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 1月26日  作者: 2020/02/20 17:48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 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 持的紧急通知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减 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 7日  作者: 2020/02/20 17:46
  • 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年年报或 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 1月31日  作者: 2020/02/20 17:35
  • 财金〔2020〕3 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  政  部    2020年2月 1日  作者: 2020/02/20 17:25
  • 财会〔2020〕2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 的通知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 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 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 2020年2月 5日  作者: 2020/02/20 17:18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 6日 作者: 2020/02/20 17: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 6日  作者: 2020/02/20 17: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 6日 作者: 2020/02/20 17:0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年 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 6日  作者: 2020/02/20 17:06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关于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 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 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 1日  作者: 2020/02/19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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