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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的办税缴费服务提示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缴费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9 11: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年 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5日,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 为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现就主要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申报纳税、缴费业务 常 规 申 报 、 缴 费 业 务 均 可 登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电 子 税 务 局 ( 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办理。 二、发票业务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如果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户,请改用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如果您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出票;如果您代开劳务类普通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电子发票互联网代开系统(登录二维码见附件 1)开具。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 chinatax.gov.cn)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二维码见附件 2)办理。 四、现场办理业务 全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将于 2020年 2月3日(若有变化,另行告知)起正常上班,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工作。如果您必须要到现场办理涉税业务,请提前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进行预约。前来时,请评估自身健康状态,戴好口罩,并接受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五、咨询服务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拨打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i 税平台(注册方式见附件 3)同时提供在线咨询。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 1月29日附件:1、增值税电子发票互联网代开系统登录二维码 2、个人所得税 APP 下载二维码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i税平台注册方式:下载并注册“钉钉”APP,使用“钉钉”扫描后附二维码选择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注册。 作者: 2020/02/19 21:5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 作者: 2020/02/19 21:33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索 引 号 :07B260371202000052信息所属单位:畜牧兽医局信息名称: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1日文  号:农牧发〔2020〕6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7日内容概述: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采取预拨资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绩效评价。   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1日 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20/02/18 10:1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索 引 号 :07B150403202000051信息所属单位:乡村产业发展司信息名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3日文  号:农办产〔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7日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精神,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政策、项目和措施落地,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奠定全面小康和乡村振兴基础,我部制定了《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精神,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政策、项目和措施落地,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奠定全面小康和乡村振兴基础,我部制定了《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    2019年,农业农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安排,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加强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产业融合水平稳步提升,农产品加工业提质增效,乡土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深入推进,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乡村产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之年,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乡村产业工作的总体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为全面小康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做好今年乡村产业工作,在目标任务上,要力求取得“三个进展”:一是在延伸产业链上取得新进展。依托种养业,提升种养业,一产往后延,二产两头连,三产走精端,培育一批以种养为基础、以加工为纽带、以商贸物流为支撑的产业形态。二是在促进融合发展上取得新进展。跨界配置农业与工业、商贸、文旅、物流、信息等现代产业要素高位嫁接、交叉重组、渗透融合,促进农牧渔“内向”融合、产加销“纵向”融合、农文旅“横向”融合、新技术渗透“逆向”融合、产园产村“多向融合”和多元主体利益融合。三是在拓展农业功能上取得新进展。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重价值,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搭建新平台新载体,“拓”出农业新业态,“展”出乡村新空间。  一、加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乡村产业层次水平  一是创新推进主体融合。支持发展行政区域范围内“政产学研推用银”多主体参与、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构建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企业引领、科研协同、金融助力的发展格局。积极发展以产业园区为单元,园区内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型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发展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的小型产业化联合体。2020年,扶持并推介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原料基地共建、资源要素共享、联农带农紧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是务实推进业态融合。跨界配置农业与现代产业要素深度交叉融合,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以加工流通带动业态融合,引导各地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会员农业等业态。以功能拓展带动业态融合,促进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服务等现代产业高位嫁接、交叉重组、渗透融合,积极发展创意农业、亲子体验、功能农业等业态。以信息技术带动业态融合,促进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生物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融合,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信任农业、认养农业、可视农业等业态。2020年,推介一批农村产业融合模式创新、联结机制创建、业态类型创造典型案例。  三是搭建产业融合载体。推进政策集成、要素集聚、功能集合、企业集中,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农业产业强镇。 依托镇域资源优势,聚集资源要素,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主导产业突出、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乡村产业“增长极”。完善农业产业强镇考核监督办法,认定一批成效显著的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乡村产业集群。以资源集聚区和物流节点为重点,促进产业前延后伸、横向配套、上承市场、下接要素,构建紧密关联、高度依存的全产业链,培育生产、加工、流通、物流、体验、品牌、电商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2020年,认定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夯实乡村产业发展基础  一是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顺利进入终端市场和后续加工环节。在此基础上,发展粮变粉、豆变芽、肉变肠、奶变酪、菜变肴、果变汁等初级加工产品,提升农产品品质,满足乡镇居民消费需要,把就业岗位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2020年,举办全国茶叶加工职业技能大赛,认定一批制茶大师。  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优化产能布局,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农畜产品优势区,建立标准化原料基地,打造“第一车间”“原料车间”和“粮食车间”,优化加工产能。支持技术创新,突破技术瓶颈,研发推广一批有知识产权的加工关键技术装备,研制一批智能控制等产加工设备。加强标准制定,制修订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提升加工深度,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和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增加精深加工产品种类和产品附加值,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变大、加工程度由初变深、加工产品由粗变精。2020年,发布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企业。  三是推进副产物综合利用。按照集约节约、环境友好、绿色发展要求,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副产物循环高值梯次利用。推行低消耗、少排放、可循环的绿色生产方式,推进“生产-加工-产品-资源”循环发展。加快副产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实现资源多次增值、节能减排。2020年,推介一批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案例。  四是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按照“粮头食尾”“农头工尾”要求,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支持河南驻马店、黑龙江肇东建设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引导地方建设一批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园,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产品加工园体系,构筑乡村产业“新高地”。2020年,建设并推荐一批产值超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园。  三、聚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  一是有序开发特色资源。