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农业农村部六项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六项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是加快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将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加快推动水生野生动物目录修订。加强与国家林草局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目录范围。按照《决定》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是严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验检疫管理。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  五是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六是开展普法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 2020/03/02 08:51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19年12月20日 14:00 来源: 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20/03/02 08: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作者: 2020/03/02 08:34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影响切实做好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网国开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化解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做好驻村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驻村干部尽快返岗派驻地在湖北省以外的驻村干部,原则上在2月底前后返岗,迅速开展工作。按分区分级防控要求不能返岗的,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请假手续。确需调整换人的,抓紧及时调整。二、保持驻村队伍总体稳定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要保持驻村干部队伍稳定,年内到期、尚未轮换的驻村工作队原则上延期到年底。已经脱贫退出的村,坚决落实“摘帽不摘帮扶”工作要求,切实做到驻村队伍不撤、驻村队员不减。根据需要对挂牌督战的深度贫困村充实加强驻村帮扶力量。坚决纠正挂名驻村、两头跑、松劲懈怠、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三、加大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科学制定驻村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确保新选派的驻村干部实现培训全覆盖。坚持以脱贫攻坚工作需求为导向,通过案例教学、现场教学、走出去学习等实战培训方式,帮助驻村干部提高实战能力,重点解决政策不熟悉、扶贫办法少、想干不会干等问题。充分运用网络、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发挥其覆盖面广、传播力强、灵活度高的特点和优势。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驻村帮扶工作驻村帮扶工作要坚持分区分类施策。高风险地区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驻村帮扶的首要任务。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致贫的,及时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抓紧组织贫困群众落实脱贫攻坚各项政策举措。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挂牌督战的1113个村,要统筹各类资源,强化支持帮扶,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实施,确保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已经退出的村,要继续做好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大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做好脱贫攻坚普查工作。五、切实关心关爱驻村干部  驻村干部奋战在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一线,工作辛苦、生活艰苦,任务重、压力大。各地要按中央要求在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提拔使用干部,落实工作生活保障政策,关心驻村干部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表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决战决胜的浓厚氛围。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要充分认识做好驻村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努力克服疫情的影响,再加把劲,狠抓攻坚工作落实,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国务院扶贫办2020年2月25日声明:本平台转载自其它平台或媒体文章,本平台将注明来源及作者,但本平台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若侵犯著作权,请主动联系本平台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本平台将更正来源及作者或依据著作权人意见删除该文章,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转载,贵在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 作者: 2020/02/28 09:35
  • 针对这四类群体,一大波优惠措施来了!         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多项优惠措施,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扩大有效内需,努力实现全年发展目标任务。当前要更加注重稳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一要扩大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增加基层医疗、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二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和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推迟报到、落户等时限。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三要积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    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作者: 2020/02/26 18:07
  • 牛蛙、野猪、梅花鹿、鸽子...到底哪些动物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答案 这两天,有小伙伴来问↓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不能交易? 人工饲养的还能吃吗? 一起来了解一下!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所以要记住!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 ●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鱼、兔、鸽子等属于禁食范围吗?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之前网传牛蛙也被列入禁食名录,但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交易? 《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决定明确,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新闻链接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 , 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 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作者: 2020/02/26 18:01
  • 牛蛙、野猪、梅花鹿、鸽子...到底哪些动物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答案 这两天,有小伙伴来问↓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不能交易? 人工饲养的还能吃吗? 一起来了解一下!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所以要记住!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 ●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鱼、兔、鸽子等属于禁食范围吗?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之前网传牛蛙也被列入禁食名录,但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交易? 《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决定明确,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新闻链接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 , 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 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作者: 2020/02/26 18:01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 农办规〔2020〕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扶贫办: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产业扶贫是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也是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的关键措施,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必须要发挥好产业扶贫的普惠性、根本性作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围绕保脱贫、强产业、补短板、防风险、促巩固,聚焦未摘帽县和重点贫困村,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突出主体培育、产销对接、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倾斜支持,强化措施落实,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产业扶贫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力应对疫情对产业扶贫影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安排产业扶贫相关工作。深入分析疫情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影响,制定滞销卖难农产品应急销售方案,把贫困地区农产品作为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推动产区和销区构建“点对点”的对接关系,协调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抓好因疫情造成的部分贫困地区农产品“卖难”问题。做好春耕备耕工作,加强农资调配和市场供应。多途径协调解决带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用工难问题,支持带贫企业尽早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贫困群众返岗就业。 二、集中攻克深度贫困堡垒。 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政策倾斜力度,新增产业扶贫资金项目重点用于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资源全力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加快发展。召开“三区三州”产业扶贫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三区三州”产业扶贫工作。加大对52个未摘帽县和1113个重点贫困村的指导和支持,跟踪政策措施落实、扶贫产业覆盖、新型主体带动、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难题。 