之间的中小规模牧场。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支持组织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联合体的内部成员。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及自有财力等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政策措施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政策实施可与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政策统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整体推进示范,集中投入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特别是与贫困户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对接,助力脱贫攻坚。中央财政直接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                             作者: 2019/07/29 10:49
  • 深化“三评”改革 内蒙古《实施方案》详解 转载自: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创新内蒙古)(来源:创新内蒙古) 作者: 2019/07/19 16:51
  • 深化“三评”改革 内蒙古制定实施方案 转载自: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于内蒙古日报)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和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7月16日,内蒙古日报对《通知》和《实施方案》全文进行了刊登。以下为《通知》全文: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2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精神,扎实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按照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形成资源总体分配、计划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各环节规范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战略研究、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全流程项目管理制度。加快完善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编制指南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创新需求,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和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盟市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完善自治区科技项目储备制度,优化储备项目的征集方式和范围,将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项目指南的重要依据。逐步实行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从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要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关注应用基础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应用示范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要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自治区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类型实行差异化组织实施方式,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采用开放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科学家和研究团队。重大前沿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通过择优支持或委托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究机构的方式,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类项目,建立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的研发攻关机制。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企业牵头的技术创新项目,要对企业的资质、技术创新能力和财务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类项目要坚持市场导向,经审核,通过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项目需求,建立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  (三)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制定清晰的项目申报流程图,明确申报要求,规范不同类别项目申报文书,精简申报材料。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开展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四)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完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对各类科技计划分别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项目申报和评审中,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保密项目的评审管理按国家及自治区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评审专家遴选使用制度。加快建设科技专家库,制定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强化推荐单位的审核把关责任,定期更新入库专家信息。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主要选择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审行为。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机制。  (六)优化项目评审流程。逐步推行“双盲”评审、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制度,实现评审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七)完善项目验收评估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完善具体验收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纳入自治区科技报告系统。对到期项目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验收,严格依据合同书或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验收评价。统筹做好财务验收、技术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能一次性完成的不重复组织。  (八)加强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估报告纳入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九)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奖励结构,调整奖励数量,改革完善评审标准。实行提名制,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程序,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按等级标准提名制度,适时公布提名的成果等级与提名成果获奖等级情况。提高奖励工作的透明度,组织评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评审结果等。加强对提名前成果完成单位公示情况的抽查。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十)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间的协调,科学合理设置科技人才计划。逐步建立人才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十一)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健全分类评价机制,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人才、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和实验技术人才。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科技服务满意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技术研发服务绩效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制定事业单位科研“双创”人员项目、成果评价鉴定办法。  (十二)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回归人才称号学术性、荣誉性本质,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名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十三)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需要健全科技人才遴选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制度,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十四)加大对优秀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支持力度。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的全职科研人员及团队,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加大各类计划、项目、人才工程等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机制,向青年科研人员倾斜。做好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十五)推行章程管理。依据《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将实行章程管理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院所章程的制定实施,明确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  (十六)落实法人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在选人用人、经费使用、技术路线选择、收益分配等方面充分自主权。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科研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十七)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实行科研事业单位分类评价制度,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十八)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参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对现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进行整合和优化。根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年度报告、定期评价考核制度以及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建立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制定“三评”监督评估实施细则,完善监督评估指标体系,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工作全过程。按照“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事中进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加强对申报人员、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健全厅际联合监督评估机制,发挥各领域专业优势,提高监督评估实效。  (二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三评”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科研计划全过程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和承诺制度,强化审核结果的运用。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制度,强化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健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建立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监管。建立自治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强化对“三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细化任务举措和进度安排,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2019/07/19 16:39