发布并组织实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积极引导小众类、多样性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等乡村产业发展,开发乡土特色文化产业和创意产品,保护传统技艺,传承乡村文化根脉。开展乡村特色产业监测分析,引导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资源,集合力量,引导各地建设特色粮、油、薯、果、菜、茶、菌、中药材、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种养基地。创新发展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建设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仓储加工物流等全产业链条,加强质量管控和品牌宣传,提升优势特色产业的质量效益水平。2020年,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是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发挥乡村特色资源优势,发展小而精、精而美的乡土特色产业,推进特色资源有序开发、规模开发。优化特色产业布局,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推进特色农产品“产加销服”“科工贸旅”一体化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村产镇融合,促进全产业链首尾相连、上下衔接、前后呼应,实现串珠呈线、块状成带、集群成链,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一省一业”发展格局。2020年,建设一批产值超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产值超50亿元的特色产业强县、超10亿元的特色产业强镇、超1亿元的特色产业强村。  四是培育乡土特色品牌。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要求,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的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加强特色产品展览展示,提升特色产品知名度。发掘一批有文化内涵和经济价值的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加强宣传推介。举办“一村一品”交流活动,开展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主体身份化、营销电商化“四化”试点,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四、壮大龙头企业队伍,构建乡村产业发展“雁阵”  一是培育龙头企业队伍。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一批有基地、有加工、有品牌的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按照“退一补一”原则,递补成长性好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地方培育龙头企业队伍,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格局,形成乡村产业“新雁阵”。2020年,遴选并推介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推介一批龙头企业典型案例和全国优秀乡村企业家。  二是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  五、积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增添乡村产业发展亮点  一是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按照区域、国内、世界三个等级资源优势要求,建设一批资源独特、环境优良、设施完备、业态丰富的休闲农业重点县,打造一批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休闲农业“打卡地”。2020年,开展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  二是培育休闲旅游精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农耕体验、农事研学、康养基地等,打造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开展休闲农业发展情况调查和经营主体监测。2020年,认定一批“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美丽休闲乡村,开展“最美乡创、乡红、乡艺、乡厨、乡贤、乡社、乡品、乡园、乡景、乡居”等“十最十乡”推介活动。  三是推介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运用网络直播、图文直播等新媒体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宣传一批有地域特色的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开展“春观花”“夏纳凉”“秋采摘”“冬农趣”活动,融入休闲农业产品发布、美食活动评选等元素,做到视觉美丽、体验美妙、内涵美好,为城乡居民提供休闲度假、旅游旅居的好去处。2020年,推介一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  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动能  一是培育创新创业群体。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搭建要素聚乡、产业下乡、人才返乡和能人留乡平台,支持本地农民兴业创业,引导农民工在青壮年时返乡创业,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制定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指引目录。吸引一批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引进一批科技人员和社会资本入乡创业,发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和“能工巧匠”在乡创业,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兴办实业、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培育乡村产业的“生力军”。2020年,培育并认定一批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导师。  二是拓宽创新创业领域。支持返乡下乡在乡人员发展新产业,培育“互联网+创新创业”“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业态,探索智能生产、平台经济和资源共享等新模式。2020年,推介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优秀带头人案例,组织开展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创意大赛。  三是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服务机构和科研单位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模式,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环境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做好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下乡监测试点调查分析。  七、大力推动产业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是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发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景观优势和文化底蕴,开发有独特优势的特色产品。引导贫困地区创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休闲旅游精品路线和精品点。  二是引导龙头企业建基地。引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组织龙头企业与贫困县合作,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实现以企带村、以村促企、村企互动。  三是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举办重点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区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免费提供摊位,让更多的贫困地区产品走出山区、进入城市、拓展市场。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20/02/18 10:10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通知》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作者: 2019/12/20 09:28
  •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怎么做?这份报告分享了七个典型经验 来源:中国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李洋今年,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北京联合发布《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长解敏代表编委会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编制、科技成果转化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做了详细介绍。解敏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部署,为掌握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进展、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2018年共收集到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解敏表示,报告中“科技成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报告重点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进行分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作为“产学研合作”内容单独专章分析。  据悉,年度报告以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样本,综合分析了这些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进展和成效、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类型分析、财政资助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及奖励、产学研合作、兼职创业和创设参股新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典型经验和做法8部分内容,旨在使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进展情况和成效,总结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针对当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快速增长。  2017年,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增长迅速。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合同项数为9907项,同比增长34%。同时,转化合同收入超过1亿元的机构达到31家,同比增长55%。(二)科技成果转化质量不断提升。  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均价显著提高,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22万元,同比增长约24%。技术入股金额激增。作价投资合同金额52亿元,同比增长1.1倍,平均合同金额超1000万元,同比增长1.3倍。(三)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金额大幅增长,股权奖励金额激增。2017年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超47亿元,同比增长超24%,其中股权奖励为25亿元,同比增长近1倍。奖励人次和人均奖励金额稳步提升。现金和股权奖励科研人员6.2万人次,人均奖励金额7.6万元,同比增长近24%。(四)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和服务的能力不断强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水平不断提升,2017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6457家,同比增长37%,创设和参股新公司1676家,同比增长近33%。与此同时,《报告》汇集了一批典型经验和做法。(一)及时出台政策配套文件,转化环境日益完善。  多数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清华大学积极制定配套规章文件,成果转化数量和质量持续提升。