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2020年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工作要点 来源:新三农2020年,计划财务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聚焦补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产和生猪稳产保供等重大任务,以研究制定“十四五”建设规划为抓手,以开展“项目建设年”为载体,以谋划重大政策、编制重大建设规划、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不断完善农业投融资管理机制,统筹整合优化资源,加大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的力度,切实发挥农业投资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作用。   一、稳定政策支持,促进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坚持稳定行之有效的支农政策,稳定农民预期,调动发展生产积极性。一是巩固强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调整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做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二是大力支持生猪产能恢复。落实好恢复生猪生产保供的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良种补贴、抵押担保贷款、贷款贴息、保险保障等支持政策,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疫病防控等经费投入,完成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任务,将部分非畜牧大县纳入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范围,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三是加强重要农产品政策支持。扩大粮改饲面积,加大优质苜蓿种植支持力度,促进奶业振兴;推动完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创新内地棉花产区生产扶持政策;加强糖料蔗支持保护,支持推广良种良法。   二、推动统筹整合资金,支持发展壮大扶贫产业   深入贯彻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地区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一是加大对贫困地区项目倾斜支持。强化产业扶贫项目支持和指导,帮助贫困地区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大力培育特色产业,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将国家级贫困县,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安排。二是创新脱贫减贫投入模式。支持国家级贫困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指导地方充分利用统筹整合资金的政策机遇,加大产业扶贫投入力度,并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模式,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脱贫减贫。指导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工作。三是加强项目资金落实调度指导。完善农业建设项目和转移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的调度统计,督促做好涉农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备案管理,做好分析指导。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加快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积极稳妥推进各类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腾笼换鸟、推磨转圈的方式,实施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工程项目。一是扎实推进农业基础工程项目。大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投入力度;整合资源推进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强化农业科技经费统筹管理,加强战略性前沿技术的引进、消化、集成和产业化储备;调整优化监测布局、指标体系和经费结构,完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体系。二是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工程项目。努力增加农业绿色发展方面投入力度,完善绿色发展先行区支撑体系,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与农膜污染治理、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重点水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等项目,加大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力度,落实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政策。三是深入推进产业工程项目。突出抓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一批三产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的排头兵;实施优特农产品产业集群发展计划,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四是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深入推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厕所革命,推动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推动破解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信心不足等关键制约,激发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活力,促进投资项目落地。一是扩大地方债支持乡村振兴规模。争取在地方政府一般债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乡村振兴;推动地方政府加大专项债用于乡村振兴规模,按照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点上突破、面上推动的方式,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益等政策,推广四川省农村综合整治专项债、江西省高标准农田专项债经验模式,扩大专项债用于高标准农田、宅基地整理、村庄整治、农产品冷链物流等方面的规模。二是创新金融和社会资本支农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农担体系作用,进一步创新担保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放大担保倍数;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聚焦强弱项、补短板,创新投入方式,搭建社会资本投入平台,做好信息服务,筛选推荐重点投资模式和项目,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功能,积极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筛选推荐一批农业农村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典型范例。三是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贯彻落实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探索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确保农民买得着、买得起、保得到;继续推进农业大灾保险等试点,推动扩大中央财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范围。   五、组织编制投资建设规划,建立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   2020年确定为“项目建设年”,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着眼“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强化重大项目论证储备。一是谋划编制一批重点建设规划。组织对现有重大工程建设规划、重大项目进行评估,着眼“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总体部署,组织编制或修编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争取纳入“十四五”规划。滚动编制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中期支出规划。二是建立农业投资重大项目储备库。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需要,聚焦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论证储备一批打基础、管长远、可操作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明确项目的具体投资领域、区域、主体和方式,有序推动实施。三是强化项目绩效评价。深入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各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定期绩效评估;打造专业化、数字化、系统化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项目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政策项目实施情况的过程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贯彻落实国办印发的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持续推动重大支农政策改革创新,强化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支持。一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补贴。研究完善实施周期到期的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奖补、渔业油价补贴等重大补贴,研究调整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政策,提高补贴资金效用。二是细化落实重大制度改革。配合出台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方案、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方案,推动乡村振兴投资力度,推动健全农业农村领域投入保障体系。三是完善农业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进农业投资管理简政放权,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管理,修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启动修订农业保险条例。   七、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提出重大农业投资政策建议   以农业投资形势分析为切入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对农业农村发展重大变化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强农业投融资形势研判。加强对全国和区域农业投资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调度农业投资领域的新形势、新动向,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二是加强农业投资重点问题研究。围绕农业农村发展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以及农业投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科研院所、专家库等积极作用,加强农业投资政策的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强化政策创设和制度供给。着力加强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总结推广务实创新的投融资模式,宣传成功典型做法,推动研究创新政策。   八、强化党建引领,夯实农业农村计划财务工作基础   深入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强化党建引领,不断增强农业投资管理的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做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支持服务保障工作。认真抓好预算编制执行,强化财务资产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夯实农业农村计划财务各项工作基础。持续加强计财队伍建设,开展专题培训、青年理论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多途径培养锻炼干部,进一步提升“政策创设、沟通协调、开拓创新、解决问题、狠抓落实”五个能力,打造一支党性坚定、业务精通、能力全面、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计财干部队伍。 作者: 2020/02/20 23:14
  • 疫情期间中央及内蒙古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与措施汇总 来源:创新内蒙古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与地方积极出台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与措施,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便于广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创新创业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科技部人才中心对有关部门近期(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供有关方面参考。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来源:财政部网站)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于疫情可能给企业、投资人、金融机构、交易清算系统等造成的影响,做出了全面部署。明确将保持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对于疫区人民银行将提供总计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从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强化组织实施六方面对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作出了部署安排。(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提出,要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决定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2月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提出要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等,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来源:科技部网站)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来源:财政部网站)2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提出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来源:财政部网站)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对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三是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四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政策实施后,在当前市场水平下,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可降至1.6%以下,有助于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供给。(来源:财政部网站)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主要从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融资、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以及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等三个方面,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安排和政策措施,强化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明确将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一是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培训服务,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六是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来源:工信部网站)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等4个方面推出18项具体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来源:税务总局网站)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明确,一是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二是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三是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四是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内蒙古支持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从优化审批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做好企业服务等4个方面,围绕企业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提出了15条务实举措,把支持范围聚焦到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上,支持环节聚焦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审批、原料供给、融资、税费、用工、政务服务等关键环节,不仅有利于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组织生产、扩大生产,有效解决原辅材料、用水用电用气、资金需求等问题,而且有利于企业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时有序复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附表1:近期各部委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一览表序号发文单位印发时间文件名称文号来源1财政部2020年2月1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财政部网站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5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5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网站6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2月6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科技部网站7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网站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6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网站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2020年2月7日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财政部网站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2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9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工信部网站13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银保监会网站 (根据科技部信息编辑整理) 作者: 2020/02/20 23:07
  • 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有哪些,如何进一步健全。 作者: 2020/02/20 20:55
  • 国科火字〔2020〕38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 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 6日  作者: 2020/02/20 18:21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年 2月 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 5日  作者: 2020/02/20 18:13
  • 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 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 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 5日  作者: 2020/02/20 18: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 3日  作者: 2020/02/20 18:04
  •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 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 1月30日  作者: 2020/02/20 18:00
  •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 会保险经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作者: 2020/02/20 17:54
  • 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 1月24日 作者: 2020/02/2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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