  • 胡春华强调:着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3日至4日在吉林调研农业农村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胡春华先后来到吉林市永吉县、四平市梨树县和公主岭市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实验站、研发基地,实地了解秋粮生产、生猪养殖、农产品加工、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建设管理等情况,现场察看黑土地保护技术研发运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 胡春华指出,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有效供给,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积极推行保护性耕作等绿色生产方式,夯实农业基础。要加快实施质量兴农战略,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拓展农民增收渠道。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作者: 2019/07/05 20:49
  • 农业农村部就加强农业投资管理发出通知 农业农村部就加强农业投资管理发出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农业投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为切实履行好中央赋予的职责任务,规范农业投资管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农业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按照统筹整合的思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着力加强重大投资政策创设、重大建设规划编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格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为总纲,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为依据,科学谋划项目,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 ——统筹整合,协同高效。汇聚各类资源,积极推进对交叉重复、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整体设计农业投资框架体系,确保“多个龙头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程序,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实施,调动地方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 ——创新机制,提升效率。鼓励各地围绕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在推动资金统筹使用、促进金融支农、引导社会资本、创新联农带农机制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不断提高农业投资效能。 二、构建农业农村多元投入新格局 (一)推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推动增加财政支农投入,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各级财政投入。拓宽财政支农资金来源渠道,推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推动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集中资金加快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任务。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实现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二)深入推进金融保险支农。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推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涉农信贷,有效增加乡村振兴资金供给。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优势,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开展业务,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推进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等试点,努力建立多层次、高保障、符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体系。 (三)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坚持“共享共荣、互利互惠”,因地制宜选用全产业链开发、整体综合开发、设立各类乡村振兴基金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加强农业投资形势监测分析,指导建立农业农村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重点领域。 (四)充分调动农民投入积极性。引导农民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发挥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和管护方面的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乡村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服务。引导各类资本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各类资本与农户互惠共赢。 三、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体制机制 (一)建立统筹整合投入机制。科学编制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引导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资金集中投入,着力解决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农业科技人才支撑、农业防灾减灾、乡村建设等重大平台,推动重大工程实施,确保干一件、成一件。以县级为重点,探索以重大项目为载体,搭建资金整合平台,统一设计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支持各地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领域PPP项目,创新农业农村项目建设运营模式,稳定社会资本投资收益预期。针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小散、投资回报少等问题,探索采取“化零为整”“组合打包”等方式,将同领域、同类型的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城镇投资和收益少的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捆绑打包一体化开发,把小项目组合成大工程,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 (三)推进农业投资领域简政放权。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实现政策目标和任务清单相对应。简化中央财政项目办理环节,积极稳妥下放审批权限,建立覆盖全程、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农业投资管理机制,提高农业投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对点多面广、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农业农村小型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四、加强农业农村投资监督管理 (一)强化投资管理制度建设。适应新的职能要求和新的管理模式,系统梳理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及项目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制度等配套规定,逐步形成覆盖农业投资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加快资金使用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补贴发放等作为重点内容,列出权力清单,确定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制度。完善相互制衡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计划、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有效防范运行风险,保障农业投资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农业投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在预算编制环节明确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科学合理。执行中强化绩效监控,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执行后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评价,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不断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农业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将农业投资的政策内容、资金安排、受益对象、实施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建立稳定的公开查询渠道,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丰富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及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信息。 (四)着力强化监督问责。通过专项督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严密防范廉政风险。以审计问题整改为切入点,全面规范预算和项目执行,强化整改工作的结果运用,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全面排查农业补贴在基础数据收集、政策实施管理、监督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使违规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强农业投资管理作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在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职责,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建立职能明晰、分工明确的合作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度督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强化“互联网+”监管方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覆盖投资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强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避免重申报轻管理、计划执行进度滞后等问题。 (三)强化政策研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提升计划财务队伍“政策创设、协调沟通、开拓创新、解决问题、狠抓落实”的能力,切实提升履职服务水平。围绕国家战略和政策导向,科学组织编制农业农村建设规划,提高农业投资决策水平,从整体上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围绕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积极谋划储备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大项目,不断丰富项目内容,提高项目质量,做到谋划一批项目、实施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 (四)加大宣传交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工作简报》《农民日报》《农村工作通讯》农业投资专版、专栏等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投资动态、典型经验宣传,介绍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各地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农业农村投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发乡村振兴的投资热情,助力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农业农村多元化投入格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8日 作者: 2019/06/17 19:20