上海交通大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探索出多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东北大学构建适合自身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二)瞄准市场需求,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  研发单位瞄准市场需求,注重科技创新源头设计,形成了大量高价值科技成果,在政策利好的大环境下持续转化。山东理工大学“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以5.2亿元转化,创单项成果转化金额最高纪录。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连续产出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达9项。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设立重点产品研发计划,转化满足产业需求的高价值成果。(三)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  研发单位结合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建立符合成果转化特点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南京邮电大学构建了倒三角管理、3S商店服务、三链融合协同的“333”技术转移体系。北京理工大学探索建立了市场化运营的技术转移机构,有力支撑了该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济大学借助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形成“企业+高校+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的模式。(四)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研发单位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建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形成了研发与临床相结合的特色产学研合作模式。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面向产学研合作的项目经理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北京大学探索形成了以“企业长期投资基础研究+专利转让”为主的校企协同创新模式。(五)加大科研人员奖励力度,科技创富效应明显。  大部分单位完善了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金额大幅提升。中南大学现有5个合同金额超1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收益的70%奖励给科研人员。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奖励科研人员金额近2亿元,同比增长2.2倍。南方科技大学科研人员获得高额股权奖励,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人均奖励金额达1180万元。(六)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成果转化动力。  很多单位建立了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的考核评价体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将科研成果的经济社会影响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出台成果转化收入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评价机制。(七)探索创新激励机制,激发研发热情。  部分单位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改革,灵活处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此同时,《报告》也指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既有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也有承接企业科研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是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还不够完善,落地困难。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队伍缺乏。三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四是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不足,企业转化能力不强,对于中试、熟化投入不足。《报告》还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一)完善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  建议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政策,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规定,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相关政策环境。建议科技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统一审计、监管标准,打消执行政策的顾虑。优化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程序,促进政策全面落实,允许通过持股平台转化的成果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二)着力培育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人才,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  鼓励各单位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引导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培育专业服务人才,相关部门研究建立技术经纪人培养体系,试点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及课程。发挥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三)完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出台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有序推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改革,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对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参考和依据。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主动作为,接好政府下放的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科研人员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机制。(四)提升科技成果源头供给质量,积极满足转化应用需求。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19/12/13 13:29
  •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不断完善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记者:乔金亮日前,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争取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人情支出负担明显减轻,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乡村治理事关国家治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效显著。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内容逐步充实,治理手段不断创新,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自治法治德治结合  “进村道路已经硬化,今后如何利用好这条路?”“如何整治村内外的各类生产生活垃圾?”在江西赣州定南县天九镇红阳村的一面院墙上,“阳光问政乡间院子会”几个红色大字十分醒目,70多名村民在这里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镇、村相关负责人一一作答。当地创新农村协商议事形式,利用“乡间院子会”的形式,提升了群众参与度,增加了村民满意度。  没有乡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的主线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说,自治、法治、德治是乡村治理的不同方式。要把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起来,积极搭建多方参与治理的平台和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和公众共建共治共享,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基层群众自治实现良性互动。  实现乡村善治,要综合利用现代治理手段和传统治理资源。今年9月,《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全文发布,为进一步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指明了方向。此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基层党组织是关键。目前,全国约有128万个农村基层党组织、3500万名农村党员,这是乡村善治最坚实的基础。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说,要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同时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全程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吉林省开展乡村两级带头人队伍优化提升行动,今年以来,共调整优化村书记343名,提拔使用第一书记474名,召回不胜任的第一书记81名。省市县三级培训轮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学生村官5.4万人次。针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级治理无钱办事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扶贫,重点推广“支部+企业”“支部+合作社”等发展模式。  浙江省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打造集成社会治理各项功能的全科网格,98%以上问题在乡村得到解决。在全省所有乡镇组建“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基层治理“四平台”,推动乡镇和部门派驻机构的力量下移。  建设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是要看农民的精气神旺不旺、乡风好不好。近年来,在一些农村,有悖社会公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地探索解决之道,倡导发展优秀传统,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形成了“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评、事事有人管”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广西厚植乡村德治土壤,实施文化繁荣兴盛工程,强化以文化人、以文养德。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文明创建行动,打造1420个文明村镇、14.1万家星级文明户。积极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在94%的行政村建立了“一约四会”(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和禁赌会),进一步提升了村民群众参与以德治村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许多乡村都制定了村规民约。在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看来,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传统的农村治理基本规范。村规民约逐渐转化为农民与集体、他人之间利益调整的重要依据。今后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发挥好其在弘扬公序良俗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乔金亮)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19/12/10 10:22