三、提升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水平。 有机肥替代、节水技术示范、轮作休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等产业发展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强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深入推进贫困村“一村一品”发展。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扶贫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引导农产品加工产能向贫困县县城、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集中集聚。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精品景点路线的宣传推介。 四、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向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优先支持未摘帽县,相关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减免相关费用,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现场检查、优先检测、优先审核、优先颁证政策。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在全国性和省级组织的各类大型展销洽谈会设立扶贫专区,减免相关费用。强化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推动电商平台开展扶贫专卖。加强对贫困地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指导,优先支持纳入农业品牌目录。 五、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带贫能力。 继续组织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项目对接、合作洽谈,推动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落实好大型养殖企业与贫困地区签订的生猪发展合作协议,促进贫困地区恢复生猪生产。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开展示范创建,加大合作社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带动能力。完善政策扶持与带贫效果挂钩机制,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示范评定、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对带贫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订单生产、土地流转、就业务工、生产托管、股份合作、资产租赁等带贫模式,推动贫困户与带贫主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纠正“一发了之”“一股了之”等问题。扎实推进贫困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实施,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六、强化产业扶贫科技和人才支撑。 健全贫困地区产业技术专家组,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探索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健全科技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作用,实现贫困村农技服务全覆盖。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组织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围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加强产业发展指导员队伍建设,督促产业指导员履行好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责任。加大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建设和培育力度,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全部面向贫困地区实施,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分级分类培训制度,重点培训贫困村“两委”干部、产业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建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强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的培训和政策扶持。 七、切实防范产业扶贫风险。 各地要加强产业扶贫风险监测,以贫困县为单位建立带贫主体目录,将参与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作为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系统评估生产经营、带贫能力等方面主要风险。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决策咨询、项目管理、产品销售、技术支撑、保险保障等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干部群众产业扶贫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当前,要注重防范春茶、蔬菜等产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用工和市场流通风险。 八、巩固提升产业扶贫成果。 梳理评估产业扶贫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保持产业帮扶政策措施稳定。开展产业扶贫规划评估,指导贫困县制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联贫带贫。加强产业扶贫工作调度,指导贫困地区强化产业扶贫基础性工作,培育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主导产业。系统总结宣传产业扶贫工作成效,开展巩固产业扶贫成果现场观摩,遴选一批产业脱贫和产业帮扶典型,运用好微博、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介,讲好产业扶贫故事。 九、加大产业扶贫财政投入和金融保险支持。 继续将贫困因素纳入资金分配权重,农业生产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加大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整合资金、东西协作资金等支持产业扶贫力度,优先用于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由贫困县因地制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环节。鼓励加大对带贫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贫困地区受疫情影响大的带贫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发放信贷资金。支持全国农担体系切实降低对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担保费率,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及时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贫困户的还款期限。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扩大品种覆盖面和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产业扶贫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中的特殊重要性,把产业扶贫摆在脱贫攻坚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组织领导。完善产业扶贫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强化收官之年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取得实效。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整改到位。强化产业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20年2月19日 作者: 2020/02/24 12:37
  • 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阶段 现在既是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阶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呢?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坦言,受疫情影响,今年的春耕备耕确实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农资企业尚没有复工复产。二是农资到村到店难。目前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总量是够的,但这些农资的运销最后一公里受阻,难以进店进村。三是正常的农事活动受到影响。一些地方农村防疫搞一刀切,甚至封村堵路,禁止农民下田,也禁止农机上路,使得一些农事活动没法正常开展。潘文博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农时不等人。农业农村部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分类分区精准施策,按照农时农事活动,从南到北排出了春耕备耕的工作安排,落实差别化防控疫情的要求,指导无疫情或者疫情较轻的地方不误农时抓好抓紧春耕备耕。李克强总理2月1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节,农时不等人。”总理表示,虽然全国大规模春耕在3月,但南方地区2月底就开始了,春播粮食面积占全年的一半以上,一旦错失时机就补不回来,将会影响全年经济基础和社会稳定。推动农资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决不能让主要农资出现短缺“农村和城市人口密集程度情况不同,疫情防控措施也应该分类细化。”总理说,“要引导农民从南到北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在防疫过程中进行科学分类指导,确保春耕备耕有序开展,也要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李克强说,“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推动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总理强调,“这件事要作为急事来抓,决不能让主要农资出现短缺。”李克强要求,“当前农业生产到了关键时期,该出的政策要尽快出,同时做好政策储备。”李克强要求,“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压实地方属地责任,抓紧春耕备耕,确保不误农时,保障夏粮丰收。”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把化肥、农药等农资纳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生活物资保障范围,列入复产复工重点企业名单,支持点对点的开工,点对点的运输,保障重点地区春耕备耕用肥用药的需要,全力打好防疫情保春耕的攻坚战。 作者: 2020/02/21 21:26
  • 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创新内蒙古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14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要求,为做好自治区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帐号继续有效)、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二、各盟市科技局是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请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及时完成辖区内企业评价信息的形式审查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告、核发入库登记编号,对入库企业开展信息抽查等工作。三、2019年已入库企业应在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四、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五、各盟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联 系 人: 韩宏宇、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280161、18603522235、6328607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2020/02/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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