  • 胡春华:大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国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夯实乡村振兴根基。 胡春华指出,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要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机制,持续推进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着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加强正面典型激励引导。 胡春华强调,要强化乡镇管理服务能力,切实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和乡村经济中心,使乡镇成为带动乡村的龙头。要建立完善保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人才支撑和投入保障,因地制宜探索乡村治理有效实现形式 作者: 2019/06/12 20:56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走在前列,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科技工作全过程,筑牢科技界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价值引领,把握主基调,唱响主旋律,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大胆突破不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制度藩篱,营造良好学术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坚持久久为功,汇聚党政部门、群团组织、高校院所、企业和媒体等各方力量,推动作风和学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为科技工作者潜心科研、拼搏创新提供良好政策保障和舆论环境。  (三)主要目标。力争1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3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学术道德建设得到显著加强,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汇聚磅礴力量。  二、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四)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着力攻克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基础前沿难题和核心关键技术。  (五)大力弘扬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坚定敢为天下先的自信和勇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寻新路径,不畏挫折、敢于试错,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  (六)大力弘扬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把热爱科学、探求真理作为毕生追求,始终保持对科学的好奇心。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七)大力弘扬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静心笃志、心无旁骛、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数十年磨一剑”的苦功夫。反对盲目追逐热点,不随意变换研究方向,坚决摒弃拜金主义。从事基础研究,要瞄准世界一流,敢于在世界舞台上与同行对话;从事应用研究,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八)大力弘扬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强化跨界融合思维,倡导团队精神,建立协同攻关、跨界协作机制。坚持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秉持互利共赢理念,为推动科技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九)大力弘扬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打破各种利益纽带和裙带关系,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敢于放手、支持其在重大科研任务中“挑大梁”,甘做致力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  三、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十)崇尚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排除地位影响和利益干扰。开展学术批评要开诚布公,多提建设性意见,反对人身攻击。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反对门户偏见和“学阀”作风,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鼓励年轻人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积极与学术权威交流对话。  (十一)坚守诚信底线。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主动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科研项目承担者要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1项。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  (十三)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打破相互封锁、彼此封闭的门户倾向,防止和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破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要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走近大中小学生,传播爱国奉献的价值理念,开展科普活动,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良好科研生态  (十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政府部门要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树立宏观思维,倡导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坚持刀刃向内,深化科研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立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优化项目形成和资源配置方式,根据不同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建立稳定支持、竞争申报、定向委托等资源配置方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避免“打包”、“拼盘”、任务发散等问题。建立健全重大科研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确定重大创新方向要围绕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广泛征求科技界、产业界等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开展前期论证评估。建立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政府部门要敢于为科研人员的探索失败担当责任。  (十五)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改革科技项目申请制度,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让最合适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科研任务。实行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稳定支持力度,反对盲目追求机构和学科排名。大幅减少评比、评审、评奖,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优化整合人才计划,避免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对同一人员的重复支持,防止“帽子”满天飞。支持中西部地区稳定人才队伍,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挖人才。  (十六)大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在线申报、信息共享。大力解决表格多、报销繁、牌子乱、“帽子”重复、检查频繁等突出问题。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强化合同管理,按照材料只报1次的要求,严格控制报送材料数量、种类、频次,对照合同从实从严开展项目成果考核验收。专业机构和项目专员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围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改进内部科研管理,减少繁文缛节,不层层加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减责或免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尊崇创新的舆论氛围  (十七)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高度重视“人民科学家”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精神宣传,大力表彰科技界的民族英雄和国家脊梁。推动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系统采集、妥善保存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深入挖掘所蕴含的学术思想、人生积累和精神财富。建设科学家博物馆,探索在国家和地方博物馆中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相关展项,依托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工程纪念馆(遗迹)等设施建设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十八)创新宣传方式。建立科技界与文艺界定期座谈交流、调研采风机制,引导支持文艺工作者运用影视剧、微视频、小说、诗歌、戏剧、漫画等多种艺术形式,讲好科技工作者科学报国故事。以“时代楷模”、“最美科技工作者”、“大国工匠”等宣传项目为抓手,积极选树、广泛宣传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典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学编排创作演出反映科学家精神的文艺作品,创新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手段。  (十九)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主流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版面设立专栏专题,打造科技精品栏目。加强科技宣传队伍建设,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科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扩大传播范围。  六、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对科技工作者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把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细化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发挥自律自净作用。各类新闻媒体要提高科学素养,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要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核实,听取专家意见,杜绝盲目夸大或者恶意贬低,反对“标题党”。对宣传报道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媒体、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澄清,有关部门应依规依法处理。  中央宣传部、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要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作者: 2019/06/12 10:24
  • 呼和浩特市出台奶业新政,各种补贴来袭! 呼和浩特市出台奶业新政,各种补贴来袭! 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试行)于6月6日印发。方案中发展目标提出:2019—2022年,每年新增奶牛5万头,其中外购奶牛1万头,通过性控冻精等措施自繁4万头,到2022年全市奶牛存栏达到50万头,年产生鲜乳260万吨;积极发展奶山羊等优质奶畜,丰富奶源结构,奶羊存栏达到10万只,年产奶量达5万吨;围绕奶牛、奶羊养殖,全株青贮玉米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以苜蓿草为主的优质牧草保留面积达到20万亩;建立紧密的农企利益链接机制,增加农民收入。 作者: 2019/06/1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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