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国家新政策!关于家庭农场 国家新政策!关于家庭农场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总体部署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相关政策体系明年基本建立 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 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 总结各地经验,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 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 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 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 推广使用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 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 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 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 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 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 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 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强化用地保障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 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加强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 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 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 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 ●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 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 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 作者: 2019/10/24 08:27
  • 习近平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年来,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使广大农民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习近平强调,创新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要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广大科技特派员要秉持初心,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21日在北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新时代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年来,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技人才为主体、以科技成果为纽带,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取得显著成效。新时代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进一步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把创新的动能扩散到田间地头。 会议对92名科技特派员和43家组织实施单位进行了通报表扬。浙江省、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井冈山市和科技特派员代表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部分通报表扬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代表等参加会议。 作者: 2019/10/21 20:20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直播体系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直播体系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报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进度的通知 农机管〔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机〔2018〕22号)中明确,从2018年四季度起建立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进度季报制度。但从目前来看,该制度执行不理想,部分省尚未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亦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为推进季报制度落实,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现请未报送2019年第二季度进度情况的省份于7月22日前完成补报工作,我司将于近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对尚未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省份进行约谈。逾期不报将视为未开展工作。 另外,我司拟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从工作部署、实施范围、进度报送和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加强考核评估,进一步压实责任,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实施。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9年7月15 作者: 2019/09/24 09:5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2019-09-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养猪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猪肉是我国大多数居民最主要的肉食品。发展生猪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养猪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但产业布局不合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忽视甚至限制养猪业发展,猪肉市场供应阶段性偏紧和猪价大幅波动时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生猪产业的短板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稳产保供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省负总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生猪主产省份要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做到稳产增产;主销省份要确保一定的自给率。各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握发展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二、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四)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十一)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创新培训形式,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地方猪种保护与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四)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六)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十八)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九)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二十)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六、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明年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姚丽鹏 作者: 2019/09/20 12:47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的通知 农办机〔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近期,国务院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迅速行动起来,加快落实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一是要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本省补贴范围,“缺什么、补什么”“急事急办”,并抓紧商有关部门予以公布。二是要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三是要对生猪养殖场(户)申领补贴优先办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上门服务。四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力度,引导农机企业积极参与政策实施,支持推动广大养殖场(户)购机用机。 二、加快试验鉴定,增加机具供给。一是要围绕上述生猪生产农机装备抓紧制修订试验鉴定大纲,列入农机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二是要指导所属农机鉴定机构敞开受理能力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对省内外农机企业一视同仁,加快试验鉴定,及时公布结果。三是要积极支持农机鉴定机构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升试验鉴定能力。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要把做好生猪生产农机装备鉴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三、深入摸底调查,全面梳理需求。要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开展生猪生产农机装备购置补贴需求专项调查,从农业机械属性、补贴资质、补贴额测定、补贴资金申领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查找问题,提出需求及政策建议,填写生猪生产农机装备购置补贴需求情况表(见附件),形成专题报告,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我部农机化司和畜牧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 作者: 2019/09/17 11:13
  • 农业农村部: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农业农村部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并将增加120个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创新服务方式,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任务内容   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2项任务开展试点。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一是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会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是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带动成员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三是丰富出资方式。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四是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托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一是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发展服务当地主导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会,发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作用。   二是推进行业性联合。支持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三是推进产业链联合。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一是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是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四是畅通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中国中化、中粮、中国邮政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点地方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19年拟新增12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具体分配表见附件2),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适当倾斜。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三)加强经验总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9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作者: 2019/09/11 21:36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19〕6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具体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   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贴息比例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   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   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结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统筹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   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   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各省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确保中央与地方扶持措施落地生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作者: 2019/09/04 19:21