  • 食品安全将迎来“最严格监管” “处罚到人”最高罚款年收入10倍 来源:中国政府网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2日国新办举行的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是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有14万件。”孙梅君说,“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各地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违法成本较低、法律威慑作用还是不强,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易发多发。”孙梅君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二是严查掺杂掺假。《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三是严格“处罚到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四是严惩失信失德。《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五是严打恶意违法。《条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孙梅君说。据悉,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十万餐企食品安全知识大测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餐饮企业开展测试活动,推动餐饮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孙梅君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心、吃得放心。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19/12/10 10:17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改革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法宝。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强化制度性供给。实行“长久不变”,完善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四)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土地问题贯穿农村改革全过程,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平衡好各方土地权益,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实行“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二)基本原则——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农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创新中的难题;加强示范引导,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三、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一)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长久坚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发展。(二)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三)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鼓励承包农户增加投入,保护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五、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一)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二)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政策,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实行“长久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四)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长久不变”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充分、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长久不变”的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研究解决实行“长久不变”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长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顺利实施。实行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县级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实、承包延期平稳过渡,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维护好、实现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保证农村长治久安。声明:转载作品均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供农牧民学习参考,若有原创感到侵权,烦请后台留言,收到后将第一时间删除转载内容。 作者: 2019/12/10 10:16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2月起实施 来源:内蒙古日报 创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村镇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和信托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下列工作:(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二)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信用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确因结算方式需要等原因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科技创新板等板块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转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引导证券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注入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分散担保风险。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失信行为以及纳税、社保等信息,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一定期限内的发展用地。支持中小企业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第二十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试验设施等创新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培养专业人才。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严格落实国家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引入专家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组成标准联合机构,共同制定高于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特征的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明确、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区。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老字号,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新注册商标、新获得地理证明商标和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鼓励大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企业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取预算预留、简化程序、评审优惠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倾斜。采购方采取中小企业自我申明企业类型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类型证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住所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对中小企业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支出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融资信用担保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资金支持。第三十九条 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中小企业安排适当数量的展位,建立企业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参展成效。中小企业参加符合产业导向的区域性、全国性展览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资金支持。第六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小企业“放管服”改革,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互联互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购买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购买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鼓励建设和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日宣传和服务活动。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尊重、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建立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体系,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四十五条 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学生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向定向培养学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企业住所地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助。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规划,建立培训网络和实习实践基地,为中小企业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支持专业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宣传解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表彰奖励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监管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享有平等进入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中小企业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征用中小企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违约拖欠经法定机构认定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落实惩戒措施。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权益的政策措施,应当专门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商会,阻碍退会;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四)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商会,阻碍退会的;(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八)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九)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十)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19/11/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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