  •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3-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市政府、参保马铃薯企业缴存于农发行专户,专项用于代偿马铃薯企业形成农发行贷款损失的基金。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马铃薯产业改革的大局,有效解决马铃薯产业信贷资金问题,积极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发展壮大。(二)政府主导原则。乌兰察布市政府是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主体。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三)企业自愿原则。是否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企业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由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四)互利共赢原则。要有利于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产业切实有效发展,有利于地方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政策性金融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马铃薯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五)风险共担原则。促进各方主体共同应对、承担和化解资金风险。(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财政局直接管理,粮食局、农牧局、金融办、农发行、担保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各行共同管理马铃薯基金,建立与完善运行机制。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组织管理第三条  基金规模。根据马铃薯产业发展情况,基金总规模暂定2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认缴1亿元,按照产业发展需求逐步到位,首期到位0.2亿元,地方政府可通过相关国有平台及相关引导基金等多渠道出资;其余由参保企业共同出资认缴。第四条  农发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倍。第五条  参保企业资金范围。信用等级达到AA(含)以上且抵押担保比例达到50%(含)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审批额度的5%缴存,其他按10%缴存。参保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农发行信贷资金审批后、发放前企业认缴资金须到位。第六条  组织管理。(一)成立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乌兰察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粮食局、农牧局、扶贫办、金融办、工商联、银保监分局、农发行、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信用保证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市属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乌兰察布市聚元汇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的具体运营。(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二是审定基金出资规模;三是审定纳入项目库的企业;四是负责协调信用保证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五是审定信用保证基金的偿付、补充、清算、撤销事项;六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七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核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项目库企业参保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二是审核并提出信用保证基金偿付及补充意见;三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四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基金出资规模、项目库及企业投放额度等事宜进行审议。(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督促参保企业及时筹资入户并做好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汇总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项目库企业参保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是收集参保企业相关信息和材料,编制相关文件,提交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五是与贷款行共同对基金的具体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对参保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协助贷款行进行贷后管理。第七条  签订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企业入保要签订市财政部门、参保马铃薯企业、农发行、担保公司四方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四方需严格遵守执行。第三章  贷款准入与投放管理第八条  参保条件。企业参保条件原则为符合贷款行基本条件的马铃薯(含种薯)种植、流通、加工企业。接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  审定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和筛选参保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协助收集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和农发行共同审核参保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清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第十条  贷款评审。农发行按照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履行相关信贷程序。第十一条  投放额度。对参保企业贷款额度的发放按照农发行现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项下单户贷款额度(余额)原则上不超过0.1亿元,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认定的产业龙头企业不受上述额度限制。第十二条  担保。(一)参保企业除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外,信用敞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属国有担保公司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向参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费应采取优惠费率,两方收取的费率合计不高于担保额度的1%/年。(二)担保公司独立评审决策。(三)参保企业原则上将符合条件的有效资产投保,有效防范风险。第四章  基金账户和退出管理第十三条  存储账户。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代市财政局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将政府和参保企业出资的信用保证基金存入该专户,严格按协议约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基金户设立明细台帐,实行专户专人管理,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清算,定期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第十四条  专户利率。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为了鼓励财政性资金注入、扩大基金额度,由开户行与财政部门充分协商,执行优惠利率。第十五条  基金退出。政府投入的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代偿后及时补充,原则不退出,持续运作。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保企业可根据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的基金运作。第五章  保证基金代偿第十六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在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对剩余部分地方政府及其他参保企业按出资比例代偿50%的金额,农发行承担10%的风险,剩余部分由担保公司代偿。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代偿,过渡性代偿资金额度原则上由责任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补充到位。第十七条  代偿程序。参保企业未能按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农发行贷款的当日,贷款行书面通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情况,并启动基金代偿程序。(一)参保企业未能按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逾期三十日,在扣除农发行承担的10%后,贷款行直接扣收相应信用保证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另外部分由担保公司代偿。(二)对过渡性代偿和农发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基金管理公司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向企业共同追偿。(三)在基金额度不足以弥补按比例应承担的代偿额度的情况下,政府应偿缺口由政府及时补充基金额度履行代偿义务,共担企业应偿缺口由担保公司代偿。第十八条  代偿要求。使用信用担保基金及担保公司代偿时,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会议协商相关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为依据向企业追偿。第十九条  代偿手续。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建立有利于工作推进的配套机制。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在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利率和贷款投放比例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给予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提升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工作质效。凡属基金项下企业,农发行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二条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用保证基金损失和贷款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借款企业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贷款行对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借款合同等法律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其他粮食品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审议修订后发布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2019/08/21 10:24
  • 乌兰察布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05-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筑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2012年市委、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舍饲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全市除执行草畜平衡以外的其他所有区域内常年禁止放牧的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以促进当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措施。第四条 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禁牧与舍饲、恢复生态与保护农牧民合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稳定良性循环发展。第二章 禁牧和草畜平衡范围第五条 禁牧和草畜平衡范围:四子王旗中部牧区、1117万亩草原面积执行国家草畜平衡、轮封轮牧政策,适宜载畜量以草原管理部门草畜平衡核定结果而定;草畜平衡区以外的其他所有区域全年实行严格禁牧舍饲。第三章 禁牧职责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舍饲圈养措施的责任主体,旗县市区长、乡镇苏木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禁牧和舍饲圈养措施的落实。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林业工程项目区禁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基本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和草畜平衡区域载畜量的核实工作。第四章 宣传发动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宣传禁牧措施,宣传舍饲养畜扶持政策,宣传依靠现代化畜牧业脱贫致富的典型和经验,旗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在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村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的禁牧标志,做到禁牧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作为农村牧区的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和落实,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进行奖惩。第十条 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不力、疏于监管的地区和领导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加强对禁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编办、财政、林业部门对禁牧工作机构、执法人员、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第六章 政策扶持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促进生猪肉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2〕5号)相关要求,大力调整畜群畜种结构,对政府已出台的禁牧舍饲政策予以兑现和落实。通过财政扶持、项目补贴、群众自筹等方式加强舍饲养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饲草料基地建设、圈舍建设和适宜舍饲圈养优良品种的改良力度,购置适宜舍饲圈养的品种,为舍饲畜牧业发展奠定基础。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发改、扶贫、农牧、水利、农机、科技等部门对舍饲养殖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对养殖户青贮、微贮和饲草料加工予以扶持和补贴。扶持培育饲草料种植加工合作组织、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引导广大农牧民发展舍饲圈养。第十四条 推行“托管养殖”“以畜入股”等模式,发动养殖大户就近吸纳周边散养户牲畜,帮助部分养殖户解决棚圈简陋、饲草料不足,无法实行舍饲圈养的问题,为禁牧奠定基础。第十五条 对牧区实行禁牧奖补政策草场面积小的牧户,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其他途径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贴。第七章 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要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市、县、乡三级禁牧工作人员和护林护草员要加大禁牧日常巡查力度,各级农牧业、林业部门要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当地森林公安部门对破坏林草资源的当事人和畜主进行严厉惩罚。第十七条 市政府抽组禁牧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禁牧督查工作,对禁牧、草畜平衡和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养殖户和干部进行表彰;对禁牧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群放牧或偷牧夜牧严重的旗县和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问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2019/08/21 10:23
  • 乌兰察布市商标受理服务公告 来源: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商标受理窗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我市授权委托办理商标注册受理的窗口,主要为广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许可备案等24项业务以及规费收缴,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代发商标注册证,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相关业务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地    址: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受理窗口(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1号楼) 联系电话:0474-8249251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作者: 2019/08/1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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